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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檢查出艾滋病 醫生該告知其配偶嗎

來源:美型男    閱讀: 2.5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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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檢查出艾滋病 醫生該告知其配偶嗎

據河南電視臺報道,去年三月,河南男子小新和女友小葉前往永城市婦幼保健院進行婚檢,當時報告顯示小葉疑似感染艾滋病毒,但醫生單獨叫住了小葉。小新得到醫生的答覆是,一切正常。婚後小新感染艾滋,隨後將醫院和疾控中心告上法庭。

此新聞一出,輿論譁然。有譴責醫院未履行告知義務的;也有認爲醫院無過,小夥感染全責在於其女友的。事實上,可以認爲這場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兩點,一個是艾滋病人的隱私權,另一個則是病人配偶的生命健康權。“兩權”博弈,孰高孰低,衆說紛紜。

一方面,根據《艾滋病防治條例》,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信息。也就是說,醫院具有保護艾滋病人隱私的義務。但是另一方面,一旦這個“隱私”涉嫌威脅他人的生命健康時,是否還具有保護的必要?

小編認爲,在小新感染艾滋這個事件裏,隱私權和生命健康權並不衝突。在不觸犯艾滋病人隱私權的前提下,醫院也可以做到保護病人配偶的生命健康權。即便不對小新告知“小葉疑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這一事實,醫院也可以或者說也應該對小新告知“不適宜結婚”的婚檢結果。至於爲何不適宜?可由婚檢雙方自行選擇告知或不告知對方自己的婚檢結果。

此次事件裏,醫院將“不適宜結婚”的結果通報爲“一切正常”,這是醫院的過失所在。婚檢的意義是什麼?不就是爲了婚檢雙方的健康和下一代的健康嗎?既然已將查明此次婚姻對其中一方有“健康風險”,那麼醫院隱瞞不報就是失職。如果所有婚檢都以保護病人隱私爲名,不向當事人說明風險,筆者很懷疑婚檢的存在是否還有必要。另一方面,說明風險就必須以泄露病人隱私爲代價嗎?顯然並不是。且不說小新對小葉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這個事實是否應該具有知情權,一個明顯的、無可爭議的事實是小新對此次婚檢的結果具有知情權。在筆者看來,婚檢結果無非就是兩個:“適宜結婚”和“不適宜結婚”。這一點,醫院做到告知很難嗎?會侵犯哪一方的隱私嗎?顯然不會。

總而言之,永城市婦幼保健院的做法不論從何種角度來看都不合理。特別是在國家取消強制婚檢制度以後,兩人約定行婚前檢查,其目的很明確,就是爲了查明此次結合是否會有“健康風險”,醫院察而不報就是醫院之過。至於小葉,毫無疑問她是小新感染艾滋病毒的主要責任人,但她需不需要爲此事付上法律責任,就看小新提不提起訴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