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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醫療保健品廣告未審禁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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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醫療保健品廣告未審禁上網

商總局釋出網際網路廣告管理辦法 付費搜尋明確定性為廣告

昨天,工商總局公佈《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自9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規定,禁止利用網際網路釋出處方藥和菸草的廣告,醫療、保健食品廣告等未經審查,不得釋出。

此外,網際網路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付費搜尋廣告應當與自然搜尋結果明顯區分;未經允許,不得在使用者傳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連結等。

保健食品廣告未經審查不得釋出

《辦法》提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釋出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網際網路上設計、製作、代理、釋出廣告。 禁止利用網際網路釋出處方藥和菸草的廣告。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廣告審查機關進行審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未經審查,不得釋出。

不得影響使用者正常使用網路

《辦法》指出,網際網路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付費搜尋廣告應當與自然搜尋結果明顯區分。

《辦法》強調,利用網際網路釋出、傳送廣告,不得影響使用者正常使用網路。在網際網路頁面以彈出等形式釋出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使用者點選廣告內容。未經允許,不得在使用者傳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連結。網際網路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利用軟體攔截廣告也屬違規

在網上有廣告公司提供資料攔截的業務,這種方式也被《辦法》認為是違規。

《辦法》規定,網際網路廣告活動中不得提供或者利用應用程式、硬體等對他人正當經營的廣告採取攔截、過濾、覆蓋、快進等限制措施,不得利用網路通路、網路裝置、應用程式等破壞正常廣告資料傳輸,篡改或者遮擋他人正當經營的廣告,擅自載入廣告;不得利用虛假的統計資料、傳播效果或者網際網路媒介價值,誘導錯誤報價,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損害他人利益。

電子資料可做處罰證據

辦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際網路廣告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對違法的網際網路廣告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措施的電子資料證據。

網際網路廣告發布出現違規情形,將按照《廣告法》的法條來處理,其中,違法釋出菸草和處方藥廣告的,將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檔案、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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