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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9300多元提成款27年未結 法院判賠近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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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9300多元提成款27年未結 法院判賠近7萬

男子9300多元提成款27年未結 法院判賠近7萬

27年前,承包單位的預製廠,9300多元提成款卻遲遲未結算;27年後已經退休的他將單位起訴至法院。近日,漢中市漢臺區法院判決單位支付本息共計69699.014元。

討要提成款未果 起訴單位

今年60歲的張濤是漢中市水利水電建築勘測設計院一名退休職工。27年前,他曾承包單位的預製廠。漢臺區法院一份民事判決書顯示,1971年至1989年,張濤在設計院下屬預製廠工作,1989年至1991年,張濤通過承包經營方式負責設計院預製廠工作至承包期滿。

2012年,張濤提出落實其在預製廠期間的財務來往賬目,經雙方同意並通過漢中四方有限責任會計事務所審計,得出結論:截至1992年2月26日,張濤向被告單位借款6280元未結清。審計結束後,原告提出對其承包經營期間六個施工工程的收款提成情況進行覈算,後經覈算,張濤在參與經營預製廠期間六個工程的工程費共計259967.45元,提成費按6%的標準計算爲15598.05元,扣除張濤個人借款6280元,張濤經營期間的提成費爲9318.05元。

多次討要提成費無果後,今年1月,張濤將漢中市水利水電建築勘測設計院告上法庭。

爭議:27年的利息該咋算?

27年前的9300多元,和現在的9300多元肯定不一樣,這期間的利息究竟該咋算?

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爲,被告遲遲不支付原告的承包提成款項,也不支付佔用期間的資金佔用費用,實質上等於向原告借了上述款項一直供自己使用,這與民間借貸在本質上沒有什麼不同,雙方在本案中對支付利息沒有異議,存在的分歧主要在於能否計算複利。縱觀我國現有的關於計算複利的相關司法解釋和行政規章,禁止複利沒有法律依據,在民商法領域,法無禁止即爲許可,對於原告要求計算複利的主張,應當予以支持。

法官稱,最高法出臺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未超過年利率24%的範圍,作爲司法保護區,超過年利率36%以上爲無效區,24%至36%之間系自然債務區。因此,法院判決因被告遲延支付款項的時間長達27年之久,應以年利率24%計算整個遲延支付期間的本息和上限,即:9318.05元×24%×資金佔用年限。張濤說,按照這一公式計算,單位支付 27 年的利息爲60380.964元,再加上本金9318.05元,本息共計69699.014元。目前單位已支付5萬元,剩下的將於近日支付。 華商報記者周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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