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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醫保新規:工作調動統籌基金不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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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爲實現參保人員醫保關係省內平穩轉移,維護參保人員的醫保權益,我省根據省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通知和國家醫改方案及有關文件精神,制定八項規範城鎮職工醫保關係轉移銜接新規。新規內容主要包括:

福建醫保新規:工作調動統籌基金不轉移

一是參保人員因正常工作調動或勞動關係轉移,在省內不同統籌地區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 (含視同繳費年限),統籌區之間相互認可,轉移前後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連續累計計算。

二是參保人員跨統籌區轉移時,只轉移醫療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公務員醫療補助以及大額醫療費用補充醫療保險不轉移。

三是從外統籌區轉入的參保人員,轉入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時,累計繳費年限(含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應滿25年,在最後轉入地實際繳費年限必須滿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累計繳費年限或在最後轉入地實際繳費年限不足規定時間的,應以本人退休時統籌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爲基數,按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率,一次性補繳上述規定繳費年限的差額部分後,方可按規定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實際繳費年限不足的補繳部分只累計繳費年限,不劃入個人賬戶。參保人員補交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單位或職工負擔。

四是參保繳費時間應保持連續,不得隨意中斷。參保人員轉移前後,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應在轉入地續保時補足,斷保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享受統籌基金支付待遇。除正常調動工作人員外,因其他原因中斷繳納醫療保險費3個月以上的,從續保之日起六個月內不享受轉入地統籌基金支付待遇。

五是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醫療保險關係轉移銜接工作時,應將有關轉移銜接補繳醫療保險費的相關規定明確告知參保轉移人員。

 

六是已經辦理退休手續的參保退休人員,不再轉移醫療保險關係。成建制轉移單位的退休人員隨在職人員一併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係,不繳費。

七是參加大病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已在城鎮穩定就業且具備相應的繳費能力,可以轉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入時,應以轉入時統籌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爲繳費基數,在一次性繳足其歷年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差額後,其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方可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予以累計計算,並享受相應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八是參保人員因脫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教育或到國外學習與原單位中止勞動關係,學習期間封存其醫療保險關係,不繳費、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員畢業或回國後繼續參保的,恢復其醫療保險關係,前後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中斷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

據悉,根據通知明確指出,凡我省以前規定與此新規精神不一致的,以此新規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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