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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糾紛處理不能走老路

來源:美型男    閱讀: 1.5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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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糾紛處理不能走老路

年來,醫患糾紛、醫鬧事件、傷醫事件層出不窮,究其原因,我認爲是解決醫患糾紛的方式方法出了問題,即不走法律途徑。

一是把醫患糾紛當做一般的民事糾紛。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往往認爲雙方不管通過什麼方式方法,只要達成協議,自行解決就可以了。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沒有必要參與,更不願介入其中,這就造成了多數醫患糾紛的“私了”,也就爲醫鬧的產生提供了土壤。

二是把醫患糾紛當做一般的合同關係。有人說,患者到醫院就診(掛號)就形成了合同關係,並且把這種關係當做一般的買賣合同關係,這是錯誤的。因爲醫院服務的價值嚴重低於服務價格,若按一般的合同關係對待,違背了市場價值規律。不僅如此,一般的合同關係是建立在對目標能完全把握的基礎上,而醫療過程是複雜的,未知因素、意外因素很多,往往會嚴重影響目標的實現,醫生也很難把握,如藥物過敏、麻醉意外、併發症等。再者,經常會出現緊急情況,如一些危重、搶救病人醫生救還是不救?救了,是不是就形成了合同關係?那麼爲了避免搶救不成功而負責任,是否可以不救?不救,是不是就形成不了合同關係?就不用負責了?回答是否定的。所以,即使把醫患關係看做一般合同關係,那也是不平等的合同關係。

三是把法律與情感混爲一談。社會大衆、司法部門往往會認爲患者或家屬已經很不幸了,發泄不滿情緒是正常的,打鬧醫院也是可以理解的。這就不分緣由地把患方定性爲了受害者、弱者。

四是把醫療過程的瑕疵與醫療後果混淆。一般情況下醫療過程與醫療後果存在着因果關係,所以,當出現醫療糾紛時,患方就會從醫療過程找問題,這是正常的。但有些問題被無限放大了。如病歷記錄不完善、書寫不規範、有錯別字、談話不到位、告知不及時、簽字不及時等等。這些都是醫療過程的瑕疵,但不一定與醫療後果有直接關係,若不加考慮或不進行因果鑑定,無限放大瑕疵,也會嚴重干擾對醫患糾紛的公正處理。

在處理醫療糾紛時,應以法律爲準繩,以科學爲依據,把糾紛與犯罪分清,把道德與違法分清,把瑕疵與後果分清,把醫療缺陷與不負責任分清,該是誰的責任就是誰的責任,不能再走一鬧就賠,以賠代罰的老路。(作者單位:河南省三門峽市中心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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