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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住院中擅離病房自殺 兒子訴醫院賠償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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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的父親因患多種疾病入住北京懷柔醫院治療,不料幾天後患者卻擅自離開病房,從一處住宅樓上跳樓自殺。因認爲醫院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與患者死亡存在因果關係,彭某一紙訴狀將醫院告上法院,索賠各項損失21萬餘元。近日懷柔法院對本案一審宣判,駁回彭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院方稱無義務保障安全

患者住院中擅離病房自殺 兒子訴醫院賠償被駁回

患者醫院裏自殺

原告彭某訴稱,今年4月27日其父住進北京懷柔醫院治療,5月8日卻在懷柔北房鎮附近一小區樓房墜亡,後經公安局認定爲非正常死亡。他認爲,按照相關規定,醫院應按護理指導原則,每2小時巡查並觀察患者病情變化,正確實施護理措施和安全措施,然而從患者離院到他接到醫院工作人員電話詢問患者行蹤,中間間隔長達3個多小時,表明在此期間醫院未發現患者不在病房,也就是說明醫院未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注意義務,明顯存在違約行爲。

此外,彭某認爲正是由於醫院過錯,導致其不能第一時間知道患者離開醫院,錯過及時聯繫患者的時機,且因醫院的過錯,很大程度上耽誤了最佳的救援時機。醫院的違約行爲與患者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應對患者自殺行爲承擔責任,故彭某要求醫院承擔20%的賠償責任,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21萬餘元。

患者住院中擅離病房自殺 兒子訴醫院賠償被駁回 第2張

患者醫院裏自殺

近日,本案在懷柔法院開庭審理,醫院代理人在庭上辯稱:“當時患者診斷爲腦梗死、腎功能衰竭等疾病。在入院病人的告知書裏,就已告知患者要遵守醫院所制定的有關管理規定,如不得私自離開住院病房,以及需要留陪一人等。”代理人稱,住院期間醫院也沒有發現患者有心理疾病。“患者住的是開放式病房,可以自由走動,況且發生事故的地點也不在醫院,我們沒有義務保障患者的人身安全,因此不同意對方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定患者違反規定

懷柔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醫院提交的《護理記錄單》及監控資料顯示,院方於事發當日11時40分左右巡視病房,發現患者不在病房內,下午2時再次巡視,患者仍不在病房內,半小時後醫院聯繫原告詢問患者的去向,醫院的上述行爲未有不妥。同時,患者應負有遵守住院的相關制度,未經醫生書面同意,不得私自離開住院病房的義務,其在未經醫生書面同意的前提下,私自離開醫院,患者明顯違反雙方的醫療服務合同關係。

本案中,患者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且入院時神志清楚。在患者具有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狀態下,其私自離院,高墜死亡,其本人應當對死亡的後果承擔責任,與醫院巡視之間不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係。

但醫院將患者生前所用衣物等生活用品自行處置,原告對此提出異議,法院同樣認爲存在不妥。綜合全案,懷柔法院一審駁回彭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彭某負擔300元,由北京懷柔醫院負擔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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