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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性侵朋友11歲女兒 禽獸男子獲刑8年半

來源:美型男    閱讀: 2.3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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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朋友妻不可欺,而朋友的女兒,自然更不能欺負了!然而,近日一名男子卻在酒後性侵朋友11歲女兒,將魔爪伸向一名幼女,可謂罪大惡極!日前,該男子因強姦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

 

酒後性侵朋友11歲女兒 禽獸男子獲刑8年半

據報道,2017年4月,被告人張某酒後到朋友曾某家中,趁曾某年僅11週歲的女兒曾某某獨自在家之機,強行脫掉其衣物將其強姦後,張某離開曾某住處。當日下午,張某買糕點回到曾某家中再次將曾某某強姦。

法院認爲,張某進入被害人家中對不滿12週歲的幼女進行強姦,以強姦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

 

酒後性侵朋友11歲女兒 禽獸男子獲刑8年半 第2張

9月26日,山東省即墨市法院對3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進行集中宣判,除了這起男子酒後性侵朋友11歲女兒之外,還有另外兩起案件,同樣令人氣憤。被告人馮某系王某開辦的加工點僱傭工人,2013年8月3日至9日間,被告人馮某在王某處工作期間,先後三次將王某時年只有13週歲的外甥女王某某強姦。多次強姦不滿14週歲幼女的馮某因強姦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

2016年10月,被告人王某與當時年僅13週歲的女孩潘某某通過QQ聊天相識,後兩人發展爲戀人關係,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潘某某不滿14週歲的情況下,多次與潘某某發生性關係。王某長期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因強姦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

據瞭解,此次集中宣判的案件中,被害人均爲未成年女性,其中年齡最小的僅11週歲,年齡最大的也只有13週歲。3名被告人中案件主要特點有:一是不法分子主要是通過交友、早戀、網絡聊天等方式,與被害人交往,實施犯罪;二是熟人犯罪佔大多數,利用未成年人無人監護、防範意識差的條件,實施犯罪。這些犯罪行爲給未成年被害人的健康成長留下不可磨滅的陰影。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一類社會危害性非常大的刑事犯罪案件,也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案件。性侵害未成年人不僅嚴重損害幼女及其親屬的身心健康,也給社會造成十分惡劣的影響。侵犯幼女案件往往由於監護人監管力度不夠,疏於對子女的教育或者未及時關注子女的思想、心理變化,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加之幼女的心理、生理條件限制,沒有自我保護意識,容易縱容此類犯罪的發生。因此,要加大對幼女的監護力度,防止出現“監管真空”;對侵犯幼女的犯罪分子要嚴厲懲治,決不姑息;提高幼女的自我保護和防範能力,減少此類案件的發生。

預防和減少侵犯幼女案件的發生,是一項長期的社會工程,必須動員全社會力量廣泛參與,方可形成一種有利於幼女、幼童身心健康發展的社會環境,纔能有效保護幼女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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