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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歲幼童小區泳池溺亡 家長爲何被判擔責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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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歲幼童小區泳池溺亡 家長爲何被判擔責七成

去年5月份,在廣西南寧,一名7歲的兒童在小區游泳池內意外溺亡,近日,南寧市江南區法院一審宣判家長擔責7成。法官認爲,事發當晚,作爲父母放任小英在門口自己玩耍,而門外有可自由上下的電梯,顯然監護人的放任行爲致使孩子已經脫離或隨時脫離監護人可觀察、照顧、監護到的範圍。因此,黃先生夫婦作爲孩子的監護人,存在過錯

7歲幼童小區泳池溺亡 家長爲何被判擔責七成 第2張

另外,法官認爲,游泳池雖有圍欄圍起,但圍欄並沒有能將該泳池完全封閉。事發當晚泳池內的蓄水深度大約爲1.1米,作爲游泳池的管理者,在歇業期內也應該隨時關注池內蓄水深度。作爲管理者未充分考慮、防止及消除小孩翻越鑽爬圍牆到達泳池等安全隱患,對受害人的死亡後果也存有過錯。法官表示,家長的責任和物業的責任誰更大的問題,綜合全案來評判,家長由於疏於管理是導致孩子走失的直接原因。

7歲幼童小區泳池溺亡 家長爲何被判擔責七成 第3張

孩子的走失加上游泳池的漏洞,所以造成了事故的發生,家長的責任比游泳池的管理方責任更大。這起案件實在給廣大父母提了醒,父母作爲未成年子女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護其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放手讓孩子成長,並非放任孩子不管,若因父母的疏忽大意導致孩子出現意外,父母也應在其監護不力的過錯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作爲遊樂設施的管理方,也應該爲使用者排除安全隱患,創造一個安全的遊玩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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