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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資買房“被登記”前兒媳名下 訴至法院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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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父母出資買房“被登記”在前兒媳名下 訴至法院索回

父母出資買房“被登記”前兒媳名下 訴至法院索回

中安在線 中安新聞客戶端訊 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購房,房產證上加上了兒媳的姓名,誰知小兩口離婚後,該房屋被房管局登記到前兒媳名下,兩位老人將前兒媳訴至法院,要求索回屬於自己的房產。近日,合肥市蜀山區法院審理該案,依法判令涉案房產屬原告所有,老人補償前兒媳房屋折價補償款近15萬元。

2014年9月,孫某和老伴錢某自外地打工回到合肥後,考慮到年事已高,就決定用多年積蓄在合肥購買房屋用來居住,由於兩人屬於無固定收入的農民身份,無法辦理銀行按揭貸款,遂經過家庭商量,決定用兒媳朱某的名義購買房屋。孫某老兩口繳納了首付款和各項稅費後,按月支付按揭款,並一直居住至今。當年12月,朱某與孫某老兩口兒子協議離婚,約定該房屋與其無關,但要求孫某不要逾期還款影響其銀行信用。之後,孫某要求朱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朱某一直推脫,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朱某名下房屋產權歸孫某老兩口所有,並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對此,朱某辯稱自己所擁有的50%房屋產權是財產贈與所得,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孫某的訴請。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孫某老兩口陳述其借用兒媳的身份證買房,明顯不符合國家關於居民身份證管理的相關法律規定,也不符合常理。結合社會普遍風俗習慣,該行爲應認定爲孫某老兩口子對朱某的共同贈與,用於維持其子與朱某的混應關係。由於朱某和孫某之子短短几個月即離婚,應視爲贈與目的不能實現,但由於孫某未能及時撤銷贈與,導致贈與財產的產權已轉移,孫某無權任意撤回。故綜合考慮,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本案是無權糾紛,同時也涉及家事糾紛,在考慮當事人之間客觀存在的關係時,既要符合法律規定,也要考慮當事人的感受,故本案認定爲贈與性質,比較符合實際情況。如果僅從經濟成本角度來看,該房屋的一切支出都是孫某給付,朱某未承擔任何成本,似乎存在不公,但實際上存在機會成本的因素,因當時本地區房價激增,朱某因該房屋的存在喪失了購買房屋的機會,故綜合考慮後,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訴。(記者陳成)

來源:中安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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