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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萍鄉抗訴特大危害食藥安全案 罰金增4200多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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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認定兩名被告人在生產、銷售的保健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產金額1700餘萬元,銷售金額277萬餘元,爲何只判處100餘萬元罰金,而不依據有關司法解釋,判處生產、銷售金額2倍以上罰金?日前,江西省萍鄉市檢察機關對一起罰金刑量刑畸輕的特大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假藥案提出抗訴後,法院採納抗訴意見,終審判決改變部分犯罪事實認定,並將一審判決判處的110萬元和50萬元罰金,改判爲4010萬元和360萬元,罰金總額增加了4210萬元。

江西萍鄉抗訴特大危害食藥安全案 罰金增4200多萬

­2014年底,公安機關接到羣衆舉報,稱網上銷售的一款“紅康火特”茯苓山藥片在市場上銷售火爆,然而服用後降血糖效果過於顯著,懷疑該食品可能非法添加了有毒化學成分。

­經調查,自2012年下半年以來,皮大成、馬志紅從網上購買了格列苯脲、鹽酸二甲雙胍等原料,委託河南等地製藥企業,或自行購買設備將上述原料加工成藥片、膠囊、藥丸等保健品半成品後,進行銷售,銷售金額達277萬餘元。其間,皮大成在沒有依法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批准文號的情況下,冒用製藥公司名義,使用氫氯噻嗪生產降壓藥品“長壓敏片”。

­2015年8月,公安機關在河南新鄭的一家倉庫裏抓獲了皮大成,並當場查獲了“山藥葛根片”等3318箱(瓶),查獲“長壓敏片”52箱。經鑑定,這些“保健食品”價值1700餘萬元,從中檢出格列苯脲、鹽酸二甲雙胍等成分,從“長壓敏片”中檢出氫氯噻嗪成分。這些成分均屬於國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添加物質。

­2016年下半年,萍鄉市檢察機關依法對皮大成、馬志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皮大成生產假藥案提起公訴。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皮大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犯生產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110萬元;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馬志紅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50萬元。

­“我們經審查認爲,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罰金刑量刑畸輕,確有錯誤。”萍鄉市檢察機關認爲,根據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皮大成、馬志紅共同生產、銷售的有毒、有害品犯罪金額分別爲1700餘萬元和277萬餘元。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應當判處生產、銷售金額2倍以上的罰金。一審判決對被告人判處的罰金數額,屬於適用法律明顯不當,導致罰金刑量刑畸輕,應提出抗訴。

­2016年底,在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同時,皮大成、馬志紅也向法院提出上訴。

­爲支持抗訴,萍鄉市檢察院辦案檢察官認真審閱了該案全部案卷材料,依法訊問了上訴人,聽取了辯護律師意見,並仔細剖析案件事實、爭議焦點,製作了詳細的出庭預案。

­對上訴人馬志紅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馬志紅2015年5月曾明確勸阻皮大成停止生產、未果後離開皮大成、公安機關抓獲皮大成時扣押的3000餘件“保健品”與其無關的意見,二審法院認爲,皮大成、馬志紅均供述馬志紅離開後沒有再參與生產、銷售,原判認定部分事實證據不足,對該意見予以採納,將馬志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價值認定爲181萬餘元。

­對於控辯雙方爭議的罰金刑量刑問題,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爲,兩名上訴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2倍以上罰金,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予以支持。

­最終,二審法院以皮大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4000萬元,犯生產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4010萬元;以馬志紅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360萬元。(歐陽晶 鄧宇琦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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