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獵奇 > 世間印象 > 怎樣處理醫患關係

怎樣處理醫患關係

來源:美型男    閱讀: 2.98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有個腦筋急轉彎題目:“天下最難認的字是什麼字?”答案:“醫生的字。”類似這種調侃醫生的段子還有很多。現實中,橫亙在醫患雙方之間的不僅有處方上那天書般的字,還有種種不盡如人意的制度在阻礙着患者知情權的實現。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由於信息不對稱,患者往往難以蒐集到有效證據來證明醫療侵權行爲的存在。這就是在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備受矚目的原因之一。

怎樣處理醫患關係

日前,全國人大針對《侵權責任法(草案)》進行審議,而關於“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明確表示受害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醫務人員有過錯才能要求賠償。此消息一出,立刻引起軒然大波。支持者認爲,該項規定能有效減少過度醫療,也有利於醫院方面減少管理成本。反對者則認爲,由於醫患之間信息完全不對等,受害人很可能因爲缺乏醫學知識而無法有效舉證,將更加難以有效維權。如果聯想到支持者與反對者背後的身份標籤,我們應該樂於見到這種基於利益需要的表達——通過充分的表達來影響立法,實可視爲最高級別的維權。

舉證責任分配的重要意義是毋庸多言的。如我們所知,無救濟則無權利,侵權責任法就是受害人尋求救濟的實體法依據。但受害人要以侵權責任追究加害人,必須先提出證據證明加害人確實存在侵權行爲。所謂“以事實爲根據”,實則是“以證據爲根據”。“誰主張,誰舉證”,這是司法救濟的基礎性原則。而“舉證責任倒置”只是舉證責任分配中的一個例外,它主要考量的是主張者舉證的不便,以及被要求舉證者在職責上有舉證的義務。比如刑法中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就是要求官員對其鉅額財產進行舉證,以說明其來源合法。否則,就推定爲“非法”。

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倒置”來源於2002年4月1日頒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這份迄今仍在適用的司法解釋規定,“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一規定曾迎來患者的一片叫好,而醫務界則表示擔憂,比如過度醫療就被指稱是“舉證責任倒置”的產物。

應當看到,“舉證責任倒置”觀照的是中國醫患關係的現實。在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實則與患者知情權的保障成正比。制度對患者的知情權保護得越好,患者的舉證責任就應該越重。反之,患者的舉證責任就應該越輕,而醫療方的舉證責任就要相應加重。“舉證責任倒置”並不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更不是一成不變的。

近年來,在醫患關係上還是有着一些可喜的變化。如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則明確賦予患者“複印或者複製”其門診病歷、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等資料的權利。正因如此,醫療糾紛的解決纔有了相對的程序公正,患者的權利纔在法律之中初步顯現出來。

及時反映時代的變化是立法的追求。《侵權責任法(草案)》作爲一部侵權責任的基本法,也不應例外。事實上,“草案”並未否定醫療侵權責任中“舉證責任倒置”,而只是限定這一例外原則的適用範圍。至於這個範圍是過窄還是過寬,恰恰需要在利益各方的充分博弈之後來達成妥協。大家不妨保有一份耐心,關注一個最終妥協的到來。(作者系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社會萬象
國際快訊
人間冷暖
奇聞趣事
世間印象
閒談
歷史名人
民間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