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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頭暈入院 治療後反而變成偏癱

來源:美型男    閱讀: 1.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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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頭暈入院 治療後反而變成偏癱

  我的左手不能動了。張葉 繪

頭暈住院治療,出院時成了偏癱。南京市民張先生認爲南京某三甲大醫院有過錯,向法院提起訴訟。近日,他打贏了官司。玄武法院認爲,醫院使用降壓藥不當,導致張先生出現腦梗,而在腦梗出現後,又沒有及時進行處置,導致病情貽誤,而且繼續違反醫療規程使用降壓藥物,具有醫療過錯,應承擔50%的責任,一審判決醫院賠償張先生29萬餘元。

醫院使用降壓藥後,竟出現偏癱

現年68歲的南京市民張先生有10年高血壓病史,最高血壓達到150/80mmHg。日常情況下,張先生很規律地服用降血壓的藥物,血壓一直控制得比較好。去年4月29日,張先生突然感到頭昏得很厲害,便將他送到南京某三甲大醫院治療。入院檢查初步診斷爲短暫性腦缺血發作、高血壓病1級。

被收住院後,醫院對張先生進行了測血壓、活血化瘀、清除氧自由基、抗血小板等治療。接下來影像學檢查顯示,張先生腦部的雙側基底節、側腦室旁及腦幹,都有多發缺血竈。此外,還有腦動脈硬化,兩側大腦前動脈均有狹窄。到了5月3日,醫院對張先生加用了一種叫“培哚普利片”的降壓藥物進行治療。使用後,張先生的血壓降了下來。兩天後的5月5日凌晨3點,躺在病牀上的張先生突然出現了左側肢體無力偏癱的現象。

確診腦梗後仍在使用降壓藥物

當天上午,得知這一情況的醫生對張先生使用了治療腦血栓和改善腦功能的奧扎格雷、乙酰谷酰胺等藥物,並又給張先生開了張頭顱核磁共振的檢查單。當天下午,張先生才接受了頭顱核磁共振檢查,結果顯示張先生是腦橋急性腦梗塞,這正是引起張先生肢體偏癱的原因。在這種情況下,醫院仍繼續對張先生使用降壓藥物培哚普利片。

到了5月7日,醫院對張先生檢查的結果顯示,張先生左側鼻脣溝(鼻脣溝即鼻子兩側到嘴角的紋路)變淺,左上肢肌力3級,即只能擡起肢體但不能抵抗外力,左下肢肌力4級,即只能抵抗較弱的外力。顯然,張先生的偏癱已經導致他的肢體力量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下降。表現在行動上,張先生走路已經不穩了。在此情況下,醫院意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對張先生給予了依達拉奉、維生素B6、高壓氧等保護腦細胞的藥物和物理治療。經治療,張先生的病情總算穩定下來了。

狀告醫院醫療過錯要求賠償

5月23日,張先生從醫院出院後,轉入另一家醫院進行康復治療,一直到7月29日纔出院。出院時,張先生生活基本能自理,也能獨立行走,左上肢肌力也增加了一級。左下肢肌力則仍然是老樣子。在治療過程中,張先生和家人諮詢了一些專業人士,被告知之前的那家大醫院在醫療過程中存在諸多失誤。“本來就是個頭暈而已,住了個院就成了偏癱,這口氣我們咽不下去。”經過商議,張先生和家人決定將那家醫院告到法院,要求賠償。

在訴狀中,張先生認爲,醫院違反診療規範,在自己血壓已經正常的情況下仍給自己加用降壓藥,導致自己血壓過低發生腦梗塞。而在自己突發腦梗塞時,醫院沒有及時爲自己檢查治療,喪失了溶栓治療的機會,留下了嚴重的後遺症。醫院的醫療行爲存在過錯,直接導致了自己的損害後果。張先生請求法院判令醫院賠償自己醫療費、護理費、住院費、殘疾賠償金、後續治療費、後續護理費等各損失。#p#副標題#e#

醫院不願賠償,患者申請醫療鑑定

法庭上,醫院辯稱,他們對張先生採取了積極的治療措施,診療行爲是符合診療原則與規範的。張先生既往有高血壓病史,進行腦血管病二級預防,並無不妥。此外,張先生沒有溶栓適應徵,其腦梗死是由“短暫性腦缺血發作”引起的,是病情的自然轉化,不能歸咎於醫院的診療措施。因醫院方面否認有責任,張先生便申請進行醫療損害鑑定。

去年5月30日,南京醫學會出具了醫療損害鑑定書。其分析意見爲,醫院剛入院時給予的活血化瘀等治療都符合診療常規。但是,醫院在5月3日加用培哚普利片降壓,可“加重腦血流低灌注”。在5月5日凌晨張先生髮生病情變化後,醫院當日卻沒有病程記錄,對張先生病情重視不足。而在不能及時檢查頭顱核磁共振時,處理措施欠積極。而在當天下午核磁共振檢查診斷爲橋腦急性腦梗塞後,醫院仍給張先生使用降壓藥,不符合診療常規。

醫學會鑑定認爲,醫院存在過錯

那麼,何爲“加重腦血流低灌注”呢?對此,張先生的代理人、江蘇聖典律師事務所醫院法律事務部主任龔擁軍律師進行了詳細解釋。在成爲律師之前,龔擁軍曾是內科副主任醫師,可以說是醫學專家了。龔擁軍打了個形象的比喻,“就像高層樓房用的自來水一樣,要有一定水壓水才上得去,水壓低了就沒水了”。龔擁軍說,醫院給張先生使用的降壓藥,就使得張先生的血壓上不去,血壓不夠,腦部血流供應不足,這就是所謂的“腦血流低灌注”。而張先生這樣的病人,大腦血管已經習慣了原先的血壓,現在血壓太低了,腦組織缺血,腦梗的後果也就發生了。

記者在判決書中看到,南京醫學會的最終鑑定結論認爲,患者存在高血壓病、腦動脈硬化等基礎性疾病,是其發生腦梗塞的病理基礎,也是左側肢體偏癱的重要因素。但是,醫方未盡合理的診療義務,存在醫療過錯,與患者腦梗塞進行性加重存在因果關係,是導致患者損害後果的同等因素。也就是說,醫方的醫療過錯要爲損害後果的發生負上50%的責任,另50%則應歸咎於患者本身的基礎性疾病。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張先生的傷殘等級被定爲八級。

醫院被判賠償近30萬元

對於南京醫學會的鑑定結論,法院予以了採納。法院認爲,既然“培哚普利”的使用可以“加重腦血流低灌注”,故醫院對此醫療方法可能產生的醫療後果就應謹慎監控。但是,在5月5日凌晨張先生的病情發生變化後,醫院卻對張先生的病情重視不足,處理措施欠積極。在明確診斷爲橋腦記性腦梗後,仍繼續使用降壓藥,不符合診療常規,未盡到合理診療義務,存在醫療過錯,且該診療行爲與張先生的腦梗加重存在因果關係,認定醫院對張先生的損害後果承擔50%的賠償責任。經覈算各項費用,5月14日,法院一審判決醫院賠償張先生損失293261元。

龔擁軍告訴記者,腦血栓發生後的6個小時,是溶栓治療的黃金時間,在此時段內,越早治療,效果越好。而此案中,院方顯然沒有對使用降壓藥物可能引起的病情變化予以足夠的重視。首先是沒有對病人進行密切觀察,張先生在凌晨發病,醫院在早上纔給予藥物治療,而且沒有第一時間做核磁共振,拖到下午才做。等做完確診是腦梗時,早就過了溶栓治療的黃金時間。其次,就是醫學會所說的,對如此大的病情變化,院方竟沒有病程記錄,這也是說不過去的。試想,如果院方從開始時就小心謹慎,這一切的麻煩是不是可以避免呢?張先生雖然拿到了賠償,但身心所受的摧殘,可能是永遠也無法彌合的。 揚子晚報記者 羅雙江(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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