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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幼兒園內摔傷致十級傷殘 園方擔責被判賠8.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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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歲半的多多(化名)在幼兒園跌倒受傷,造成右肱骨下端骨折,經鑑定爲十級傷殘。幼兒園方面認爲,穿厚底鞋是多多摔倒的原因,並質疑家長單方所做的司法鑑定不符合程序。然而,幼兒園並沒有提供事發教室的監控。

男童幼兒園內摔傷致十級傷殘 園方擔責被判賠8.8萬

廣州中院日前對該案二審,審理認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幼兒園雖表示多多是自行摔倒受傷,但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故東某幼兒園應對多多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判令幼兒園賠償包括1萬元精神撫慰金在內的損失8.8萬元。

案例一

男童自己跌倒受傷 獲賠8.8萬

2015年5月25日,兩歲半的多多在花都區東某幼兒園上學期間跌倒受傷,造成右肱骨下端骨折。2016年8月26日,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多多爲十級傷殘、護理期60日。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東某幼兒園認爲多多鑑定時間不合理,不構成傷殘,申請重新鑑定,但未提供證據佐證,故法院不予採納。東某幼兒園主張其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但未提供證據佐證,故法院不予採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爲此,東某幼兒園應對多多的傷害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決東某幼兒園向多多賠償88228.7元(包括傷殘賠償金69514元,精神損害賠償10000元等)。

焦點1:雙方均承認孩子是自己不小心摔傷

東某幼兒園提起上訴,認爲一審判決對多多的受傷過程不作任何審查和認定,在法庭調查階段,直接就進入對多多損失部分審查。東某幼兒園提出要求當庭播放視頻證據錄像,以證實多多是在走路過程中自己跌倒受傷,並無其他小朋友推撞、追逐,一審法官並未准許。但一審法官在庭審中曾向多多的法定代理人詢問是否確認多多自己跌倒受傷,多多的法定代理人已明確承認多多自己跌倒受傷。

關於多多受傷的原因,東某幼兒園提交了事發當天多多的照片,證實其穿着厚底鞋,並導致其走路時跌倒受傷。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東某幼兒園表示多多是在放好椅子後回到活動室的過程中自己跌倒受傷,在場幼兒園老師發現後立即將多多送到保健室進行檢查,並及時通知其父母,陪同他們帶多多到醫院治療。最後,多多被診斷爲右肱骨下端骨折。

焦點2:朋友圈裏能游泳翻書 鑑定卻是十級傷殘?

幼兒園認爲,一審中多多父母提供的《司法鑑定意見書》是多多的父母單方委託,而且多多的法定代理人在此過程中故意不讓東某幼兒園與多多接觸、不讓東某幼兒園參與鑑定過程,多多所做的鑑定不客觀、不真實。

二審期間,東某幼兒園表示課室內沒有視頻監控,並提交了新證據,多多的母親李某微信朋友圈的截圖和小視頻,擬證明多多的受傷程度輕微,在進行評殘前可以進行潑水、游泳等運動,評殘後右手可以靈活地拿食物、翻書,可以進行放風箏、溜冰等劇烈運動,鑑定意見書的結論與多多的實際情況不相符,不應作爲定案證據。

多多的母親稱:對方證據所顯示的是一些日常活動,不能單憑朋友圈的幾句話就能證明完全康復。另外,這也是其作爲母親的一種心理安慰。

2016年8月25日,多多的母親李某委託廣東華生司法鑑定中心對其傷殘程度及護理期進行評定。鑑定結果顯示,多多四肢六大關節內線形骨折,經外固定或保守治療後,仍遺留關節功能障礙,評定多多右上肢損傷構成X(十)級傷殘、護理期爲60日。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爲,廣東華生司法鑑定中心具有法醫臨牀司法鑑定資質,評定程序合法、依據充分,予以確認。多多母親在朋友圈發送的圖片和小視頻,不足以證明多多傷情未達到十級傷殘。

案例二

女童摔倒骨折 學校被判賠償8.7萬

幼兒園準備午休期間,穿上拖鞋的丹丹(化名)在教室內摔倒,造成左脛骨粉碎性骨折,評定爲十級傷殘。丹丹的父母稱,教室內剛做過清潔地面溼滑,有監控可證明。幼兒園則稱,地面鋪着墊子不滑,是丹丹的鞋子過大才出的意外。並且,教室確有監控視頻,但沒有保存。一審法院審理認爲,幼兒園未提供丹丹在事故發生時所穿的鞋子或照片,亦未提供事故發生時的監控視頻。因此,幼兒園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其盡到了管理職責,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判令幼兒園賠償丹丹包括1萬元精神撫慰金在內的損失8.7萬元。

焦點:是地面太滑還是女童拖鞋過大?

2016年7月11日上午11時至12時午餐後準備休息期間,4歲半的丹丹在其就讀的富某幼兒學校教室內摔倒,被送醫院門診,被診斷爲左側脛骨粉碎性骨折。

2016年7月12日,丹丹到南方醫科大學珠江醫院進行石膏外固定術。後丹丹多次複診,醫囑建議其進行家庭護理、加強營養。2016年8月21日,丹丹在醫院行石膏拆除術,醫囑其適應性站立,避免過度用力。

2016年11月8日,廣東廣大法醫臨牀司法鑑定所鑑定丹丹左脛骨粉碎性骨折評定爲十級傷殘。

庭審中,丹丹的父母稱當時爲預備午睡期間,丹丹按照班級老師要求穿拖鞋,因教室剛進行過清潔比較溼滑而不慎滑倒,事故發生時教室有監控視頻可以證明丹丹滑倒。

富某幼兒學校確認教室有監控視頻,現已沒有保存,並辯稱教室地面採用軟塑料鋪墊,防滑效果非常好,室內也沒有小孩打鬧的情況,丹丹滑倒因所穿鞋子過大,屬意外事件。丹丹不慎摔倒後,老師立即抱起小孩,並立即通知丹丹的父母併到醫院檢查。

二審維持原判

沒有裝監控

幼兒園免責證據不足

二審法院審理認爲,我國教育部發布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爲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第三十八條規定,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爲完全無行爲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

本案中,東某幼兒園應當針對多多的認知能力,採用相應的預防措施,避免多多發生傷害事故。現東某幼兒園對多多在幼兒園上學期間跌倒受傷的事實無異議,予以確認。東某幼兒園雖表示多多是自行摔倒受傷,但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故東某幼兒園應對多多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東某幼兒園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予以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雖不詳盡,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恰當,予以維持。

一審作出判決

學校監控未保存

承擔舉證不利後果

本案中,雙方確認丹丹在富某幼兒學校教室內摔倒骨折,故富某幼兒學校應對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事故發生在兒童餐後準備休息時間段,即使如富某幼兒學校陳述教室地板鋪墊了軟塑料,也不足以證明地板在餐畢清潔後不會溼滑。

富某幼兒學校雖辯稱丹丹事故發生時穿的鞋子過大,摔倒系意外事故,但未提供事故發生時丹丹所穿的鞋子或照片,亦未提供監控視頻。爲此,富某幼兒學校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其盡到了管理職責,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法院確定富某幼兒學校對丹丹因本案事故產生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丹丹的損失爲:護理費7200元、交通費200元、營養費300元、殘疾賠償金69514.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合計87214.4元。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富某幼兒學校應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賠償87214.4元給原告丹丹。(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魏麗娜)

標題:男童幼兒園內摔傷 園方被判賠8.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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