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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韜二審勝訴 SM公司主張“專屬經紀權”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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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黃子韜與韓國SM公司專屬經紀約”系列案件又有新進展,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定SM主張的“專屬經紀權”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所列明保護的民事權益,駁回SM公司的上訴。黃子韜二審勝訴,很多網友好奇黃子韜爲什麼離開SM公司?

黃子韜二審勝訴 SM公司主張“專屬經紀權”被駁回

此前,黃子韜因與天浩盛世娛樂文化有限公司合作發行專輯被韓國SM公司以共同侵犯其專屬經紀權等合法權益爲由起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一審中,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認爲SM公司依據專屬經紀合同要求黃子韜等承擔侵權責任顯爲不妥,駁回了SM公司的起訴。敗訴後,韓國SM方因不滿一審判決再度提起上訴。近日,法院公開審理此案,並於2月9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黃子韜二審勝訴 SM公司主張“專屬經紀權”被駁回 第2張

我國審判制度採用“二審終審制”,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二審判決後除非敗訴方可提出足夠、確鑿的證據證明一、二審判決存在重大錯誤,纔可申請再審。此次判決結果與此前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就SM公司起訴黃子韜及某食品銷售企業代言行爲一案的判決邏輯相同,一系列判決共同爲藝人與原經紀公司解約後的正常工作及相關市場經濟主體的正常商業合作提供了穩定的法律基礎。

黃子韜二審勝訴 SM公司主張“專屬經紀權”被駁回 第3張

黃子韜二審勝訴,不少粉絲表示相信法律的公正裁決,當初黃子韜離開SM公司飽受爭議,如今看來倒不失爲一個明智的決定。(原圖來自於新浪微博,如有疑問請聯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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