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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上班首日猝死 單位賠償五十餘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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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上班首日猝死 單位賠償五十餘萬
員工上班第一天便猝死,公司經仲裁被要求賠償50餘萬元。通州某保潔公司不但拒絕賠償,還將死者家屬告上法庭。近日,通州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決保潔公司賠償死者家屬50餘萬元,超市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2012年3月23日,50歲的韓某經朋友介紹來到通州區某保潔服務公司應聘。兩天后,他被公司派往門頭溝區雙嶼環島物美大超市工作。第一天上班,在下午3點左右,韓某突發心源性心臟病猝死。  後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韓某死亡屬於工亡,韓某的妻子孫某遂提起仲裁要求保潔公司支付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共計70餘萬元,後仲裁委裁決原告支付孫某各項賠償50餘萬元。但保潔公司以未為韓某繳納工傷保險為由拒絕賠償,還起訴至法院。  開庭中,孫某提出,保潔公司將韓某派遣至超市,超市也應承擔責任,申請追加超市參加訴訟。通州法院依法追加超市參加訴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保潔公司與韓某存在勞動關係,保潔公司未為韓某繳納工傷保險,應賠償韓某家屬相應工傷待遇賠償。保潔公司為超市提供勞動力,超市作為勞動的受益者,應對韓某的工傷賠償承擔連帶給付責任。據此,通州法院判決保潔公司支付孫某等人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0餘萬元,超市承擔連帶責任。(記者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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