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又稱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註明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相關事項。
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將作爲勞動者再次求職或者辦理失業保險待遇領取手續時的有效憑證,用人單位有義務在勞動者離職時出具該項離職證明。本案中,該公司拒不出具離職證明,員工劉某可以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訴,要求責令該公司改正。
若因該公司拒不出具或遲延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劉某沒有及時享受或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