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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迎娶77歲丈母孃 結婚又離婚只為騙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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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娶了丈母孃,假離假結只為錢

男子迎娶77歲丈母孃 結婚又離婚只為騙養老金

這對夫妻太荒唐

“你們聽説沒有,尹定前居然和‘丈母孃’結婚了”,前段時間,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趙場鎮長江村黃金壪組的村民都在議論本村的一件“稀奇事”。可這稀奇勁兒還沒有過,尹定前又和“丈母孃”閃電離婚,並和前妻復婚了,真是讓村民雲裏霧裏不知所以。更讓村民目瞪口呆的是,沒過幾天,尹定前走進派出所自首了。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原來,尹定前是土生土長的翠屏區長江村黃金壪人。2010年,尹定前獲悉黃金壪組由於宜賓市政府建設臨港經濟開發區需要,將面臨徵地拆遷。在確認消息屬實後,尹定前和妻子李家春打起了“算盤”:按照兩人事先“調查”得知的拆遷補償方式,一般補償均是按照人頭計算,給予支付拆遷費和繳納養老保險費補償。李家春是外來媳婦,孃家在外地農村,家中老母親已經77歲。

為了讓丈母孃“老有所養”,每月領取固定的養老金,兩口子盤算把“丈母孃”的户口也遷到黃金壪組。但此時政府已禁止了常規性户籍遷入,“前門”遷入被堵死了,兩口子絞盡心思,想尋求“後門”突破。

終於,兩人想出來了一個“天衣無縫”的計劃離婚、結婚、離婚、復婚,並立即付諸行動。2010年6月10日,尹定前和李家春離婚;次日,尹定前和77歲的前丈母孃鄧素芬登記結婚;9月28日,鄧素芬作為“妻子”落户尹定前家户籍本上;10月25日,尹定前和鄧素芬辦理了離婚手續;12月16日,尹定前和李家春復婚。

通過不斷的“婚姻”折騰,兩人的如意“算盤”終於成為現實:2011年,宜賓市翠屏區政府在徵地拆遷補償時,作為“户籍人口”的鄧素芬共“算”到拆遷費、養老保險費141480元。補償到位後,鄧素芬獲得價值5.1489萬元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至2012年5月其領取養老保險費共14467.72元;尹定前、李家春兩口子把鄧素芬“應得”的國家徵地拆遷費9萬元現金攥到手中。

2012年5月,由於在黃金壪徵地拆遷中村民户籍作假嚴重,翠屏區政府會同公安機關開展了聯合清查打擊活動。迫於打擊壓力,5月17日,尹定前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公安機關以涉嫌詐騙犯罪對尹定前、李家春立案偵查。7月23日,翠屏區檢察院以詐騙罪將尹定前、李家春向法院提起公訴。

新聞解讀:

哪部法律禁止公民與丈母孃結婚了?

這個故事之前只是個傳説,現在有了活生生的案例。筆者雖然不贊同尹某的做法,但也反對以此追究尹某的法律責任。筆者認為,只要尹某在其系列離婚-結婚-離婚-結婚過程中,符合政策、程序合法,只要當地是以户口發放拆遷費和養老金,而無其他限定條件,尹某就不該受到法律的追究。

尹某的行為不該承擔法律責任,第一個層面是尹某與前丈母孃結婚是否有效的問題。通過報道的介紹可以看到,尹某跟妻子離婚,與前丈母孃結婚,到與前丈母孃離婚,最後再與前妻復婚,這裏面並無諸如偽造印章、偽造户口、偽造法律文書等違法犯罪情節。

尹某的真假離婚和真假結婚並不違法。翻開現行《婚姻法》,第七條明令禁止結婚的有如下兩款:(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顯然,尹某在與妻子辦理離婚的法律手續後,可以與前丈母孃結婚。至於他們到底是真結婚還是假結婚,那誰也管不着。

法律文書體現國家意志,而制式結婚證更是國家保護公民婚姻自由權利不受侵犯的有效證明。法律規範的婚姻,是以結婚證為依據。現行法律體系下,我們認定男女雙方是不是合法夫妻,是看是否持有國家婚姻登記部門頒發的結婚證,而不是看當事雙方有沒有事實婚姻。

尹某的行為不該承擔法律責任,第二個層面是要看尹某有沒有構成詐騙罪的行為。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但顯然,尹某並無構成詐騙罪的行為要件。

尹某不該承擔法律責任。公民有結婚、離婚的自由。至於這拆遷補償款該不該拿,那是政策制定者考慮的問題。因為結婚可以將户口遷入,因為將户口遷入就可以領得到拆遷補償款和養老金,所以尹某就鑽了空子。這鑽政策、法律空子的行為是不大妥當,但並不違反現行法律。既然不違法,那麼提起公訴就站不住腳。

政策漏洞造成的損失和後果不應當由尹某承擔,而是應當由政策制定者來承擔。這是因為,政策制定者在制定相關政策時,沒有經過認真縝密地調研和認證。其實,他們在制定拆遷補償金分配政策的時候,可以考慮得周全一些,比如添加一些限制性條款:在某年某月前結婚遷入户口的認可,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後突擊結婚遷入户口的則不享受拆遷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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