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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證監會曝趙薇夫婦問詢筆錄:沒想過用自家資金收購?網友:歲數大了 臉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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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薇黃有龍夫婦

4月16日,證監會官網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市場禁入決定書》,對萬家文化、龍薇傳媒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60萬元罰款;對孔德永、黃有龍、趙薇、趙政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對黃有龍、趙薇、孔德永分別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本文轉載:石家莊傳媒網:

孔德永爲前萬家文化(現祥源文化,600576)的董事長,2016年底,趙薇、黃有龍夫婦旗下的龍薇傳媒宣佈,擬收購萬家文化29%的股權,收購對價達30.6億元。這場交易之所以成爲市場關注的焦點,是因爲趙薇提出的30.6億元收購款中,有30億元將來自借款,槓桿比例高達51倍,這種幾近“空手套白狼”的手法,加之以趙薇的名人身份,引發關注。但收購方案卻在短時間內,幾經變更,從控股權轉讓變成只收購5%的股權,最後又完全終止,且雙方不追究任何違約責任,這直接引發了萬家文化的股價坐上過山車。

此次證監會下發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距離2017年11月,萬家文化(已更名爲祥源文化)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已經過去了5個月的時間,期間,趙薇、黃有龍夫婦向證監會提出了申辯。

詐騙?證監會曝趙薇夫婦問詢筆錄:沒想過用自家資金收購?網友:歲數大了 臉都

在此次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黃有龍提出申辯:

第一,參與收購的初衷和目的是促進藝術事業和文化產業的長期、協同發展,而不是謀求短期利益。

第二,參與交易的行爲是善意、誠信、合法的,最終的失敗是多種因素作用的結果。

第三,《告知書》混淆了不同主體、行爲及其法律責任,適用法律錯誤。

第四,已盡到審慎義務,沒有過錯,且沒有虛假陳述的動機、目的和必要。

第五,龍薇傳媒的信息披露不構成“情節嚴重”的情形,不應被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對於趙薇、黃有龍以及萬家文化方面的8條申辯理由,證監會則一一列舉了違法事實並予以詳細解釋,“經複覈,我會認爲,本案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的上述申辯理由不能成立。”證監會認定,上述收購行爲造成萬家文化股價大幅波動,引起市場和媒體高度關注,嚴重影響了市場秩序,損害了中小投資者的信心,影響了市場的公平、公正、公開。

黃有龍和趙薇的申辯,集中在幾個焦點問題:

一是在收購事件中,龍薇傳媒在信息披露上,是否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包括關於籌資計劃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未及時披露與金融機構未達成融資合作的情況,對無法按期完成融資計劃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遺漏。

舉例而言,證監會認爲,龍薇傳媒在自身境內資金準備不足,相關金融機構融資尚待審批,存在極大不確定性的情況下,以空殼公司收購上市公司,且貿然予以公告,對市場和投資者產生嚴重誤導。其行爲因其名人效應等因素疊加,嚴重誤導市場及投資者,引發市場和媒體的高度關注,致使萬家文化股價大幅波動,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對此,龍薇傳媒則申辯稱,貿然公告的指控不能成立,公告收購信息是依法履行公告義務的行爲。龍薇傳媒稱,公司的成立時間、是否開展經營活動、資金籌備情況、股份轉讓交易的槓桿率等問題,均屬於交易主體自身的商業考量因素,不影響收購行爲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合理性,不應成爲認定龍薇傳媒信息披露違法的考量因素。

龍薇傳媒還表示,公告後上市公司的股價波動是正常的市場反應,因此《告知書》認爲龍薇傳媒貿然公佈收購信息,並因名人效應等因素疊加,嚴重誤導市場和投資者,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與事實不符。

但實際上,在宣佈收購時,龍薇傳媒的成立時間還僅有1個月,註冊資本尚未實繳到位,未開展實際經營活動,總資產、淨資產、營業收入、淨利潤都爲零。在實際收購時,自有資金僅出資6000萬,大部分資金來自於借款,且尚未準備妥當。

證監會認爲,龍薇傳媒的成立時間、是否開展經營活動、資金籌備情況、股份轉讓交易的槓桿率等客觀事實,是全面客觀反映整個案件違法行爲性質及其嚴重性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考量本案信息披露違法情節及影響的重要因素。

證監會還認爲,龍薇傳媒對其資金實力的描述具有誤導性。證監會解釋稱,在萬家文化公告中,龍薇傳媒數次披露了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資金狀況,稱趙薇及黃有龍持有金寶寶控股等多家上市公司股權,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上述股票市值約45.22億元,相關資產總價值約56.63億元等信息。此外,聽證中龍薇傳媒申辯,龍薇傳媒股東具有較強的資產實力,境內外家庭資產超過50億元,有足夠的還款能力。但在實際收購過程中,龍薇傳媒是一家剛成立一個多月的公司,註冊資金尚未實繳到位,收購方案中自有資金只有6000萬元,大部分收購資金系向金融機構借款,而且部分是用擬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向金融機構作質押融資。

因此,證監會認定:金融機構融資未審批通過時,龍薇傳媒並未動用其強調的“還款能力”來繼續推進收購,而是稱其資產大部分在境外而停止收購,而資產在境外這一客觀情況是顯然能夠提前預知的。因此,龍薇傳媒強調的“家庭資產”“還款能力”加上其名人效應,實際上對市場和投資者產生了嚴重誤導。

在收購過程中,龍薇傳媒的資金準備情況和收購進展,也存在信批遺漏。

一方面,龍薇傳媒公告稱,收購資金15億來自於西藏銀必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另有近15億來自於金融機構。

但經證監會調查發現,上述金融機構具體指的是中信銀行,龍薇傳媒方的代表趙政稱,如果金融機構的貸款在第二筆資金支付期限前審批下來的話,龍薇傳媒將優先使用成本低的資金(金融機構的資金)。在談判過程中,中信銀行杭州分行擬按照30億元融資方案上報審批。這意味着,如果若中信銀行質押融資方案獲審批通過,向金融機構借入資金將覆蓋30億的股權轉讓款,無需再使用銀必信的資金。而龍薇傳媒則未公告該情形,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也並未在公告中明確金融機構融資存在的巨大不確定性,存在重大遺漏。

龍薇傳媒在申辯時則稱,龍薇傳媒作回覆時並不知道中信銀行內部上報《請示》中30億元的金額,且中信銀行融資方案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和可調整性,龍薇傳媒在相關公告中對於金融機構融資款項存在的不確定性,作出了明確的風險提示。證監會對此駁斥稱,當事人詢問筆錄相互印證,足以證明龍薇傳媒方面知悉中信銀行不超過30億元的融資金額。黃有龍在詢問筆錄中也表示,“趙政他們希望30億元全部由銀行提供,這樣成本能下來…如果銀行同意提供30億元,趙政他們會把銀必信15億元還掉。”

證監會還認定,龍薇傳媒關於積極促使本次控股權轉讓交易順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在2017年1月的公告中,龍薇傳媒稱,如果龍薇傳媒未能及時足額取得金融機構股票質押融資,龍薇傳媒將積極與萬家集團進行溝通以使本次交易順利完成,同時繼續尋求其他金融機構股票質押融資。但在中信銀行審批失敗之後,龍薇傳媒未積極與萬家集團溝通,沒有再聯繫過其他金融機構尋求融資,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本文轉載:石家莊傳媒網:

龍薇傳媒申辯稱,在中信銀行融資方案審批失敗後,龍薇傳媒與其他金融機構進行了多次溝通以繼續尋求融資,龍薇傳媒是否與其他金融機構進行過溝通的信息不會影響投資者的判斷,即使信息披露存在瑕疵,也不構成信息披露違法。

但實際情況是,就連提供融資方案的中信銀行,也並非龍薇傳媒自行聯繫,而是由萬家文化控股股東萬家集團方面進行聯繫。

證監會在迴應中稱,負責本次收購與金融機構聯繫的人爲萬家集團王某中。黃有龍在詢問筆錄中也表示,中信銀行是萬家文化時任董事長孔德永找到的,“自始至終,銀行方面都是孔德永聯繫的,我和趙政都沒聯繫過銀行…在趙政去杭州和孔德永談上飛機前(股份轉讓變更爲5%前),我和趙政說不要做了…至於後面取消收購,我覺得這個事情沒辦法做了,就不做了…孔德永讓我們留5%的股權,我其實真不想要,但出於信用,我最後還是同意了…我們從來沒有想過用自有資金進行收購”。此外,黃有龍和趙政在詢問筆錄中均明確表示,在中信銀行融資失敗後,自己沒有再與任何金融機構聯繫過。

值得一提的是,在申辯時,趙薇還試圖“撇清”與收購案的聯繫。

趙薇稱,自己沒有參與龍薇傳媒就上交所詢問回覆事宜,並非龍薇傳媒就上交所詢問回覆事宜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同時本人不是上市公司的“董監高”,雖然爲龍薇傳媒的股東、執行董事、經理及法定代表人,但對龍薇傳媒披露的信息不負有法定保證責任,監管機關應負舉證義務。針對《告知書》指責的“名人效應”“嚴重誤導市場和投資者、致使萬家文化股價大幅波動、嚴重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的因素沒有依據。

證監會則反駁認爲,趙薇作爲龍薇傳媒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在《股份轉讓協議》《借款協議》上簽字,爲公告以及銀行融資方案提供個人資產情況、個人徵信查詢,趙政也在詢問筆錄中表示,“收購事項的進展情況她(趙薇)是知道的…兩次材料我們在公告之前都發給過黃有龍看過,他同意的,趙薇也知道的”。因此,證監會認定趙薇爲龍薇傳媒涉案違法行爲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並無不妥。

以下是澎湃新聞整理的證監會陳述的龍薇傳媒、趙薇黃有龍夫婦、萬家文化等存在的違法事實,龍薇傳媒、趙薇黃有龍夫婦等的申辯陳述,以及證監會的迴應。

違法事實(一)龍薇傳媒在自身境內資金準備不足,相關金融機構融資尚待審批,存在極大不確定性的情況下,以空殼公司收購上市公司,且貿然予以公告,對市場和投資者產生嚴重誤導。

本次收購共需資金305,990萬元,收購方案中,龍薇傳媒自有資金6,000萬,剩餘資金均爲借入,槓桿比例高達51倍。在《股份轉讓協議》簽訂後,龍薇傳媒才與相關銀行商談融資,而該銀行的融資款項需經總行審批流程,能否最終審批通過尚存在不確定性。

龍薇傳媒申辯理由:對於第一項違法事實,龍薇傳媒認爲:一是公司的成立時間、是否開展經營活動、資金籌備情況、股份轉讓交易的槓桿率等問題,均屬於交易主體自身的商業考量因素,不影響收購行爲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合理性,不應成爲認定龍薇傳媒信息披露違法的考量因素。二是《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關於龍薇傳媒“貿然公告”的指責不能成立。根據《證券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以協議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三日內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因此,公告收購信息是依法履行公告義務的行爲。三是公告後上市公司的股價波動是正常的市場反應。《告知書》認爲龍薇傳媒貿然公佈收購信息,並因名人效應等因素疊加,嚴重誤導市場和投資者,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與事實不符。

證監會迴應:(一)對於第一項違法事實。我會認爲,龍薇傳媒的成立時間、是否開展經營活動、資金籌備情況、股份轉讓交易的槓桿率等客觀事實,是全面客觀反映整個案件違法行爲性質及其嚴重性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考量本案信息披露違法情節及影響的重要因素。

第一,上市公司收購行爲是資本市場中必須依法監管的交易活動,而不是單純的收購方與被收購方之間的商業考量或商業判斷,該行爲涉及公共利益和市場秩序的範疇,涉及資本市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制度,直接關係到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和投資者權益,關係到《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關係到證券市場的平穩有序運行。收購人在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要自覺履行《公司法》第五條規定的“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衆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的義務,而且要恪守《證券法》第三條關於“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四條關於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第五條關於禁止欺詐的規定,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借“意思自治”“契約自由”爲名誤導投資者,破壞證券市場秩序。

第二,龍薇傳媒對其資金實力的描述具有誤導性。在2016年12月26日《浙江萬好萬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龍薇傳媒披露了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業和核心關聯企業等情況;在2017年1月12日萬家文化回覆公告中,龍薇傳媒披露“龍薇傳媒實際控制人趙薇女士及其配偶黃有龍先生投資的金寶寶控股…等多家上市公司股權,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上述股票市值約45.22億元;…上述相關資產總價值約56.63億元,2016年投資收回的現金流約12.56億元港幣”。此外,聽證中龍薇傳媒申辯,龍薇傳媒股東具有較強的資產實力,境內外家庭資產超過50億元,有足夠的還款能力。但在實際收購過程中,龍薇傳媒是一家剛成立一個多月的公司,註冊資金尚未實繳到位,收購方案中自有資金只有6,000萬元,大部分收購資金系向金融機構借款,而且部分是用擬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向金融機構作質押融資。金融機構融資未審批通過時,龍薇傳媒並未動用其強調的“還款能力”來繼續推進收購,而是稱其資產大部分在境外而停止收購,而資產在境外這一客觀情況是顯然能夠提前預知的。因此,龍薇傳媒強調的“家庭資產”“還款能力”加上其名人效應,實際上對市場和投資者產生了嚴重誤導。

第三,龍薇傳媒收購行爲有悖常理。在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4月1日不到4個月時間內,轉讓事項一波三折,由控股權轉讓變更爲5.0396%股權轉讓,後又變更爲完全終止股權轉讓,雙方不追究任何違約責任,這種商業行爲顯然有悖常理,並且客觀上造成了萬家文化股價的大幅波動。

綜上,龍薇傳媒以空殼公司收購上市公司,自身境內資金準備不足,相關金融機構融資尚待審批,存在極大不確定性的情況下,貿然予以公告,對市場和投資者產生嚴重誤導,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違法事實(二)龍薇傳媒關於籌資計劃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

龍薇傳媒申辯理由:對於第二項違法事實,龍薇傳媒認爲:一是關於“擬向金融機構質押融資149,990萬元”的說明,是根據當時能夠回覆的、相對確定的事實情況,對本次收購所需資金中的一部分資金來源如實進行概況說明。龍薇傳媒作回覆時並不知道中信銀行內部上報《請示》中30億元的金額,且中信銀行融資方案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和可調整性。二是涉案股份轉讓款的支付方式是確定的,“動態調整”的計劃和安排沒有事實依據。三是龍薇傳媒在相關公告中對於金融機構融資款項存在的不確定性,作出了明確的風險提示。中信銀行的內部融資方案不能作爲龍薇傳媒信息披露的依據。

證監會迴應:對於第二項違法事實。我會認爲,第一,當事人詢問筆錄相互印證,足以證明龍薇傳媒方面知悉中信銀行不超過30億元的融資金額。趙政在詢問筆錄中表示,“關於總金額我們就是希望越多越好,因爲他們成本低,但是最後能借多少還是要看股價的。12月29日見面之前,中信銀行通過王某中發給我過一個方案,表示保底22億元能夠借,如果股價漲起來,到27元的時候,最高能批到30億元。”龍薇傳媒方面與銀行聯繫融資事宜的王某飛在詢問筆錄中表示,“中信銀行來的時候帶了一份方案過來的。…我們說15億元是我們的底線,能多貸點最好,銀行說貸多少要看股價,…但15億元肯定能批下來的,他們會按30億元的融資方案往上報。”孔德永的詢問筆錄中提到,“王某中跟我說,中信銀行想做這筆業務,安排的額度是30億。當天我就發微信給趙政說了這個情況…”。黃有龍詢問筆錄中也表示,“中信銀行借30億元這個金額我是後來知道的”。此外,中信銀行楊某薇關於中信銀行融資金額的說明與上述情況一致。綜上,龍薇傳媒申辯其不知道銀行融資金額不超過30億元的方案明顯與事實不符。同時,龍薇傳媒有關人員與擬融資銀行接洽並深入討論融資方案,卻稱不知曉銀行的擬融資金額,明顯有悖常理。

第二,趙政在詢問筆錄中承認龍薇傳媒會優先使用銀行的資金,“銀必信的資金是授信,根據我們的需求來使用,不一定要用或者全部用。我們肯定用成本低的資金。”同時,黃有龍在詢問筆錄中也表示,“趙政他們希望30億元全部由銀行提供,這樣成本能下來…如果銀行同意提供30億元,趙政他們會把銀必信15億元還掉”。並且,龍薇傳媒與銀必信簽署的協議是借款額度授權協議,是一種授信性質的框架協議,如《借款協議》1.1借款額度中約定“甲方對乙方出借資金總額度爲不高於人民幣拾五億元”,即龍薇傳媒向銀必信的借款並非已經實際借入,而是一種借款額度協議,龍薇傳媒也可以不使用銀必信的資金。綜上,龍薇傳媒未完整披露款項支付方式可能存在的變數,存在重大遺漏。

違法事實(三)龍薇傳媒未及時披露與金融機構未達成融資合作的情況

龍薇傳媒申辯理由:對於第三項違法事實,龍薇傳媒認爲:一是回覆公告中記載的2017年1月31日,僅是龍薇傳媒“預計”的金融機構融資審批完成的日期,不是確定的事項,不構成承諾。龍薇傳媒對金融機構審批能否完成進行了充分的風險提示,投資者不會對該“預計”日期產生過大的信賴,龍薇傳媒沒有對此進行進一步披露的義務。二是《告知書》推定龍薇傳媒2017年1月31日無法取得金融機構融資對收購有重大影響,但事實上龍薇傳媒當時還在積極聯繫其他金融機構融資,且其仍有充足的期限籌資。三是龍薇傳媒與金融機構未達成融資合作,不會對本次收購的進展產生重大影響,不具備應予信息披露的重大性要求,龍薇傳媒沒有披露該信息的義務。四是萬家文化作爲信息披露義務主體,已先於龍薇傳媒知曉與相關金融機構未達成融資合作的信息,如未及時披露重大信息與龍薇傳媒無關。

證監會迴應:對於第三項違法事實。我會認爲,第一,金融機構融資審批失敗對本案收購能否順利推進有重大影響,屬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的,對重大事件產生較大影響的變化,應及時披露。龍薇傳媒在2017年1月12日回覆公告中記載的“預計”時間2017年1月31日,已對市場和投資者構成預期,一旦不能如期實現,應當及時披露,進一步提示風險。在萬家文化公告中已明確金融機構融資的失敗使本次收購無法完成,龍薇傳媒2017年1月31日無法取得金融機構融資對收購成敗至關重要。因此,相關主體對此事項應當進行持續跟蹤披露,一次性風險提示不能免除階段性信息披露義務。

本文轉載:石家莊傳媒網:

第二,龍薇傳媒與萬家集團爲兩個不同的主體,沒有證據證明雙方簽訂任何委託協議,萬家集團聯繫金融機構不能當然理解成“龍薇傳媒在積極聯繫金融機構”。聽證會上,龍薇傳媒舉證,萬家集團方面王某中和孔德永在2017年1月31日後繼續聯繫金融機構的事實,不能等同於是龍薇傳媒方面在繼續尋求金融機構融資。並且,繼續尋求資金也不能構成不及時披露“金融機構融資未審批通過”的免責理由。

第三,龍薇傳媒不能因萬家文化知悉金融機構融資失敗事項而免除其信息披露責任。萬家文化爲法定信息披露義務人,龍薇傳媒爲涉案股份收購事項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龍薇傳媒關於金融機構融資失敗事項向萬家文化發出任何信息披露通知或出具相關函件。萬家集團或萬家文化知曉龍薇傳媒與相關金融機構未達成融資合作的信息,並不構成龍薇傳媒可以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理由。

違法事實(四)龍薇傳媒對無法按期完成融資計劃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遺漏

龍薇傳媒在2017年2月16日通過萬家文化披露的公告中將無法按期完成融資計劃歸因於金融機構融資審批失敗,未披露在應支付第二筆股權轉讓款時,銀必信未準備足夠資金的事實,存在重大遺漏。

龍薇傳媒申辯理由:龍薇傳媒認爲:一是金融機構融資方案未獲批准是無法按期完成融資計劃的主要原因,系屬龍薇傳媒主觀判斷的範疇。只要龍薇傳媒如實對自身的商業判斷進行了披露,就不構成信息披露違法。二是龍薇傳媒沒有充分依據認定銀必信在2017年2月7日前無法提供借款,無法對此予以公告。三是在龍薇傳媒已與萬家集團簽署《關於股份轉讓協議之補充協議》、將股份收購比例調整爲5.0396%、且不需要銀必信後續借款的情況下,銀必信的資金情況並不影響投資者的投資判斷,即使未公告,也不構成重大遺漏。

證監會迴應:對於第四項違法事實。我會認爲,第一,萬家文化2017年1月12日公告“向銀必信借入資金剩餘款項…實際發放時間預計不晚於2017年2月7日”,但截至2017年2月7日銀必信並未如約提供融資款項,證明其事實上並未準備足夠的資金。龍薇傳媒對這一重大事項未充分關注並及時披露。在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強調“西藏銀必信願意按照已經簽訂的協議履行借款承諾”的情況下,仍然未披露銀必信未準備足夠的資金,未如約提供融資款項,構成信息披露違法。上交所問詢函中“前期已有融資意願的融資機構”並非單指中信銀行,銀必信也是前期已有融資意願的融資機構,因此銀必信未如約提供融資的情況需要披露。鑑此,龍薇傳媒“無法按期完成融資計劃的原因”中除金融機構融資失敗之外,也應對銀必信未提供借款的詳細情況進行充分披露。

第二,申辯意見所述股份收購比例調整爲5.0396%、且不需要銀必信後續借款的情況,與《告知書》所述此部分事實無關,不構成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免責理由。

違法事實(五)龍薇傳媒關於積極促使本次控股權轉讓交易順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龍薇傳媒申辯理由:對於第五項違法事實,龍薇傳媒認爲:一是龍薇傳媒在中信銀行融資方案審批失敗後亦與萬家集團進行過積極溝通。二是回覆公告中所述“將積極與萬家集團進行溝通以使本次交易順利完成”是指根據交易客觀情況溝通交易如何繼續推進,而並非是指無論在何種情形均要無條件地“積極溝通”完成既定交易。三是《告知書》以公告之後的情況來認定龍薇傳媒2017年1月12日公告時陳述的信息不真實,依法不能成立。龍薇傳媒公告當時的意願真實,並未作出不完整、不準確的陳述。四是在中信銀行融資方案審批失敗後,龍薇傳媒與其他金融機構進行了多次溝通以繼續尋求融資。五是在涉案《股份轉讓協議》已發生變更的情況下,龍薇傳媒是否與其他金融機構進行過溝通的信息不會影響投資者的判斷,即使信息披露存在瑕疵,也不構成信息披露違法。

證監會迴應:對於第五項違法事實。我會認爲,第一,萬家集團相關人員聯繫金融機構不能簡單等同於龍薇傳媒“立即與其他銀行進行多次溝通”。萬家集團與龍薇傳媒爲兩個獨立的主體,萬家集團多方尋求融資不能等同於龍薇傳媒積極尋求融資。證據顯示,負責本次收購與金融機構聯繫的人爲萬家集團王某中。黃有龍在詢問筆錄中表示,“中信銀行是孔德永這邊找的,我們這邊沒有找過任何銀行,包括深圳的銀行。自始至終,銀行方面都是孔德永聯繫的,我和趙政都沒聯繫過銀行…在趙政去杭州和孔德永談上飛機前(股份轉讓變更爲5%前),我和趙政說不要做了…至於後面取消收購,我覺得這個事情沒辦法做了,就不做了…孔德永讓我們留5%的股權,我其實真不想要,但出於信用,我最後還是同意了…我們從來沒有想過用自有資金進行收購”。此外,黃有龍和趙政在詢問筆錄中均明確表示,在中信銀行融資失敗後,自己沒有再與任何金融機構聯繫過。綜上,我會認定,公告中“立即與其他銀行進行多次溝通”存在虛假記載。

第二,對於當事人所提“《告知書》是用龍薇傳媒後續實際的態度反觀公告中的表述,認爲公告存在誤導性陳述”。《告知書》認爲2017年1月12日的回覆公告中“將積極與萬家集團進行溝通以使本次交易順利完成”的表述讓投資者對龍薇傳媒完成收購產生了強烈預期,而根據後續龍薇傳媒的表現,2017年2月8日趙政受黃有龍指派直接與孔德永談判終止收購、黃有龍勉強接受收購5.0396%的方案、最終完全終止收購等等,全然看不出龍薇傳媒有“積極”促使本次交易順利完成的意願。因此,我會認定公告中“將積極與萬家集團進行溝通以使本次交易順利完成”存在誤導性陳述,並無不當。

申辯(六):相關披露文件系經財務顧問恆泰長財起草並審覈,並經上交所審閱、指導完成,符合上交所的相關要求。

證監會:(六)關於聘請恆泰長財作爲財務顧問,並經上交所審閱。我會認爲,龍薇傳媒與萬家文化是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中介機構的核查、自律組織的審查並不能免除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主體責任。

申辯(七):關於市場影響,龍薇傳媒認爲,萬家文化在收購期間的股價受到收購事項本身及公司其他事項的多重影響,系證券市場的正常反應。涉案兩份回覆公告未對萬家文化股價造成嚴重影響,未影響證券市場及投資者判斷。

證監會:(七)在案事實、證據足以認定本案情節嚴重。綜合本案的違法事實、證據,涉案違法行爲客觀上造成了萬家文化股價的大幅波動。在本決定書第三部分已對本次控股權轉讓事項的嚴重影響予以詳細闡述。當事人所提“股價影響是多方面的、與涉案回函無關”沒有客觀事實和證據支撐,依法不能成立。

申辯(八):關於法律適用,龍薇傳媒認爲,《告知書》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對龍薇傳媒處罰,適用法律錯誤。一是《告知書》涉及的信息披露行爲,因其涉及的信息不具有“重大性”,系應由交易所日常監管的行爲,故不構成違法。二是龍薇傳媒作爲收購人,不應適用《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處罰,收購人並不屬於“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範疇。

證監會:(八)關於法律適用。《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了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義務。信息披露義務主體所披露的信息不僅止於法定信息,主動或被動披露的信息也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龍薇傳媒作爲收購人屬於信息披露義務人,屬於《證券法》“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範疇,依法適用《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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