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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中藥後中毒身亡索賠死亡賠償 被駁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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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的母親在吃下密雲一中醫診所開的中藥後中毒身亡,而在此之前已有一名患者死亡。張某將密雲縣藥監局告上法庭,訴其不履行監管職責,索賠死亡賠償金58萬元。昨天記者獲悉,密雲法院認定藥監局採取了相應措施,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吃中藥後中毒身亡索賠死亡賠償 被駁回訴訟

張某說,2009年5月,他的母親在密雲一家中醫診所購買了含有石膏成分的中藥,在服藥後中毒死亡。事後有關部門的調查顯示,張母服用的石膏中砷含量超標。就在張某母親出事的前一天,另一名患者也因服了這種藥品中毒死亡。

據瞭解,這些石膏由藥品推銷員胡某向中醫診所出售,該診所醫生又將藥出售給了兩名患者。事發後,診所醫生被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藥品推銷員胡某也因涉嫌銷售假藥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張某認爲,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密雲分局未履行監管職責,未審覈藥品推銷員胡某的資質,導致砷含量超標的石膏賣進中醫診所,最終致其母親死亡。此外,在第一名患者死亡後,藥監局未及時查找毒物的來源和去向,也未及時通知當時尚未服藥的張母,才造成其母死亡。他請求法院確認密雲縣藥監局不履行法定職責,索賠死亡賠償金58萬元。

密雲縣藥監局稱,他們已履行了對轄區內的醫療經營機構負有的日常監管職責。在處理這起中藥中毒事件中,履行了協助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等相關職責,目前沒有法律明確規定需要追查藥品來源和下落,也沒有法規明確規定這是藥監局的職責。張母的死亡與該單位履行職責無直接因果關係。

法院審理認爲,密雲縣藥監局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該單位對轄區內的藥品經營機構進行了日常藥品監督檢查,履行了相應的法定職責。在處理張母的中藥中毒事件中,也及時採取了必要的先行登記保存、查封現場等措施,不能認定密雲縣藥監局不履行法定職責導致張母死亡。法院據此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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