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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駕溺亡家屬索賠扯出四被告 誰該爲事故司機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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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廣網南京7月8日消息(南京臺記者杜尚霏)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南京一代駕司機開進水塘溺亡,家屬索賠,竟牽扯出四家被告,究竟誰該爲代駕司機的死亡負責?

代駕溺亡家屬索賠扯出四被告 誰該爲事故司機負責?

­“互聯網+”給我們的生活帶來太多便利。上門清洗家電、做飯、美甲、出行……用戶只需要手指輕輕一點,服務就能來到自己身邊。這要是在過去,只要你不是老闆或者自由職業者,一般都會有個單位或公司給你編制或者簽署勞動合同。而現下有很多通過網絡簽約衍生出的新型勞務關係,通過網絡簽訂相應的勞動協議。如果你是位網約車司機,你確定跟你存在勞動合同的是提供網絡平臺的公司嗎?告訴你,還真不一定。

­近日,南京江寧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民事糾紛案件,一名滴滴代駕司機在凌晨代駕時,車輛衝入路邊的池塘內,導致司機死亡。事後,死者家屬將滴滴公司告上法庭,沒想到,這一告竟然牽扯出四名被告。

­去年11月26號,凌晨1點多,46歲的滴滴代駕司機王某接到一張訂單,按要求駕駛車主的保時捷轎車到江寧區。當他駕車沿着竹山路行駛至吉印大道一條斷頭路的路口時,因操作不慎,車輛壓上路牙發生側滑,直接衝入路邊一個池塘內。

­當時車上除了王某還有兩名乘客,事故發生後,乘客從車窗爬出車外倉皇逃生,而王某則沒能逃出來,不幸身亡。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王某在這起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王某的家人認爲,王某是在擔任滴滴代駕的過程中出事,因此滴滴公司理應承擔一定責任。隨後王某的母親、妻子、女兒向法院提起訴訟,向被告滴滴出行公司,索賠各項損失90多萬元。

­原告方委託代理人:本案的死者在被告處,即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註冊成爲了嘀嘀代駕的駕駛員,接受被告的管理、培訓、統一着裝、佩戴了工作證,工資由被告結算髮放,雙方之間形成了僱傭關係。

­今年3月29號,該案在江寧法院經濟開發區法庭第一次開庭時,被告滴滴公司指出,原告告錯了人。被告表示,滴滴代駕業務並非滴滴公司運行,而是一家名爲“杭州快智科技有限公司”負責的。

­滴滴公司委託代理人:因爲嘀嘀代駕的運營主體並非滴滴出行公司,在手機市場上,以滴滴冠名的軟件有滴滴專(車)快(車)、滴滴出租、嘀嘀代駕,司機一旦接受了該訂單,司機和客戶之間的代駕服務的交易就形成,因此嘀嘀代駕平臺所起的作用,是撮合雙方的交易,屬於居間方。

­隨後杭州快智公司被追加爲被告。然而,杭州快智公司同樣否認和死者的僱傭關係,快智公司稱,自己只是平臺提供者,與勞動者之間沒有任何關係,王某的“老闆”,應該是一家名叫“江蘇邦芒服務外包有限公司”的單位。

­邦芒公司則表示,公司因故與快智公司的合作終止,代駕業務端口被快智公司關閉,但他們查閱了所有線下籤約資料後並沒有發現王某的名字。

­王某的家人說,事發後,王某手機上的客戶端入口也被關閉,家人無法通過手機瞭解到他的代駕記錄情況,家人反覆翻閱手機,終於根據支付寶交易記錄找到了一家名爲“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的單位。

­最終,王某的家人將涉案的四家公司都列爲被告,案件進入第三次開庭。

­在第三次開庭現場,首次參加庭審的浙江外企德科公司代理人,非常痛快地當庭認可了與王某的勞務關係,並稱“帶了調解方案”來,希望與王某家人達成和解。

­浙江外企德科公司代理人:我們認可本案原告同我們公司存在勞務關係。

­雖然德科公司承認了與王某的勞務關係,但並沒能提供任何與王某簽約的證據。對家屬而言,這個公司彷彿“從天而降”,不過,由於德科公司願意在王某死亡事件中承擔七成責任,並提出了總計60.5萬元的賠償方案,家屬經考慮後與德科公司達成調解協議,不再追究其他問題。

­該案的承辦法官提醒,雖然案件經調解結案,但提供勞務者網絡化簽約後,實際僱主究竟是誰依然未知,這也是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最大的難點。

­該案承辦法官:本案最大的特點就是原告方通過網絡簽約,通過平臺提供代駕服務,但在事情發生之後,平臺公司又拋出很多家勞務外包公司以及平臺運行項目公司,說他們是實際上真的承擔者,所以本案連續出現了四個被告,其中有三個被告,是原告以及死者他們在提供代駕服務的時候根本不知道這三家的存在。

­江蘇泰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凌建豪表示,和普通的勞務關係不同,在和平臺建立網絡上的簽約關係時,要格外進行注意。

­凌建豪:要確認註冊的主體以及運行這個平臺的公司在裏面的一個角色定位,這就要求注意到這些角色定位之後,一旦發生了一些發生法律上的事件(糾紛)的時候,你就有追責的主體,要向哪一方進行追責。一定要注意自己和哪一方形成了法律上的僱傭關係,法律上的勞務關係。

­在此提醒大家,儘管個人面對平臺公司,可能會存在信息不對稱,但如果選擇通過網絡簽訂相應的勞務合同,一定要先明確自己的僱主是誰,以免在後期維權過程中遭遇麻煩。而相關部門更要加強對此類網絡平臺公司的勞動監管,維護好勞動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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