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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上坡路停車忘熄火撞傷自己 索賠保險40萬被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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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上坡路停車忘熄火撞傷自己 索賠保險40萬被駁

標題:粗心司機忘熄火把自己撞傷,保險公司該賠償嗎?

開車時不慎把自己給撞了,這樣聽起來有些不可思議的事情還真的發生在李先生身上。

2017年春節前夕,李先生駕駛自己的小轎車給老丈人送年貨,在行駛至村口的上坡處時,遇到前方有障礙物,於是停車查看。李先生下車時將擋位放置於空擋,也未熄火,就在此時車輛突然開始後溜,李先生本能地想擋住自己的車,但由於坡度較陡,車輛後溜速度很快,李先生被自己的車狠狠撞倒,隨後被人送往醫院,經過醫生的緊急手術後,才轉危爲安,爲此支付了數萬元的醫療費用。

交警部門認定,李先生駕駛車輛,在停車過程中操作失誤是發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應承擔全部責任。李先生想起自己爲車輛購買了保險,於是,與保險公司交涉賠償自己的損失,但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故李先生訴至虹口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其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等合計40餘萬元。

虹口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李先生在保險公司購買的是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能否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關鍵在於李先生是否可以成爲“第三者”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金。

主審法官表示,當前涉及車輛的保險種類衆多,每個險種所對應的保險責任所有不同,當發生保險事故後,應當依照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及相關法律規定來確定保險公司的賠付責任。

就本案而言,李先生購買的是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條款明確約定受害人範圍不包括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本案中李先生屬於被保險人也是車上人員,故無法從交強險中獲賠。就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而言,其承擔的主要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一種侵權責任,即如果李先生開車將其他人撞傷,保險公司應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項下賠付傷者相關損失,但李先生本人不屬於“第三者”,所以也無法從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中獲賠。

最終,虹口法院對李先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隨後,李先生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海二中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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