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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男教師被指踢傷4歲男童陰部 已被園方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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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歲的佳佳從幼兒園放學回來後,血肉模糊。”

今年4月17日,陳青照常接孩子幼兒園放學,發現兒子精神萎靡不振,褲襠有血滲出,她隨即脫下兒子褲子爲其檢查,之後緊急送醫。

幼兒園男教師被指踢傷4歲男童陰部 已被園方開除

虐待兒童

上海市兒童醫院的送醫記錄顯示,佳佳會陰部繫帶處一長約2cm裂口,繫帶縱向裂開,深至淺筋膜。隨後進行了手術。

陳青告訴澎湃新聞記者,佳佳是被幼兒園教師董健所踢傷。佳佳就讀於上海普陀蘑菇亭幼兒園,21歲的董健是佳佳的帶班男教師。

11月14日,蘑菇亭幼兒園一李姓園長告訴澎湃新聞記者,董健確實“涉及踢人的情況”,目前已被幼兒園開除。因爲事發時教室沒有安裝監控,所以無法看到當時現場發生了什麼,“對董健的調查主要由公安機關來進行,具體情況問公安機關。”

陳青認爲,這是一起刑事案件,將確定傷害後果後直接公訴,然後再民事起訴幼兒園。

針對此事,上海普陀區教育局相關工作人員透露,涉事老師應該負相應的法律責任,園方作爲一家有資質的民辦幼兒園,存在管理上的責任,自然也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家長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教育局希望跟家長、教師、園方、公安、律師等各個方面來一起來探討和解決這件事情。

家長:“發現孩子血肉模糊”

今年4月17日下午,陳青來到上海市普陀區蘑菇亭幼兒園接兒子放學。

但和以往不同,她發現4歲兒子精神不振,不肯說話,不願吃東西。她注意到,兒子的褲襠有血滲出,脫下褲子,“發現他會陰部血肉模糊,我當時就暈了。”

她趕忙問兒子“傷是誰弄的?”“是董老師”。

涉事教師名爲董健,21歲,是蘑菇幼兒園的男教師。陳青隨即找到董健,“當時他一句話都不說,我馬上打電話給老公,把孩子送到醫院。”

當晚,佳佳在上海市兒童醫院接受了手術。陳青提供的手術記錄顯示:患兒繫帶處一長約2cm裂口,繫帶縱向裂開,深至淺筋膜。

陳青表示,佳佳的傷口是董健踢傷的。

她說,事後,董健曾和他的姐姐及園長一同到陳青家上門,“當時董健就承認了是他踢的。警方也跟我說,第一次錄口供不承認,第二次第三次承認是他踢的。”

陳青說,董健之前也曾打過佳佳的頭部,爲此她曾向幼兒園園長反映過,“園長迴應因爲我兒子注意力不集中所致。”

陳青也曾想去了解,是否有其他孩子受過類似體罰,但結果並不理想。“佳佳說,班裏還有一個孩子和他一樣,也經常被老師打。我微信問過那孩子爸爸,但沒得到回覆。”

陳青還透露,事發後,普陀區教育局曾告訴她事件的初步處理決定:取消幼兒園評優評先資格,等待警方調查結果。

此外,陳青表示,在佳佳4月17日的初診病歷和手術記錄單上,寫的都是“2cm裂口”;而在次日的入院記錄和出院小結上,傷口大小被描述爲“1.5*1.0cm”。在公安局開具的驗傷通知書上,對傷口的描述也是“1.5*1.0cm”。

園方:涉事教師已開除

11月14日,蘑菇亭幼兒園的李姓園長告訴澎湃新聞記者,董健是佳佳所在班級的兩名帶班教師之一,確實“涉及踢人的情況”,目前已經被幼兒園開除。

李姓園長表示,這也是第一次聽說董健在幼兒園體罰學生,因爲事發時教室沒有安裝監控,所以無法看到當時現場發生了什麼。

“具體情況問公安機關。”李姓園長稱,對董健的調查主要由公安機關來進行,幼兒園只是協助調查。

李姓園長說,事後園方曾與家長進行過兩次溝通,嘗試後續補償,但都未成功。

第一次是把陳青請到幼兒園,邀請律師、教師還有上級領導一同協商,但沒有結果;第二次他們到佳佳家裏,想根據病情報告進行賠償,但陳青非常激動,“她說 我兒子就是依據 ,5分鐘沒到的情況下,就打了起來”。

根據李姓園長的敘述,幼兒園在事發當天,就給了佳佳家長2萬元人民幣去醫院診治。但陳青否認了李姓園長所說的2萬元賠償。她表示自己至今未收到幼兒園的任何賠償,“我們認爲這是刑事案件,確定傷害後果後直接公訴,然後再民事起訴幼兒園。”

幼兒園男教師被指踢傷4歲男童陰部 已被園方開除 第2張

虐待兒童

李姓園長表示,在今年5月、6月、9月、10月,家長多次來幼兒園鬧事,之前是在校門口放易拉寶和iPad宣傳;10月直接進辦公室打了自己,“我們就事論事,要麼走司法程序,要麼好好談賠償。但家長每次情緒都很激動,不願好好談賠償,甚至有打人舉動。”

李姓園長希望能夠與陳青協商此事,如果協商不成,也希望能夠通過法律程序來解決此事。

根據陳青提供的電話,澎湃新聞記者撥通了涉事教師董健的電話,他否認了自己曾踢傷佳佳,隨即掛斷了電話。

律師:涉及虐待罪

對此,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律師鄒憶恆認爲,董健的行爲涉及虐待罪。而家長在發現老師對小孩有類似虐待行爲的,第一件時間應該選擇報警並做傷情鑑定。

根據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九)》將虐待罪的主體由具有特殊的家庭關係的主體擴展至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即實施虐待的人即使與被虐待者沒有家庭關係,但是隻要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如幼兒園老師、學校老師、保姆等主體對他們所看護、監護的人實施了虐待行爲,並且其虐待行爲達到法定情節與量刑標準的就可能構成虐待罪。

不僅如此,如果幼師的虐待行爲上升到危害幼兒的人身安全,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規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爲。”鄒憶恆介紹,因此董健的行爲也涉嫌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

“除了國家的司法機關會對他的犯罪行爲進行刑事處罰以外,行政機關也有權利對其進行一定的行政處分。”鄒憶恆說,行政部門可以針對董健的行爲對他本人進行如取消其幼師資格證,處以一定的罰金等處罰。如果幼兒園放任、漠視園內幼師的虐待行爲,行政及司法機關也可對單位進行處罰。

“因爲孩子身體還處於成長階段,有些受傷部位是關鍵部位,比如眼睛等,倘若孩子可能留下殘疾或心理創傷等後遺症的,除刑事上司法機關會以虐待罪或故意傷害罪等處罰教師外,當事人家長也可以向園方或涉案老師進行民事賠償訴訟。”鄒憶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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