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眼科手術安全短期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0年4月核準)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和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其他書面文件構成。
第二條 投保範圍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本人或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個人可作為投保人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投保時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二、被保險人:凡年滿10週歲(含10週歲,下同)至55週歲,在保險人認可的眼科專科醫院或經衞生行政管理機構批准可實施LASIK及PRK手術的醫療機構進行LASIK或PRK手術的個人,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限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以下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接受LASIK或PRK手術,因手術意外而導致手術眼睛(以下簡稱術眼)失明,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全數,本合同終止。
二、被保險人接受LASIK或PRK手術,因手術意外而導致術眼眼球摘除,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全數,本合同終止。
三、被保險人接受LASIK手術,保險人按以下約定給付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1、手術後第90日術眼近視屈光度較術前增加大於1.00D,但未失明,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的40%;
2、手術後第90日術眼近視屈光度無改善或術後術眼近視屈光度較術前增加小於1.00D(含1.00D),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的25%;
3、手術後第90日術眼遠視屈光度絕對值較術前增加大於2.00D但小於6.00D(含6.00D),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的25%;
4、手術後第90日術眼遠視屈光度絕對值較術前增加大於6.00D,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的40%。
四、被保險人接受PRK手術,保險人按以下約定給付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1、手術後第180日術眼近視屈光度較術前增加大於1.00D,但未失明,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的40%;
2、手術後第180日術眼近視屈光度無改善或術後術眼近視屈光度較術前增加小於1.00D(含1.00D),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的25%;
3、術後術眼手術區產生因手術意外導致的Ⅳ級疤痕,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的25%。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發生本合同所指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因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疾病或意外事故而發生的保險事故;
四、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或未按術後注意事項辦理;
五、被保險人在非手術醫院另行求醫;
六、因被保險人術前已患有的疾病而影響手術效果。
如發生以上情形,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保險人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五條 保險期間
本保險的保險期間自保險人收取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並且醫生施行手術之時起,至LASIK手術後90日,PRK手術後180日止。
第六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本保險按份計算,每一被保險人每次手術每隻眼睛最多投保1份本保險。每份保險金額為人民幣10,000元。
二、本保險每份保險費為人民幣50元。
投保人應於合同成立前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險費。
第七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保險人應向投保人明確説明保險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有權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如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在扣除手續費後,按約定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本保險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它指定或變更。
第九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道或應該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保險人。否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被保險人被確定為因LASIK或PRK手術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
2、被保險人户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保險費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