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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旦否認“投毒案”毒源來自本校

來源:美型男    閱讀: 2.6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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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本報收到一封讀者來信,事情與“復旦大學投毒案”相關。信件主題是復旦大學校方否認殺害黃洋的二甲基亞硝胺來自學校,並拒絕承擔與此相關的責任。

復旦否認“投毒案”毒源來自本校

復旦的這種表態與“有毒化學物的監管不力是釀成黃洋慘劇的導因之一”的外界評論形成對比。

法晚記者分別致電死者黃洋家屬及復旦校方。黃洋的父親證明了信件內容的真實性,並“希望復旦有擔當,正確對待這個事情”。復旦校方相關負責人表示,“事實未查清楚,談責任爲時尚早。等到警方調查出真相,該是誰的責任就是誰的責任。”

目前,案件仍在調查中,最終結論到底如何尚無定論,但“復旦投毒案”對這所著名高校造成的影響不可避免。

讀者來信 曝黃洋父母與復旦溝通細節

時至今天,復旦大學“投毒案”仍處在調查階段。“中國最著名的高校之一,兩個優秀的學生,因爲瑣事,一個被害身亡,一個被檢察院批捕。”是這個事件吸引公衆的原因。

這封讀者來信裏提及被害人黃洋的父母在5月3日和學校領導進行溝通,希望復旦大學承認對化學物質(導致黃洋中毒的物質爲二甲基亞硝胺)監管不力,並承擔相應責任。

一名全程見證學校領導和黃洋父母溝通的同學記錄了雙方溝通結果,“下午陪叔叔阿姨跟學校領導溝通。陳部長大致是以下意思:毒藥不在學校進貨單裏,不屬於學校購買。就算是學校買的,林某在實驗過程中接觸到毒藥,要帶一點出來,基本上屬於監守自盜,學校無法監管。綜上所述,學校無責任。”

這名學生提及的陳部長,是復旦大學研究生工作部的部長陳殷華。

信件還附錄了犯罪嫌疑人林某提及二甲基亞硝胺的使用的三篇論文。文章署名單位都是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而且文章的署名人中,除了林以外還有五到七名作者,各作者署名單位都爲復旦大學各單位。

從三篇論文的腳註可看出,林某所做的研究,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編號:30872409),上海市重點學科建設項目(項目編號:B112)的資助。

有明確證據顯示,陳殷華在溝通中說,“復旦大學最近幾年未採購過,且庫房中也並無危險化學品。”

該信提出質疑,林所做的課題並公開發表的論文裏面明確提及二甲基亞硝胺的使用,而作爲該課題的歸屬方勢必是復旦大學或者其下屬單位。“現在,校方稱,未採購且無庫存,那犯罪嫌疑人林某所用‘做實驗後剩餘並存放在實驗室內’的二甲基亞硝胺從何而來。”信件表示。

雙方迴應 家長:希望校方“有擔當”

記者先後就信件內容與黃洋父親和復旦大學研究生工作部的部長陳殷華以及復旦大學新聞發言人方明進行覈實採訪。

黃洋的父親表明,在5月2日至4日之間,他先後和復旦校方進行了三次溝通,復旦方面是由陳殷華出面。

他證明信中描述的陳殷華表態與事實一樣。

據瞭解,在溝通過程中,陳殷華對黃洋父親說,“目前校方只能調查,有沒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執行有沒有明顯的漏洞。在目前的調查中,沒有發現問題。嚴格制度、嚴格執行。”

與此同時,陳殷華說,“最核心的問題是:它(二甲基亞硝胺)是如何進入實驗室、在實驗室中是如何管理的,又是如何流失。”“要學校承認責任,首先要允許學校把這些調查清楚。”

目前已經返回四川老家的黃洋父親在電話中說,“後來又主動和陳殷華打電話聯繫,希望復旦有個態度。”但他沒有得到期望中的回覆,“希望復旦有擔當,正確對待這個事情”,“好像我就是爲了要錢,把孩子賣了。”#p#副標題#e#

校方:事實未查清楚 談責任爲時尚早

記者也對陳殷華進行了電話採訪,但是他沒有進行任何確認,僅建議記者和復旦大學新聞中心進行聯繫。

復旦大學新聞發言人方明接受了法晚記者的電話採訪。方明沒有證實“復旦大學最近幾年未採購過,且庫房中也無危險化學品”這一說法,他表示自己沒聽說過。

而對於復旦校方是否承擔相關責任,方明回答,“事實未查清楚,談責任爲時尚早。等到警方調查出真相,該是誰的責任就是誰的責任。”

此前,方明也對媒體否認了復旦實驗室曾先後兩次丟失化學藥品的消息。

在昨天記者的追訪中,方明再次強調,復旦大學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制度很健全。在記者追問有哪些管理制度時,方明沒有迴應。

記者也聯繫到黃洋的代理律師劉春雷,他沒有迴應記者的問題。

新聞回放 復旦投毒案

今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衛分局接復旦大學保衛處報案稱:復旦大學楓林校區2010級碩士研究生黃洋自4月1日飲用了寢室內飲水機中的水後出現身體不適,有中毒跡象,正在醫院搶救。黃洋經醫院救治無效於4月16日去世。

4月11日晚,公安機關依法對林某實施刑事傳喚。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經公安機關現場勘察和調查走訪,初步查明,與黃洋同宿舍的林某因生活瑣事與黃洋關係不和,心存不滿。經事先預謀,3月31日中午,林某將其做實驗後剩餘並存放在實驗室內的劇毒化合物帶至寢室,注入飲水機槽。

4月25日,上海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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