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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獸父強姦幼女多年 不戴套致女兒數次懷孕流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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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獸父強姦幼女多年 不戴套致女兒數次懷孕流產

親生父親竟從女兒13歲開始實施性侵害,長達4年之久致女兒數次懷孕流產,還讓小女兒帶女同學回家,企圖強姦幼女。被害女孩懵懂無知,長大後忍無可忍向母親求援,卻並未獲得支持和幫助,最終選擇報警。日前,廣州中院對這起有違人倫的強姦案做出終審判決,一審對獸父判刑9年量刑畸輕,但由於公訴機關沒有抗訴,二審只能糾正,但維持原審判決。

據悉,王某祖籍廣東省和平縣,案發前在廣州增城務農。法院一審查明,2007年至2011年期間,王某在位於增城新塘鎮坭紫村洪聖涌路和燒場路的房屋內(原房屋已拆遷重建)多次強行與其大女兒王某丙(1994年生)發生性關係,致王某丙數次懷孕流產。

2009年下半年,王某的小女兒王某丁帶女同學柏某乙(1995年生)到上述地址,王某支開女兒後多次強行與被害人柏某乙發生性關係,因柏某乙年齡小未能得逞。

2015年8月26日,王某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王某丙報案時稱,父親王某在幾年內多次對其強姦,她曾向妹妹、母親及其他親屬提及此事。醫院出具的病歷證實,王某丙住院進行過人工流產,並從側面證實王某丙並非第一次人流,病歷上有王某的簽名。

母親宋某甲則說,丈夫王某總是在大女兒王某丙的房間裏過夜,她也感覺不對勁。相關證據顯示,王某一家幾口住在狹小的出租屋裏,案發的另外一個地址是王某租的單間。

廣東獸父強姦幼女多年 不戴套致女兒數次懷孕流產 第2張

此外,王某丁證實,有一次她趴在窗戶上看到了王某性侵柏某乙。

庭審時,王某否認了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並且堅稱無罪。他辯稱自己工作居住的環境狹小,一般情況下多人居住,不具備強姦的客觀條件。他單獨帶王某丙去人流,是爲了保全家庭;家庭多租了一個單間是爲了放貨物,他也用來玩電腦,並非給王某丙單獨居住的。他還稱被害人柏某乙和王某丁陳述的被強姦過程漏洞百出。

法院審理後認爲,現有證據能夠證實王某對被害人王某丙實施了強姦行爲,柏某乙的陳述與證人王某丁的證言在犯罪地點、具體犯罪細節等方面吻合、相互印證,現有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實王某強姦被害人柏某乙未遂。

法院認爲,被害人王某丙被強姦時爲幼女、未成年人,實施性侵者是對其具有養育、教養、監護等義務的親生父親,身份特殊;被害人的母親雖對王某的反常行爲心存疑惑,但並未多問。而被害人王某丙開始遭受性侵時年紀尚幼,懵懂無知,不懂求援;後因經常遭受性侵併懷孕流產,但基於羞恥、家庭倫理等原因未報案;在忍無可忍之時才向母親求援,卻並未獲得支持與幫助。

2017年3月10日,廣州市增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爲,王某從親生女兒王某丙尚是幼女時開始多次強姦,依法從重處罰;王某致王某丙數次懷孕,酌情從重處罰;王某強姦柏某乙屬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遂以強姦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9年。

廣東獸父強姦幼女多年 不戴套致女兒數次懷孕流產 第3張

公訴機關還起訴王某強姦小女兒王某丁,因證據不足,不予認定。

廣州中院二審認爲,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但未認定犯罪情節惡劣,導致對其量刑畸輕,違背罪刑相適應原則,依法應予糾正。綜合考慮王某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性等,依法應對其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內予以處罰,鑑於原公訴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抗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二審法院不能加重對其的刑罰。

近日,廣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那麼,母親爲什麼會選擇沉默?

在父親性侵子女的案件中,母親選擇沉默並非個案。廣州市政協委員、廣東諾臣律師事務所律師鄭子殷表示,他以前也辦理過相似個案,最近也有一件親生父親從女兒未成年開始實施強姦的個案,正在黃埔區法院審理中。

“在我們經辦的案件中,母親大多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識極其薄弱,對父親唯命是從,在家庭中沒有話事權、地位低下。”鄭子殷說,遇到此類事情,她們會考慮是否因自身原因,比如不能滿足丈夫的性需求,而導致父親性侵子女,即使丈夫的行爲有悖常理甚至違法,也選擇沉默、縱容。另外,很多家庭中父親是一家之主,母親在情感上和經濟上依賴父親,不能失去家庭經濟支柱,不想家庭支離破碎,從利益最大化考慮,從而選擇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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