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今無統一的判斷標準,目前應用較多的是美國精神病學在《精神疾病的診斷與統計》(1994年)中制定的:具備下列症狀的5條或5條以上,必須具有①或②條,且持續2周以上,患者自感痛苦或患者的社會功能已經收到嚴重影響。
症狀包括:
①情緒抑鬱;
②對全部或者多數活動明顯缺乏興趣或愉悦;
③體重顯著下降或者增加; ④失眠或者睡眠過度;
⑤精神運動性興奮或阻滯
⑥疲勞或乏力;
⑦遇事皆感豪無意義或自罪感;
⑧思維力減退或注意力渙散;
⑨反覆出現死亡或自殺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