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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貸10萬暴病身亡 女友被起訴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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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二中院披露,他們近日作出終審判決:判女子償還其中有自己簽字的6000元,其餘借款及其利息則以死者的遺產進行償還。

男子借貸10萬暴病身亡 女友被起訴還錢

男子身亡留下10萬元債務

據悉,欠債男子姓曾,開縣人。2009年10月28日,曾某以急需支付工程款爲名,向當地的一家小額貸款公司借款10萬元。同時,借款時,曾某的朋友宋某以房產證作抵押,進行擔保,但雙方事後並未對約定的抵押房產到房管部門登記。

眼看這筆借款快到期時,曾某又要求將借款期限延長至今年4月26日。但今年4月5日,曾某卻突發腦溢血,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債主找同居女友還錢

曾某突然身亡,這筆債務該找誰還?貸款公司想到了曾某的“準老婆”譚某。據瞭解,譚某是曾某的同居女友,兩人並沒登記結婚。

貸款公司稱,他們也知道曾某、譚某並沒結婚,但他們瞭解到二人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在鄰居眼裏,就是一對恩愛的夫妻。他們認爲,根據相關規定,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同居期間爲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於是,貸款公司將譚某及借款擔保人宋某告上法院,要求二人償還這筆債務。貸款公司庭上還指出,借款是打入譚某賬戶的,且譚某持有存摺,譚共同使用了這筆借款。

法院認定借款大多亡者使用

今年10月底,市二中院二審時,已查實曾某生前與譚某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不過,法官在調出譚某賬戶的交易記錄發現,從2009年10月28日(即這筆10萬元借款到賬之日)起至同年11月4日止,該賬戶共發生14筆交易。其中,除一筆6000元的交易記錄系譚某簽字支取外,其餘的均爲曾某支取使用。

法院審理認爲,貸款公司和宋某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該借款爲曾某與譚某共同生產、生活形成;也沒證據證明曾某取款後,將該款交給譚某用於共同生產生活,於是法院認爲該筆借款應當屬於曾某的個人債務,應由曾某償還。

另外,貸款公司在和擔保人宋某籤抵押合同後,未對抵押物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雙方對此有過錯,但貸款公司的過錯大於宋某。於是,市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由譚某償還貸款公司借款6000元及相應利息;在曾某全部遺產折現範圍內償還貸款公司借款9.4萬元及相應利息;在曾某全部遺產折現範圍內不能償還時,對其不足部分,由宋某承擔40%的賠償責任,其餘部分由貸款公司自負。

律師說法

借款若是戀人間共同開支

雙方應當共同償還債務

現實中,如果戀人以夫妻名義同居,期間產生的債務算不算共同債務呢?重慶聯益律師事務所主任連毅稱,這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債權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借款爲戀人之間共同生產、生活形成,那麼,就可以主張由男女雙方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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