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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女兒遺棄民政局 揭男子遺棄女兒不爲人知的內幕很震驚

來源:美型男    閱讀: 2.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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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爲父母就應該對自己的孩子負責任,而不是爲自己的一己之私而遺棄兒女。近日,男子將女兒遺棄在民政局,還多次謊稱自己不想養,難道一句不想養就可以隨便當垃圾一樣扔掉嗎,那是一個小孩子而不是垃圾。

將女兒遺棄民政局 揭男子遺棄女兒不爲人知的內幕很震驚

將女兒遺棄民政局‍

哪有父母不要自己的孩子,其實現在很多男女就因爲想玩刺激而釀下悲劇有了孩子,之後生下來後又不想養,最終只能遺棄在垃圾桶裏。男子將女兒遺棄民政局,還謊稱自己養不過女兒,因爲女兒得了很嚴重的病沒錢治療,所以就選擇遺棄,但是男子遺棄女兒在民政局真的是這樣嗎?

將女兒遺棄民政局 揭男子遺棄女兒不爲人知的內幕很震驚 第2張

將女兒遺棄民政局

今年3月9日,宋女士在順義區民政局門前撿到一名兩歲半的女童,將其送至派出所。3月11日,迫於多方壓力,孩子父親李某到派出所要求領回孩子。隨後,李某因涉嫌遺棄罪被警方取保候審。

今天庭審現場,李某情緒激動,拒絕媒體拍照。公訴機關指控,李某於3月9日帶着女兒至順義區民政局,李某諮詢稱,因自己生活困難無力撫養女兒,是否可以將女兒送至兒童福利院。工作人員瞭解情況後,向李某回覆該情況不符合要求,但他可以申請辦理低保從而獲得孩子看病的錢。而李某並未申請辦理低保,而是趁民政局工作人員不備,將女兒放在了民政局一層樓道諮詢室門口後離開。經工作人員報警,兩天后,李某到派出所投案。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李某對年幼、患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遺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我不認可罪名,我沒有遺棄……就是養不起。”李某稱,與妻子離婚後,他獨自撫養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的女兒,前妻每月給900元撫養費,加上他出租房屋的費用,每個月共有兩千元生活費,但女兒的病需要三四十萬手術費,他負擔不起。“帶着孩子沒法找工作,因爲時間衝突。孩子她媽不要孩子。我媽也不給我養”,李某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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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李某多次表示不想養育孩子。“隨着孩子長大,學英語什麼的我也教不了。”關於量刑,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犯罪後主動聯繫公安機關,到案後如實供述,構成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被告人當庭仍堅持拒不履行撫養義務,建議法院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建議法庭在2年至兩年6個月的幅度內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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