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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31萬買二手事故車 法院判銷售方構成欺詐退還31萬賠9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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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萬元買來輛二手‘受內傷’捷豹”追蹤

花31萬買二手事故車 法院判銷售方構成欺詐退還31萬賠93萬

­法院判銷售方構成欺詐

­退還31萬 再賠償93萬

­中安在線訊 據安徽商報消息去年10月,合肥市民李女士在包河區園江名車廣場花31萬元,買了一輛捷豹二手轎車,結果發現該車發生過嚴重交通事故,於是要求銷售方安徽省園江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園江汽貿”)兌現購車合同中“退一賠三”的承諾(本報2017年11月28日曾報道)。此舉遭園江汽貿拒絕,李女士將對方告上法庭。近日,包河區人民法院對此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做出判決,支持原告李女士“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判被告“園江汽貿”返還購車款31萬元,並按照車價款3倍賠償93萬元。此外,“園江汽貿”還應賠償給李女士10478元機動車輛保險費。

­[控辯] 銷售方請求減少違約金

­原告李女士訴稱,2017年10月11日,她到被告園江汽貿購買二手車,以人民幣31萬元價格購買了一輛捷豹XE1999CC小轎車,並與被告簽訂了《汽車銷售合同》,雙方約定車價款31萬元,園江汽貿承諾案涉車輛無泡水、無火燒、無事故、無結構性損傷,如有不符造成退車,退一賠三,另質保本車發動機、變速箱兩年或兩萬公里。 2017年10月12日,李女士支付了購車款,13日花費10478.29元辦理了保險。

­提車沒幾天,李女士把車開到捷豹4S店保養,結果發現案涉車輛出現過大修,經一家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得出檢測結果爲“該車屬重大碰撞事故”。後來,李女士在某保險APP上發現,該車輛於2017年4月22日在湖南省發生過重大交通事故。李女士認爲被告在銷售車輛時隱瞞此車系事故車的事實,存在欺詐行爲。

­對此,被告園江汽貿辯稱,案涉車輛在出售之日前是否屬於重大事故車輛不明,被告不知情,不可能存在主觀上欺詐原告的故意,被告並非該車代理經銷商,是從案外人處購得,被告在該事件中也屬於不知情的受害方。

­園江汽貿認爲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減少。

­[判決] 支持原告“退一賠三”訴求

­包河區人民法院認爲,案涉車輛曾發生重大事故,然被告卻在案涉《汽車銷售合同》中保證,案涉車輛無重大事故,誘使原告購買案涉車輛,行爲已構成欺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原告要求被告按購車款賠償三倍損失93萬元,合法有據,該院予以支持。法院認爲,被告還應賠償給原告10478元機動車輛保險費。

­目前,法院尚未接到園江汽貿的上訴請求。

­-說法

­被告應承擔舉證責任原告要求退車賠償合法

­包河區人民法院認爲,現原告主張案涉車輛曾發生重大事故,並提交了相關檢測報告和查詢信息爲證,被告對此予以否認,應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反駁。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被告作爲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機動車應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但被告公司並未就案涉車輛是否發生重大事故提供相應的證據,亦未申請鑑定。原告以此爲由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購車款31萬元,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

標題:女子花31萬買二手事故車 賣家被判退還31萬賠9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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