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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公佈艾滋遺孤照 監護人訴諸法律

來源:美型男    閲讀: 5.79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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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3月1日遞交起訴書開始,中央黨校教授靳薇在三個月中被一種焦慮的情緒包圍,她自嘲像個祥林嫂一樣,反覆告訴朋友同一個故事。

媒體公佈艾滋遺孤照 監護人訴諸法律

她是小莉(化名)的監護人之一,這個小女孩兒是艾滋孤兒的消息,被北京某報暴露,令她無處逃避。

6月13日上午11點,靳薇走出朝陽區法院36號法庭,小莉告該報侵犯肖像權和隱私權案第二次審理結束,在等待了3個多月之後“仍未得到法庭的最後判決”。

在法庭上,靳薇始終不接受4萬元賠償的調解意見,她要得到一個判決,“公正判決不僅對小莉有意義,對那些潛藏在黑暗中的艾滋病人和他們的家屬也很重要”。

而此案也是全國首例艾滋遺孤自訴侵害肖像權和隱私權案,案件中的媒體角色和個人權益之間的邊界如何釐清,令人關注。

被暴露的恐懼

2005年12月7日,靳薇突然在網上看到《××時報》一則報道,“不僅用了小莉大幅臉部特寫照片,而且將她的真名、曾用名和父母因艾滋病去世的信息全部暴露!”

靳薇依然清晰地記得對那位記者反覆強調“不能用小莉的照片,不能用真名”,“他當時答應了,還説他是資深記者,常識他懂!”

靳薇找到12月2日出版的《××時報》第一版及A16—17版上,看到了與約定截然相反的結果,連小莉的弟弟及父親(現已去世)的照片和名字全部登出,並大量報道了未經同意的屬於小莉的隱私。

例如“小莉的叔叔以及奶奶將她家的錢取走”,“小莉被寄養到姨母家,姨母的34歲的兒子,相貌較差,好吃懶做,不務正業,找不到媳婦,竟然別有用心打起了小莉的主意”,“小莉到X家後改名為XXX”,“小莉有嚴重的自閉症,情緒不穩定,成績下滑得厲害,而且非常不自信,覺得自己沒有用”。

“這些都是小莉的隱私。”靳薇的氣憤來自記者的文章打破了小莉歷經磨難好不容易獲得的平靜,這個孤兒之前就是一個很不幸的孩子。煎熬曾始終伴隨她。她的父母因賣血感染艾滋病先後去世,得到高耀潔等人的救助後逃離家鄉。

2004年暑假,靳薇和高耀潔去山東曹縣看小莉了,他們發現小莉的養母為圖錢財不想讓她讀書。而養母系高耀潔委託。

高耀潔對自己託付的養母非常失望,難過得直哭,這個場景打動了靳薇,她答應高耀潔,自己做小莉的監護人。

2004年9月,靳薇和朋友一起把她從曹縣接出來,送到南方一所學校。她開始接到小莉主動從學校打來的電話, “她以前像小刺蝟一樣把自己蜷縮起來,有很強的心理陰影,好不容易變得開朗懂事了。”

為了擁有正常生活,小莉一直迴避自己身份,“她從來不説自己是孤兒,只説爸爸媽媽在外地工作”。靳薇擔心報道會揭開小莉一直小心翼翼掩護的傷疤,造成難以預料的後果。而剛有轉機的小莉卻被報道重新拖入泥沼。

寒假快結束時,靳薇接到了小莉班主任老師電話,他也在網上看到了這則報道,“如果周圍的同學認出她來,學生的家長可能到學校來鬧,小莉很難在學校繼續學習!”

2月下旬,小莉也給靳薇打電話,“她忍不住哭起來,她在上網時看到了那個報道,她感覺有人在背後指指點點,晚上經常做噩夢,哭醒之後室友問她,她不敢説。她又生活在被暴露的恐懼中,擔心學校不要她了。”

陷入困難境地

為了給小莉討回公道,3月1日,《艾滋病防治條例》實施第一天,靳薇向朝陽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該報道侵犯肖像權和隱私權的起訴書。

媒體的不斷轉載讓小莉處於更加危險的境地。

“這個記者沒采訪過我,”小莉對前來取證的楊紹剛律師説,“在山東,同學知道我是艾滋孤兒,躲得遠遠的,我習慣了不參加任何集體活動,我真怕現在的同學知道,聽同學説‘上網’兩個字就害怕,怕他們看到那張照片後認出我!不希望自己被暴露。”

記者發現,截至6月11日,在Google中,有關此篇報道的網頁竟然高達8030項,至少50家網絡媒體轉載,其中45家掛有小莉的巨幅照片,他們根本沒意識到自己也犯了同樣的錯誤。

#p#副標題#e#  5月3日,小莉又打電話來,她哭着告訴靳薇,4月底的期中考沒考好,還一個勁地説“對不起”,靳薇感到一陣心酸。

靳薇説,小莉怕她的姨母要抓她回去嫁給傻表哥,做夢都夢到養母來找她。

“我躲在牀底下,老師説我不在,養母就到處找我,我嚇壞了”,自從小莉被接走,斷了財路後,她的養母特別不服氣,“養父甚至威脅要全身捆着炸藥來炸我,還要去炸高耀潔家”。

靳薇稱自己被逼打官司,她曾在事發後向該報陳述嚴重後果,“記者雖然作了道歉,但輕描淡寫,將錯誤歸結為‘粗心的結果’、‘稿件交接中的混亂’”。

6月20日,該報在給本報記者的説明中稱,“收到靳薇教授的意見後,報社領導高度重視,責成相關負責人與記者一同前往靳薇教授家中,對報道涉及的問題進行了深刻反思,並表達了誠懇的歉意。”

6月13日第二次開庭中,該報承認侵犯了小莉的肖像權,但不承認侵犯了隱私權,理由是報道“真實客觀”。

以關心的名義傷害

6月13日,中國疾病控制中心倫理委員會主任王若濤作為專家證人出庭,他援引《艾滋病防治條例》第39條説明,“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

“媒體追求新聞效果,但不能違反對隱私權保護的法律和新聞倫理。”王若濤説。

在艾滋病問題上,清華大學當代問題研究中心李木盾教授曾參與《艾滋病防治條例》的起草工作,“記者頂着壓力的報道推動了國家的艾滋病政策,但客觀上也出現了傳播恐慌和侵犯權益的問題。”

已經離開該報的記者感到十分委屈,“本意是出於好心想幫助小莉。”

該報給本報發來的説明中説,“從人道意義上的關愛是我們進行報道的選題判別依據和報道體現的根本價值觀。我們相信,小莉的不幸遭遇經過披露,能夠讓所有善良的人們真正關注到這個遭遇苦難的孩子和整個孤兒羣體,給他們切實的關心和愛護。”

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教授喻國明認為,媒體即使出於好意,也應當具有最基本的法律素養和對人的關懷,記者要設身處地地去為對方着想,尤其是心理比較脆弱的未成年人。

在記者看小莉班主任來信時,靳薇多次叮囑記者千萬不要公開小莉所在學校的名字和地址,“不要給別人看到。”她焦慮地説。

靳薇對此陷入了深度恐懼,她怕媒體再去打擾小莉,“她再也經不起傷害了,希望媒體不要再找到她現在的學校!”

6月20日,該報相關負責人也對本報記者表示,“希望這場訴訟能夠對保護艾滋孤兒和弱勢人羣起到真正的積極作用,而不是讓他們在這樣的‘關注’中感到自己的特別並因此受到傷害。”

艾滋病人權利需要保護

“侵犯艾滋病人及家屬權益,媒體其實並不是唯一的責任者,”李木盾説,“在社會各階層廣泛存在。”

王若濤認為,感染艾滋病,不能成為其他權利受到損害的理由。“艾滋病人的權利在不侵犯其他人的情況下都應得到合法保護,除非在獻血、捐贈器官和骨髓細胞等有可能侵犯他人權利時受到限制。”

北京佑安醫院艾滋病臨牀醫療組組長吳昊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説,對艾滋病病人來説,最可怕的歧視之一來自醫生和醫療機構。“有些醫生在病人檢查出艾滋病後,往往既不告知本人,也不給予治療,而是找出各種理由將病人拒之門外,或讓患者到指定的傳染病醫院就醫,而傳染病醫院的專科治療相對薄弱,往往會延誤病情。”

吳昊説,艾滋病病人患上其他病,和其他病人一樣,有被治療的權利,因為他們僅僅是攜帶艾滋病病毒而已,“而且艾滋病病毒的發作時間都要8~10年,這期間艾滋病人一樣會生病,一樣需要手術,但就我所知,除了協和醫院,北京還沒有一家綜合性醫院收治艾滋病病人。”

吳昊認為,《艾滋病防治條例》確實規定了感染者在就業、入學、就醫等方面遭到歧視時可以起訴,現實問題是,艾滋病患者害怕更大傷害可能並不敢拿起這個法律武器。

“起訴反而會讓更多的人知道自己的隱私,”吳昊説,“他們會權衡利弊,到現在為止,我們醫院裏還沒有一個患者是公費醫療的,因為公費醫療所有用藥名字都會被記錄在冊,會暴露病情,所以我們醫院的艾滋病患者都是自費接受治療的。 ”

“法律的作用有限,只能對具體的歧視行為作出約束,但現實中的歧視觀念很難消除。”李木盾説。

衞生部艾滋病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邱仁宗認為,恐懼和歧視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最大障礙。

“一個孩子通過母嬰傳播感染了艾滋病,那個地方的政府給他建立了一個人的學校,但等他需要工作的時候,難道還要為他建一個人的工廠嗎?”李木盾説。

李木盾認為,應為艾滋病患者創造一個比較友善和寬容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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