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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終身保險後患病身亡 法院判保險公司照款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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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如皋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投保人購買終身重大疾病保險,且連續繳納兩年保費後身患尿毒症病故,繼承人鍾甲等三人根據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索賠遭拒後轉而向法院起訴的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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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壽康寧保險

2013年4月,鍾某向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國壽康寧終身重大疾病保險,每期保險費2751元,繳費期數10年,繳費方式爲年交,保險金額爲30000元。合同簽訂後,鍾某連續繳納了兩年保費。2014年鍾某患病兩次住院治療,並被診斷爲尿毒症,連續透析超過90天。

2015年11月,鍾某向被告保險公司申請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被告收到申請後,認爲鍾某因尿毒症住院透析治療,其在投保前已患有高血壓、蛛網膜下腔出血、多囊腎,投保時未如實告知。且“多囊腎”系遺傳性疾病,屬於保險條款第八條責任免除中第八種情形,其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購買終身保險後患病身亡 法院判保險公司照款賠償 第2張

購買終身險後患病身亡

同日,保險公司向鍾某發出“解除保險合同通知書”,通知鍾某自2015年11月起解除保險合同,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後2016年7月1日,鍾某病故。鍾某繼承人吳某等三人向被告理賠遭拒後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作爲被告告上法庭。

如皋法院審理認爲,鍾某於2013年5月向被告保險公司申請投保了案涉保險,被告保險公司在審覈後同意其投保申請,並向其簽發了保險單,雙方保險合同關係依法成立、合法有效。鍾某於2014年3月被診斷出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自2014年12月即已開始規律性透析治療,其於2015年11月向被告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已經透析治療超過90天,其所患疾病符合保險條款第五條重大疾病第六項約定的情形,被告人保險公司應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鍾某申請理賠的重大疾病系承保疾病,該疾病是否即由多囊腎直接引發,難以認定。鍾某於保險合同成立起一百八十日後才被診斷出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其身患多囊腎、高血壓等多種疾病,多囊腎雖有可能併發尿毒症,但如能有效治療也不必然進展到尿毒症期,被告保險公司並無證據證明鍾某身患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系完全由其多囊腎直接引發,故對被告援引免責條款予以免賠的抗辯意見,不予採納。遂判令被告保險公司給付三原告保險金人民幣30000元。

法官說法,本案鍾某向被告保險公司申請投保了終身重大疾病保險,被告保險公司在審覈後同意其投保申請,並向其簽發了保險單,雙方保險合同關係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欠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本案中,鍾某於2015年11月向被告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案涉保險合同成立已經超過二年,被告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案涉合同,其公司雖向鍾某發出合同解除通知,但不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仍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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