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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老漢遭辱罵當場氣死 鄰居被判擔責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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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氣死人要不要擔責?在浙江省台州市黃岩就發生了一件鄰里之間因瑣事爭吵而致七旬老漢當場被氣死的事件,氣憤難平的死者家屬訴至法庭,要求鄰居爲老漢之死承擔85%的民事賠償責任。最後,這起“氣死人”的官司塵埃落定,黃岩法院判決被告鄰居擔責15%,其餘損失由原告自行負擔。

7旬老漢遭辱罵當場氣死 鄰居被判擔責15%

老漢遭辱罵當場氣死

70多歲的王老漢與泮嬸相鄰而居,兩家爲道地佔用問題一直存在矛盾。去年2月14日,當地村幹部到場處理,泮嬸跟王家兒女再次發生口水戰,雙方相互指責謾罵。泮嬸情急之下,當着多名村幹部、村民的面,以“不要臉”、“比畜生不如”之類言語辱罵王老漢,王老漢氣得當場暈倒在地,被大家急送醫院搶救,經診斷已亡故。後泮嬸被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王老漢的妻子和兒女四人將泮嬸訴至法庭,認爲王老漢年紀較大,且做過心臟手術,當時圍觀羣衆及村幹部曾明確告知泮嬸,王老漢有心臟病不能受刺激,而泮嬸不僅不聽勸告,還公然辱罵王老漢,才致王老漢被氣得暈倒在地,故要求泮嬸爲王老漢之死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承擔85%責任,即21.84萬餘元。

7旬老漢遭辱罵當場氣死 鄰居被判擔責15% 第2張

老漢遭辱罵當場氣死

泮嬸辯稱,她沒有對王老漢構成侵害,也沒有侮辱其人格。此外,缺乏王老漢死亡原因的鑑定結論,不能草率認定她的言行與王老漢之死具有關聯性,王老漢突發之死與她無關。

法院審理後作出泮嬸對王老漢之死擔責15%的判決。經辦法官解釋說,公民的生命權應受到法律保護,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本案泮嬸與王老漢一家因道地佔用問題存在矛盾,在雙方發生爭吵後,泮嬸當着多名村幹部、村民的面使用刺激性言語公然辱罵王老漢,造成王老漢當場死亡的事實清楚。

王老漢的亡故,有其健康方面的原因;但雙方在矛盾發生後均未能通過正當途徑解決,泮嬸當衆辱罵王老漢,致使王老漢受刺激後在現場猝死,其行爲存在過錯,與王老漢死亡的後果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故泮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根據事件發生原因、經過、各方的過錯大小、死者自身的健康狀況等因素,酌情確定泮嬸賠償原告合理損失的15%,即3.48萬餘元,其餘損失由原告自行負擔。另由於王老漢的亡故,造成了其近親屬即四原告的精神損害,故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酌情確定由泮嬸承擔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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