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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後買兇殺妻騙保 法院判保險公司賠三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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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識13天結婚,婚後的第3天和第5天,丈夫就爲妻子買了保額達450萬元的保險;婚後2個月零5天,妻子騎電瓶車“淹死”。這是一起極爲殘忍的殺妻騙保的惡性刑事案件,江蘇常州警方最終偵破了這一案件,主謀已經伏法,但生前的鉅額保險仍在引發波瀾。遭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後,被害人的家屬將公司告上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出賠付訴請。

新婚後買兇殺妻騙保 法院判保險公司賠三百萬

殺妻騙保

澎湃新聞記者從浦東法院獲悉,法院近日作出判決:保險公司應向3名原告支付保險金300萬元。

婚後接連給妻買鉅額保險

江蘇常州龍虎塘派出所接到羣衆報警稱,一電子產業園人工湖裏漂着一具女屍。當天16時多,一名李姓男子到派出所報警稱,其妻廖某前一日晚騎新買的電動車外出後至今未歸。經李某辨認,從人工湖裏打撈上來的死者即爲廖某。

民警深入調查發現,李某2013年2月離婚,當月20日通過微信認識廖某,兩人相識僅13天后,於3月5日領了結婚證。經瞭解,3月8日和10日,李某分別爲廖某購買了兩份人身意外險,保險金共計達300萬元,隨後不久又購買了一份旅遊意外險,保金150萬元。並把受益人從法定繼承人改爲李某本人。5月9日,廖某死亡。

新婚後買兇殺妻騙保 法院判保險公司賠三百萬 第2張

殺妻騙保

警方同時瞭解到,李某是江蘇灌雲人,沒有正當職業,平時開賭博機爲生,外面有四五十萬元欠債。心太黑!指使同夥製造事故殺妻警方從廖某手機通話記錄中發現,事發前幾日,一尾號“716”的手機號曾發短信邀請廖某去案發現場。警方進一步查證,該號碼事發前可能爲一名周姓男子使用。而周某是李某的老鄉,兩人系同學,長期跟着李某“混”。

在確認李某和周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後,警方決定實施抓捕。到案後,周某交代了作案過程。隨後,李某也交代了夥同周某殺害妻子,騙取高額保險金的犯罪事實。

原來,李某認識四川巴中籍廖某並與之結婚的目的,就是爲了殺妻騙保。爲了讓“事故”更加真實,李某讓周某勾引廖某,周某通過送廖某電動車等禮物,與廖某發生了性關係。周某約廖某出來,騎電動車載她在電子產業園裏兜風,故意將車開入人工湖中,將廖某的頭按在水中致其溺亡。

事後,檢察機關就李某、周某故意殺人案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判處李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周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遭拒賠,被害人家屬向法院起訴

廖某已死,主謀已伏法,但生前的鉅額保險仍引發波瀾。李某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已經喪失保險受益的權利。而廖某家人認爲,他們具有保險金的繼承權,因而要求承保的上海某保險公司對一份人身意外保險進行理賠,但遭到拒賠。

無奈之下,廖某家人將上述保險公司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險金300萬元,並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給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庭審的焦點,圍繞“誰纔是投保人”展開。

保險公司辯稱,李某系本案保單的投保人。雖然本案投保單中投保人處填寫的是廖某,但根據刑事判決書查明的事實“李某購買”涉案保險及相關證據,購買涉案保險是李某的意思表示,是李某實施的行爲,其是在爲了謀財害命而實施的保險詐騙,諮詢、購買、支付保費均是李某的行爲,李某符合投保人的特徵,李某將廖某某作爲投保人的做法,只是其實施保險詐騙的手段。

保險公司還認爲,根據刑事判決,李某購買涉案保險,併爲騙保而故意製造事故,涉案保險合同屬於無效合同,自己無需支付保險金。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支付保險金及利息

本案主審法官認爲,案件的爭議焦點爲如何認定涉案保單的投保人。首先,保險合同系書面合同,應以書面記載爲準。本案中,保險單明確記載投保人爲廖某,又因爲本案系網上投保,保險單內容均基於投保人在網上填寫內容而生成,故可推定投保流程中記載的投保人亦爲廖某。

其次,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雖然描述爲“李某購買”涉案保險產品,但是並未認定李某爲投保人。根據刑法關於保險詐騙罪的規定,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而構成保險詐騙罪的主體並非只有投保人,李某作爲受益人亦可構成保險詐騙罪的主體。

第三,被告確認,“客服在收到被保險人簽名爲廖某的變更申請表後,打過其電話覈實情況,廖某確認同意變更受益人爲其丈夫,被告在系統裏做了相應變更,並將變更受益人的批單發送給廖某某,並電話通知了她”。可見,廖某本人對本案保單的存在明確知曉,亦可佐證廖某應對其本人爲投保人係爲知悉。

法院因此確認,涉案保單的投保人爲被害人廖某。法院認爲,根據保險法第42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爲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現涉案保單已無其他受益人,根據繼承法,被保險人廖某的家人爲其法定繼承人。

法院因此判決,保險人應向3名原告支付保險金300萬元;3名原告主張保險金的利息損失尚屬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訴訟費減半收取,由被告保險公司負擔。案件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本案目前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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