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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和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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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和申請條件

鄭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和申請條件

鄭州經濟適用房的買賣政策

經適房上市過程中,最受市民關注的是土地出讓金的問題。根據《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土地性質爲“劃撥土地”,與一般商品房的“出讓土地”不同,以下就是鄭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鄭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規定》中明確,市民交易經適房時,按照相關規定繳納土地收益金,土地使用權可保留“劃撥”。若交易雙方願意將“劃撥用地”變更爲“出讓土地”的,按照該房屋市場價格與房屋原購置價格價差70%的標準補交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權變更爲“出讓”。

也就是說,交易時如果買賣雙方不變更土地性質,仍舊維持“劃撥”屬性,那麼經適房交易流程和稅費跟普通二手房交易相同。另外,土地性質爲“劃撥”的房屋,交易時有一項土地收益金,按地段等級收費標準×土地分攤面積收齲目前鄭州市區土地等級分九級,一級最高,爲不到200元,四五級在100元以下;土地分攤面積一般100平方米的房子只分攤幾個平方米,所以算下來也只幾百元錢。

如果交易時,將該經適房的土地性質由“劃撥”改爲“出讓”,則要按跟房屋的市場價格與房屋原購買價格之差的七成補交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年限不超過70年。

比如,2006年,市民李先生通過搖號,購買了位於徐東的一處經適房,86平方米的房子總價爲26萬元,現在該區域的商品房均價接近1萬元,房屋的差價爲50萬元,按七成上繳土地出讓金,意味着要繳納35萬元,房主只能獲得三成差價。

鄭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鄭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是什麼呢?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申請購買人具有本市市區居民戶口,家庭成員至少一人取得本市市區居民戶口3年以上、因徵地拆遷造成失地的農民或符合本地安置條件的軍隊復員轉業人員。

(二)無房或現人均建築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的。

(三)未購買過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住房等。

市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居住條件的改善,適時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進行調整,並向社會公佈。

申請購房的家庭人口,必須是夫妻或是同一戶口並在一起居住且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係的人員。

家庭收入按夫妻雙方或家庭成員上一年的收入之和計算。

收入是指以下所得: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三)勞務報酬所得。

(四)股息紅利。

(五)其他所得。

符合以上規定條件的,優先解決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涉及的被拆遷困難家庭、重點工程被拆遷住房困難家庭、軍烈屬、殘疾人、勞動模範以及無房家庭。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將供應方案(包括套數、面積等)報市經房辦審覈。未經審覈的一律不得銷售。

項目建設單位按供應條件未銷售完的剩餘房源轉入下年度銷售,或由市經房辦統一調配供應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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