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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詐騙被關423天取保後20多年無果 獲賠2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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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吉林男子被關423天后案件20多年無果,今獲賠22萬餘元

男子涉詐騙被關423天取保後20多年無果 獲賠22萬

現年55歲的吉林長春男子李明曾捲入一起詐騙案,他被關了423天,檢方不予批捕,警方對他取保候審,取保撤銷後案件不了了之,此後一過二十多年。爲此,李明提起了國家賠償。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吉林高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李明違法刑事拘留、刑事違法扣押國家賠償一案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由當年的辦案機關長春市公安局支付李明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和被扣押財物損失等20餘萬元。

賠償決定書顯示,當年李明被抓後,警方扣押了他3000餘元現金,還收繳了他價值7萬餘元的蔘茸製品等物品。收繳當日,警方即把收繳物品“返還”給了報案人。

此外,李明申請國家賠償期間,吉林省公安廳曾主持調解,由長春市公安局向李明支付7萬元,李明不再就該案提出其他國家賠償請求。但李明不服,後吉林高院作出上述國家賠償決定。

男子被關一年多,取保後20多年無結果

時間倒回23年前,1995年7月6日,長春市公安局經濟偵查大隊接到成都恩威製藥公司長春事務所(下稱“恩威事務所”)報案,稱李明冒充長春市朝陽區城西鄉計劃生育指導站負責人騙取該所的潔爾陰、好娃友等藥品及沖洗器、衛生巾等物品,價值人民幣1055531.84元。六天後,長春市公安局對李明收容審查,並於次年9月3日對李明解除收審,改押刑事拘留。

上述賠償決定書顯示,1996年9月6日,長春市檢察院認爲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同日,長春市公安局對李明變更強制措施爲取保候審。此前,長春檢方曾兩次將該案退回補充偵查。

長春市公安局不服長春市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決定,相繼提起復議、複覈。

1996年9月18日,長春市檢察院作出維持該院不批捕決定的複議決定。同年12月9日,吉林省檢察院作出維持長春市檢察院不批捕決定的複覈決定。1997年10月6日,長春市公安局對李明作出撤銷取保候審決定。

吉林高院另查明,1995年7月20日,長春市公安局扣押李明現金2520元,同年8月29日從王毅處收繳其所欠李明的貨款1200元。1996年5月29日,長春市公安局收繳李明價值人民幣75842.62元的蔘茸製品等物品,並於同日將收繳的物品返還給恩威事務所。

李明稱,他被扣押的財物一直沒有返還。2016年9月12日,李明向長春市公安局遞交國家賠償申請,請求該局返還或賠償被扣押的財物,賠償金額最低不少於七萬元。同年11月23日,長春市公安局決定不予賠償,原因是其收繳的物品返還給了恩威事務所,其沒有賠償義務。

吉林高院決定:長春公安局賠償22萬餘元

隨後,李明於2016年12月8日又向吉林省公安廳遞交了國家賠償複議申請,請求返還被長春市公安局扣押的財物及利息共計10萬餘元。

上述賠償決定書顯示,吉林省公安廳於2017年2月2日作出刑事賠償複議決定,認爲長春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賠償國家賠償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撤銷長春市公安局不予賠償的決定。李明又向吉林高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該院隨後決定由吉林省公安廳重新作出複議決定。

重新複議期間,吉林省公安廳主持調解,由長春市公安局向李明支付七萬元,李明不再就本案提出其他國家賠償請求。據此,吉林省[2017]6號刑事賠償複議決定,長春市公安局向李明支付國家賠償金人民幣七萬元。李明不服,於2017年11月16日向吉林高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該院於2018年1月9日立案受理。

在這次的賠償要求中,李明要求賠償被扣押財物及利息,以及人身自由賠償、精神損害撫慰、誤工費等共計146萬餘元。

吉林高院於2018年4月8日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認爲,李明被羈押時間長達423天,根相關規定所確定的2016年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爲258.89元,長春市公安局應賠償李明人身自由賠償金人民幣109510.46元(423天×258.89元/天),同時酌定長春市公安局支付李明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另外,吉林高院認定,長春市公安局應支付李明被扣押的物品損失人民幣金額爲85842.62元,其中包含一部手機的損失人民幣10000元。同時返還扣押李明的現金3720元並支付利息1266.62元。

以上賠償共計22萬餘元,吉林高院賠償委員會同時駁回了李明的其他國家賠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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