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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內向妻子出具借條借錢要還嗎 離婚後男方被判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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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向妻子借錢 離婚後男方被判還款

丈夫婚內向妻子出具借條借錢要還嗎 離婚後男方被判還款

­夫妻間借錢並出具借條,這筆錢款是否算作夫妻間一方對另一方的債務?通州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婚內夫妻借款的案件,男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向女方出具了一張借款金額爲100萬的借條,後雙方離婚,女方起訴男方償還債務100萬元及利息。通州區法院審理後判決男方歸還女方33萬元。審理此案的張博法官表示,此類案件要從借款來源、出具借條一方本意、借條所載金額是否給付三方面判斷。法官通過證據認定,男方出具的借條表達了男方認同錢款屬女方個人財產的意思,因此判定債務成立,但由於證據顯示女方只出借了33萬,故做出了上述判決。

­向妻子借錢 男方被判還債

­原告女方起訴稱,被告前夫以急需用錢爲由,在婚姻存續期間,向她個人借款100萬元,並出具借條。後雙方離婚,現還款期限已過,男方至今仍未償還此筆借款。故女方訴至法院,要求男方償還100萬元及利息。

­庭審期間,被告男方稱,在婚姻存續期間,其父因患肺癌住院,治療期間支付了大量的費用。在此期間,女方共向男方給付33萬元,女方還以不出具借條就不給錢爲由,要求男方出具100萬元的借條。當時男方急需用錢,且考慮二人畢竟是十多年的夫妻,財產都是共有的,纔給女方出具了借條。借條上的100萬元是虛假的,不存在的。

­男方認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女方所有的財產均屬於夫妻共有,而且贍養老人應屬於家庭事務,女方也負有贍養老人的義務,所以男方從自己的妻子處拿錢是理所當然,不能認定爲民間借貸。

­法院審理後認爲,本案中,女方沒有證據證明借款屬於個人財產,也沒有證據證明向男方交付了100萬元。但庭審中,男方自認女方向自己給付33萬元款項,結合男方出具的借條,法院認定雙方之間的借款金額爲33萬元,故法院最終判決,男方償還女方借款33萬元及利息。

­錢款來源與借條是案件關鍵

­通州區法院張博法官表示,在審判界,婚內夫妻間借條的效力存在爭議。張法官認爲,此類案件首先要看涉案錢款是否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假設夫妻間男方向女方借錢並出具借條,如果這筆錢確實能夠證明屬於女方個人財產,自然就按債務處理。但除非夫妻間早就對個人財產有過明確約定,一般而言女方較難拿出證據證明錢款系她的個人財產。

­無法證明的情況下,男方出具借條時所表達的本意就成爲案件關鍵。法律對待夫妻共有財產歸屬的態度是約定優先,借條擁有書面約定的性質,無論這筆錢款究竟是夫妻共有財產還是某一方的個人財產,該借條都可以看作雙方對這筆錢款的歸屬做了約定,男方認同該筆錢款爲女方的個人財產。

­“案件也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張法官解釋,如果有雙方的聊天記錄等證據顯示,男方出借條的本意僅僅是爲了哄女方,或者應付女方等其他原因,該借條的性質便要結合其他因素考慮,比如雙方經濟能力等。在本案中,雙方在婚內期間便早已分居,女方有獨立的經濟來源,因此證據鏈更加充分,可以認定男方對女方欠下債務。

­錢款用途不影響債務成立

­此類案件中錢款是否給付會影響判決償還數額。張法官介紹,在本案中,女方雖然手握借條,但沒有證據證明男方寫下借條後,女方真的借出了100萬。由於男方在法庭中自認借到了33萬,法院最終判決男方償還女方33萬。

­夫妻雙方對於各自父母都有贍養義務,男方借女方的錢用來給男方父母治病,錢款用途是否會影響判決?張法官表示,一般人可能認爲女方對男方父母有贍養義務,這筆錢款不能算作債務。但是在法律中依然採用約定優先的態度,如果男方出具借條的意思已經被認定爲財產歸屬的約定,那麼無論男方將錢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甚至用於給女方買東西,都不能否認男方已經欠下了債務。除非女方明知男方將借款用於非法目的,這筆債務纔不會成立。

­文/本報記者 楊琳

標題:丈夫向妻子借錢 離婚後男方被判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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