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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買車網上賣兒子喪盡天良 狠心父親瞞着女友微信賣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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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家住在臨沂蘭山,跟自己的女友未婚先育生了一個兒子,但是遊手好閒的張某卻並沒有一點爲人父母的責任心,爲了買車,竟在微信上公開售賣自己的兒子!而最後張某竟以8萬塊的價格將自己的孩子賣給了當地的一個買主。事發後當地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宣判,最終臨沂市人民法院認定張某拐賣兒童罪成立,判處張某有期徒刑3年,並罰款兩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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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因與女友感情不和,遂起意將二人共同生育的4個月大的男嬰出賣牟利,並通過在網絡發佈信息的方式招攬買主。之後,張某通過微信向買方提出以8萬元的價格出售男嬰,雙方約定在某酒店門前見面交易。

2017年1月12日,趁女友外出去銀行辦事之際,張某瞞着女友帶男嬰到達約定地點時被公安人員抓獲。近日,張某被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萬元。

臨沂蘭山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獲利爲目的,出賣親生子女,其行爲已構成拐賣兒童罪,應予懲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的相關規定,以非法獲利爲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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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張某某系犯罪未遂,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十三條、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張某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本案是一起出賣親生子女構成犯罪的典型案例。對於該案的典型意義,蘭山法院少審庭主審法官王琴介紹,當前,在司法機關嚴厲打擊下,採取綁架、搶奪、偷盜、拐騙等手段控制兒童後進行販賣的案件仍有發生,但鮮見父母出賣親生子女的情形。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孩子應該享有獨立人格尊嚴,絕不允許買賣。

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有關規定,以非法獲利爲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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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沒有買就沒有賣,收買與拐賣相伴而生,《刑法修正案(九)》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作了重大修改,刪除了原規定具備特定情節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體現了對買方加大懲治力度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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