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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房屋被法院拍賣有土地證卻收不回房 法院迴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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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男子房屋被法院拍賣,有土地證卻收不回房,法院:正調查處理

65歲的福建省惠安縣螺城鎮居民陳景鬆(化名)還在爲證明“自己的房子是自己的”而奔走。

2007年,集體土地證握在陳景鬆手上,其建的房屋卻被惠安縣法院當作其前妻的財產執行拍賣;他提出異議後,法院不但駁回異議,還向縣政府發出司法建議,撤銷其手中的土地使用證。

隨後,惠安縣政府採納了法院司法建議書,撤銷了陳景鬆的土地證。陳景鬆也一紙訴狀將惠安縣政府告上法院。泉州中院經過二審作出判決,撤銷惠安縣政府作出“撤銷陳景鬆土地證的決定”。

2015年1月,惠安縣政府正式撤銷此前作出的決定,陳景鬆土地證恢復效力。而他的房屋已經被法院拍賣,競拍成功者同樣擁有合法手續,誰纔是這個房屋的產權人?過去三年多,陳景鬆多次聯繫惠安法院,希望對此事能出個證明,證明“自己的房屋是自己的”,但均無進展。

近日,惠安縣法院副院長黃漢陽接受澎湃新聞時表示,法院已知悉此事,院領導很重視,目前已經向縣土地局等相關部門調查,近期將會給陳景鬆一個處理答覆。

男子房屋被法院拍賣有土地證卻收不回房 法院迴應
涉案房屋正面。 本文圖片均爲澎湃新聞記者 王選輝 圖

房屋被法院作他人財產拍賣

在澎湃新聞記者面前,陳景鬆慢慢攤開各類證件:土地登記申請表、土地登記審批表、地籍調查表,以及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這些證件上分別蓋上了惠安縣政府、縣國土局、洛陽鎮西方村委會等的公章。

而這些證件指向的土地上的房屋,卻已經被法院拍賣到他人手中,事情要從陳景鬆的前妻汪萍(化名)說起。

1989年,因夫妻不和,陳景鬆和汪萍由惠安縣法院主持調解離婚。在調解協議書上,澎湃新聞看到,夫妻共有財產是一處兩層樓的舊屋,已分割清楚,並未提及其他財產。

陳景鬆說,離婚後,他買下了離村子一公里外的廢舊煤場,蓋起了一棟房子。

惠安縣國土局出具的土地登記申請書、地籍調查表、土地登記審批表載明,陳景鬆在1993年和1996年分兩次在煤場上建房,共佔地736.2平米,建築面積357.2平米。兩次建房,陳景鬆都存在未批先建行爲,事後由洛陽鎮政府以房屋拍賣方式出讓給陳景鬆所有,兩次繳納房屋拍賣款及土地補償款41225元。

上述材料顯示,土地證在申請、審批、發證過程,登記人均爲“陳景鬆”一人。在時間爲2001年8月2日的土地審批表上,惠安縣國土部門記載:“經按照規定處理,界址清晰,權屬集建,四鄰無異議,按736.2平方米登記。”

陳景鬆說,2000年左右,他出去外省打工創業,房屋閒置。經過他人說情,房屋被借給汪萍辦企業使用,但土地性質、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都沒有發生變化。

想不到這一借就出了糾紛。2004年,泉州出現了一起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主犯正是陳景鬆的前妻汪萍。案發後,因欠下鉅額債務,汪萍的固定資產被法院強制執行。

2007年2月6日,汪萍開辦的惠安明信實業有限公司和泉州恆惠婦幼衛生用品有限公司的工業用地和地上建築物,被惠安縣法院拍賣成交。

3個月後,在外省創業的陳景鬆在親戚的口中才得知,自己的房屋已在汪萍案中被拍賣。趕回家中的陳景鬆發現,房屋中的物件已被清理。陳景鬆很不解:“作爲房屋的產權人,房子被莫名其妙拍賣,而就連告知也沒有?”

男子房屋被法院拍賣有土地證卻收不回房 法院迴應 第2張
涉案房屋背面。

向法院提執行異議后土地證被撤銷

2007年6月16日,陳景鬆向惠安縣法院提出執行異議。4個月後,惠安縣法院駁回了他的異議。

駁回裁定顯示,陳景鬆前妻汪萍在接受法院調查時表示,被執行的“辦公樓”北面二層樓房是陳景鬆在雙方離婚四、五年後建的,產權是陳景鬆,其辦廠時借用此樓,開始用作辦公,後來當員工宿舍。

裁定書中稱,經委託泉州市大地岩土地質有限公司實地復樁測量覈實,上述“辦公樓”的2幢二層樓房用地不在惠安明信實業有限公司(廠房)的用地範圍內,此外,汪萍所建的南面二層樓房,佔用陳景鬆的土地使用權面積爲64.6平方米。

惠安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爲,陳景鬆異議主張屬其所有的二層樓一幢,雖提供了登記在其名下的土地登記審批手續及土地使用證,但未能提供該樓房的房屋所有權證,不能證明該樓房是其所有。此外,惠安法院認爲,拍賣汪萍的樓房時,並無包括土地使用權,陳景鬆無法對該部分標的物提出異議。

陳景鬆則認爲,縣國土局核發的土地證上明確載明,土地上的建築面積357.2平米,同時鎮政府兩次以未批先建爲由收取了拍賣款,也有收據發票,足以證明房屋是其所有。

物權法規定,建築物被轉讓處分時,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也要一併處分,即所謂“地隨房走”。“法院說,只買了房子,土地使用權沒賣,土地上的房子都是別人的,我怎麼使用?”陳景鬆不解。

法院還指出,有關村民證實,該樓房是陳景鬆與汪萍離婚前就建造。“國土部門的審批手續上記載我蓋房時間是1993年和1996年,法院調查的‘有關村民’是誰,他們說法比國土部門的蓋章材料還更有依據?”陳景鬆表示不解,“退一萬步說,房子如果是我們在離婚前蓋,也是夫妻共有財產,爲什麼拍賣前也沒有聯繫過我?”

裁定書中稱,拍賣公司曾在《泉州晚報》上先後三次刊登拍賣公告,陳景鬆均未對法院的拍賣的財產提出異議、主張權利。

在當年的《泉州晚報》上,澎湃新聞注意到,三份公告均只載明“定於某月某日開拍惠安縣洛陽鎮西方村泉州恆惠(興)婦幼衛生用品公司及明信實業有限公司的房產及土地使用權”。“拍賣公告根本看不出來我和有任何關係,怎麼提出異議、主張權利?”陳景鬆說。

更令陳景鬆沒想到的是,2007年11月7日,惠安縣法院向縣政府發出了一份“司法建議書”。建議書中稱,頒發給陳景鬆的集體用地使用證不符合相關規定,同時在執行汪萍案中已被作爲汪萍的辦公樓評估、拍賣,並於2007年2月6日拍賣成交。特建議,撤銷頒發給陳景鬆的土地證。

2008年9月23日,惠安縣政府發佈文件,宣佈撤銷陳景鬆集體土地證。撤銷的理由是:1995年在沒有復婚的情況下,又以夫妻關係爲由將汪萍1994年7月獲得的宅基地辦理給陳景鬆。違反規定,騙取批准登記,致使其1996年和2001年兩次宅基地登記內容不真實。

陳景鬆認爲,法院發出司法建議、政府撤銷土地證,這個組合拳其實是爲了“掩蓋惠安縣法院的錯誤執行”。

告贏政府土地證恢復

2008年11月21日,陳景鬆向泉州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惠安縣政府此前作出的撤銷其土地證的決定。泉州中院立案後,裁定移交給惠安縣法院審理。

惠安縣法院一審作出判決,認定縣政府作出的撤銷陳景鬆土地證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法規正確。對於陳景鬆要求撤銷該決定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中,惠安法院判定陳景鬆騙取批准登記的依據之一,是陳景鬆在國土局監察股一份談話筆錄,以證明“陳景鬆自己承認隱瞞離婚事實,騙取土地證登記”。值得注意的是,這份關鍵筆錄背後沒有陳景鬆的簽字,末尾寫着“當事人拒籤”。

陳景鬆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這份所謂“談話筆錄”是僞證,他從未在惠安縣國土局做過調查談話,“沒有任何當事人簽字的筆錄,怎麼可以作爲證據採信。”

“談話筆錄”中,“陳景鬆”稱,他房屋和汪萍廠房的(宗地登記界址)重疊部分是曠地。陳景鬆出具的有國土局蓋章的宗地圖則顯示,二者重疊部分是兩間石頭房,“我會把自己的房子說成是空地?”

因不服一審判決,陳景鬆向泉州中院提出上訴。他認爲,惠安法院此前執行行爲、駁回執行異議的裁定及司法建議,都與縣政府作出撤銷決定有直接的因果和利害關係,應該回避該案,所做出的判決、實體均錯誤。

2009年9月3日,泉州中院對該案作出判決:撤銷惠安縣法院一審判決,撤銷惠安縣政府作出的“撤銷陳景鬆宅基地土地證並收回註銷的決定”。

泉州中院在判決中表示,根據《福建土地登記條例》等有關規定,有權作出撤銷覈准登記的是登記部門,即土地管理部門。本案中,縣政府以其名義對陳景鬆作出撤銷宅基地土地登記並回收註銷的決定,違反上述規定,縣政府無權作出該土地行政行爲,屬超越職權行爲。

雖然二審勝訴,但是陳景鬆仍不滿意:因爲泉州中院判決書中“認定事實”部分,引用了一審判決認定的“陳景鬆土地使用證系騙取”的部分。因此,陳景鬆又向福建高院提出再審申請。

2012年5月23日,福建高院對陳景鬆作出不予再審立案決定。決定中稱,生效判決已經以惠安縣政府超越職權爲由判決撤銷了其行政行爲,且未對本案的事實和實體部分進行評判,決定不再提起再審。有了福建高院的答覆,陳景鬆才放下心來。

2015年1月21日,惠安縣政府作出決定,撤銷2008年9月23日作出的撤銷陳景鬆宅基地土地使用證的決定。由此,陳景鬆的土地證恢復效力。

“怎麼證明我的房是我的房?”

陳景松原本以爲打贏了官司,就可以拿回房屋,拿回土地。然而,房屋早在2007年被拍賣後落入他人之手。

近日,澎湃新聞隨陳景鬆探訪該地時注意到,涉案房屋一樓部分已被租用給工人,裏面擺着機電等設備。

“人家是走正常拍賣程序買的房子,我不可以拿着土地證,過去把房子搶回來吧?”陳景鬆很無奈。

“我需要一個證明,來證明我的房子是我的房子。”陳景鬆說。過去三年,他一直聯繫惠安縣法院,要求其出具一份證明歸還房屋,一直沒有結果。

北京大悅律師事務所律師樑宏剛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法院支持了陳景鬆的訴訟請求,撤銷了政府的違法行政行爲,陳贏得了訴訟,但並不意味着他可以獲得原房屋的所有權。根據《物權法》“一物一權”的基本原則,同一個不動產,也就是涉案房屋,不可能設立兩個所有權。

樑宏剛表示,法院拍賣涉案的房屋,而第三人出於對於司法的信任,而且遵照司法拍賣流程,支付對價,取得了涉案的房屋所有權,即便法院處置涉案房屋的程序違法,該第三人屬於善意取得涉案房屋,根據《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該第三人的權利應當受法律保護。

樑宏剛認爲,陳景鬆目前不能取得自己原有房屋的所有權,系法院執行錯誤,以及政府撤銷其宅基地土地使用權的行政行爲違法而導致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執行迴轉予以補救,此外,根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陳景鬆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司法賠償;如果發現此過程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爲,也可向紀委、監察委等部門反映。

近日,惠安縣法院副院長黃漢陽接受澎湃新聞表示,法院已知悉此事,院領導很重視,目前已經向縣土地局等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近期將會給陳景鬆一個處理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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