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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墓園摔傷致多處骨折 上訴10年獲賠9.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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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墓園摔傷致多處骨折 上訴10年獲賠9.8萬元

2008年3月末,姜某和家人一起到瀋陽市渾南區某墓園掃墓,家屬將車停泊在墓園下山通道附近。掃墓結束後,姜某由山上墓園返回泊車地途中,從下行坡路通道旁的空地摔落至陡坡下受傷,該陡坡邊緣無防護欄。姜某住院治療30天,出院診斷爲重度顱腦外傷、右側硬膜下腦內血腫、左側鎖骨骨折、左側多發肋骨骨折、左側血氣胸。經鑑定,姜某重度顱腦損傷爲八級傷殘、左側鎖骨骨折爲十級傷殘、多發肋骨骨折爲十級傷殘。

2008年12月,姜某將墓園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等經濟損失共計195061.08元。2009年7月,法院一審判墓園按10%的賠償責任比例給付姜某醫療費等經濟損失共計14750.70元。宣判後,姜某不服,提出上訴。2009年10月,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姜某申請再審後,遼寧高院指令瀋陽中院再審。2011年11月,法院再審判墓園就姜某的損害後果承擔90%的賠償責任,姜某自行承擔10%的責任。

女子在墓園摔傷致多處骨折 上訴10年獲賠9.8萬元 第2張

2010年3月至2014年3月,姜某多次因頭疼到醫院住院治療。2014年2月,姜某到醫院進行頭部CT和肋骨CT檢查,醫囑診斷爲腦外傷後綜合徵。針對上述治療過程中的支出費用,2013年11月,姜某再次起訴要求墓園賠償醫療費等經濟損失費用共計133413.25元。2014年7月,法院一審判墓園給付姜某醫療費等共計36512.53元。宣判後,姜某不服,提起上訴。2014年9月,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姜某申請再審,遼寧高院駁回姜某的再審申請。

2014年3月至2016年12月,姜某多次到醫院治療。2016年6月,姜某再次將墓園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等共計9萬餘元,及享有另行主張後續治療費用的權利。法院審理此案認爲,此前民事判決,認定由墓園就姜某的損害後果承擔90%的賠償責任,姜某自行承擔10%的責任,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姜某現就後續治療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費用再次提起訴訟,墓園也應按照生效判決認定的責任比例對姜某的合理損失予以賠償。近日,法院發佈案件判決結果,一審判墓園賠償姜某醫療費等共計9.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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