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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醫生髮生爭執被認定精神病 女子奔走6年打官司

來源:美型男    閱讀: 2.4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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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走6年後,49歲的吳素真終於拿到了再審判決書。近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9)廈民再終字第3號判決,撤銷思明區法院的一審判決和廈門市中院的終審判決;判令廈門市仙嶽醫院賠償吳素真58512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與醫生髮生爭執被認定精神病 女子奔走6年打官司

女子奔走6年打官司

這意味着,仙嶽醫院此前認定吳素真患有精神病的診斷結果是錯誤的。吳素真終於證明了自己沒有精神病!6年來,吳素真用盡積蓄打官司。她惟一的女兒因不堪忍受壓力,於兩年前離家出走。如今,吳素真每天坐在女兒照片前,盼着一家人能回到原來的平靜生活中。

與醫生髮生爭執被認定精神分裂

2003年9月13日,家住廈門市湖裏區高崎村的吳素真因“血泌乳素高”,來到廈門市第一醫院(下稱第一醫院)住院治療。一個多月後,因辦理出院手續,她與醫生和護士發生爭執。吳素真承認,當時她的確很激動,甚至罵了人,很難聽。

吳素真沒有什麼文化,普通話說得也不標準。因此,第一醫院醫生認爲她“出現了胡言亂語、精神錯亂、手舞足蹈等現象”,懷疑其得了精神分裂症,於是聯繫了專業治療精神病的仙嶽醫院前來會診。當天下午,在綜合了仙嶽醫院的會診意見後,第一醫院爲吳素真辦理了轉院手續,出院診斷爲“繼發性腎上腺皮質功能不全”。

吳素真告訴記者,她是被強行轉到精神病院的。在反抗過程中,她的手不小心拉倒了心電圖機,把機器摔壞了。吳素真的丈夫趕到仙嶽醫院後不肯在入院手續上簽字,仙嶽醫院的一位醫生對他說:“你老婆砸壞了第一醫院的心電圖機,如果你不簽字,就要賠幾萬塊錢。”

與醫生髮生爭執被認定精神病 女子奔走6年打官司 第2張

女子被誤診爲精神病

在此情形下,他才簽字同意了吳素真住進仙嶽醫院。仙嶽醫院對吳素真使用了抗精神藥物、激素等進行治療。22天后,在家人的強烈要求下,仙嶽醫院才爲吳素真辦理了出院手續,出院診斷爲“腎上腺皮質功能減退所致精神障礙”。

吳素真認爲自己沒有精神病,卻被強行送進仙嶽醫院治療。此後,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裏,她都被周圍的人認爲是精神病患者,因此失去了原有的工作,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壓力。她覺得應該有人爲她的不幸遭遇負責,她要討個說法。

將醫院告上法庭一審二審均敗訴

2004年12月28日,經吳素真申請,廈門市醫學會作出醫學鑑定,認爲第一醫院對吳素真“腎上腺皮質功能減退”的診斷是正確的,將患者轉院治療符合醫療程序;仙嶽醫院在病人精神症狀尚未緩解時,採取強制性醫療護理措施,符合專科診療常規。結論是:本病例不屬於醫療事故。

吳素真對鑑定結果不服,於2005年12月29日將兩家醫院訴至思明區法院,索賠213295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思明區法院經審理認爲,兩家醫院所列證據足以證明其對於吳素真疾病的診斷治療符合醫療常規,不存在醫療過錯,也沒有給吳素真造成損害。思明區法院據此判決駁回吳素真的訴訟請求。

吳素真不服提起上訴。廈門中院審理後認爲,對於廈門市醫學會的鑑定,吳素真並未在相應時間內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故該鑑定結論具有證據效力,吳素真要求兩家醫院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依據。據此,廈門中院於2006年12月5日判決駁回吳素真的上訴請求。

司法鑑定出結果精神障礙難成立

儘管一審和二審都敗訴了,但吳素真仍未放棄。在申訴過程中,經人介紹,她找到了廈門秋生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毅。得知她的經歷後,楊毅決定爲她免費打這場官司。要想通過申訴讓法院再審,必須有新的證據。爲此,楊毅建議吳素真委託福建鼎力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

2007年3月16日,福建鼎力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認爲,吳素真患“腎上腺皮質功能不全”確定診斷的依據不全面,“腎上腺皮質功能減退所致精神障礙”的診斷不能成立。這個結論實際推翻了廈門市醫學會的鑑定結論。據此,吳素真向廈門中院提出再審申請。

然而,兩家醫院都不認可福建鼎力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結論。在此情形下,經醫患三方同意,廈門中院於2008年8月底委託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重新鑑定。同年10月21日,該司法鑑定中心作出鑑定結論,認爲吳素真患“腎上腺皮質功能減退所致精神障礙”的診斷依據不足。

在此基礎上,廈門中院又召集這兩家醫院和吳素真,對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的這份鑑定結論進行質證。第一醫院雖認可了新的司法鑑定,但仍辯稱將吳素真轉至專業醫院的行爲是正確的。仙嶽醫院則不認同這份新鑑定,認爲吳素真轉院前就曾出現胡言亂語等行爲,入院後也查出有精神病的表現,仙嶽醫院對吳素真的診斷治療行爲屬於正常的常規醫療處理。

法院撤銷原判決精神病院須賠償

2008年12月20日,廈門中院作出裁定,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並於今年2月19日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楊毅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認爲第一醫院對吳素真強制送轉、仙嶽醫院不經確診和行爲能力評估就強制接收治療等行爲,構成了醫療行爲侵權。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二條都有關於特殊檢查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的規定。“但是,在本案中,第一醫院動用保安強制押送吳素真進仙嶽醫院精神病隔離病房的行爲,沒有任何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範依據。”

楊毅進一步指出,“仙嶽醫院在沒有對吳素真進行行爲能力鑑定或者評估的前提下,僅憑事後家屬同意就對吳素真強制進行精神病隔離治療,既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也不符合國務院辦公廳在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71號)文件時強調的‘實施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監護人的知情同意權’,兩家醫院的行爲顯然已經構成侵權。”廈門中院最終作出判決撤銷了原兩審判決。

精神衛生應立法規範收治是關鍵

吳素真的境遇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深思,其焦點就是精神病人收治規範問題。精神衛生法歷經10年起草之路至今仍未出臺,原因之一就是精神病人的判定指標不是十分明確,這是一個立法難點。楊毅認爲,評價一個人有無精神病,不能僅僅依靠技術指標,要對人的反應產生的原因進行探討和排除,因爲人在激動的時候有可能產生近乎精神病症狀的激烈反應。

“我們的精神衛生立法應該從規範精神病人收治程序出發。因爲醫療是民事合同行爲。不論是不是精神病人,只要他還有民事行爲能力,決定入院與否的權利就在於他本人,除非這個人危害他人安全,經公安機關強制羈押,可以委託鑑定後強制送治。”楊毅說。

楊毅的觀點得到了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徐國棟的認同。在徐國棟看來,目前收治精神病人的通常作法是:精神病院作出診斷,外加親屬陳述病史就可收治。但在現實情況中,親屬可能因爲各種原因和目的出現不實陳述,精神病院可能爲了追逐經濟利益而隨意診斷、收治,這就大大增加了正常人被強制收治的風險。

如何避免這種風險?徐國棟認爲,關鍵是要立法規範收治程序。儘管我國沒有法律對精神病人的收治作出嚴格界定,但民法通則第十九條規定“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因此,可以在法律上規定,沒有經過宣告程序,不能隨意將病人送進精神病醫院。本案中,在法院沒有對吳素真作此宣告以前,她的丈夫並不是她的監護人,因此精神病院並不能隨意收治,也不能因吳素真丈夫簽了字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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