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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警察撞死22歲中國學生 事發時肇事者超速近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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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警察撞死22歲中國學生 事發時肇事者超速近1倍

日本警察撞死22歲中國學生 事發時肇事者超速近1倍 事故在10日上午7點左右發生在東京足立區,東京警視廳竹之塚警察署交通科的警長尾添輝大(29歲)在時速限制在50公里內的道路上,駕駛速度超過了每小時100公里,導致一名走在路上的中國學生龔某某被撞。這名22歲的學生隨後被送往醫院,隨即宣佈死亡。

據警方消息,該名警長表示:“我看到前面出現了行人,但是沒有來得及急剎車。當時的車速在每小時90公里左右”。尾添當日休假,但是因爲有事所以前往警署,正是在前往工作地點的途中發生了車禍。

12日,尾添以及該警察署的交通科長都已對龔某某的家屬進行了直接的謝罪和道歉。警視廳交通搜查科科長表示,將對此事予以嚴肅公正地調查。目前,尾添正以涉嫌危險駕駛致死罪接受調查。

日本警察撞死22歲中國學生 事發時肇事者超速近1倍 第2張

按照日本《刑法》第208條之二的規定,高速駕駛型“高速駕駛型”的危險駕駛行爲,是指以難以控制的高速度駕駛機動車。“以難以控制的高速度駕駛”,是指“因速度較高,難以根據道路狀況控制行駛。具體指在急轉彎、車輛性能不佳、超載等情況下,以具有引發事故的危險性的高速度行駛。”至於速度達到多少才屬於“高速度”,一般認爲不能在形式上以某個數值統一劃定,而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個別判斷。

危險駕駛致死傷罪被規定爲傷害罪的一種特殊類型,因此其法定刑也是在分別參照了傷害罪和傷害致死罪的基礎上設置的。日本傷害罪的法定刑爲15年以下有期懲役或50萬日元以下罰金,傷害致死罪的法定刑上限爲20年有期懲役,危險駕駛致死罪等同於傷害致死罪的定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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