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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原民政局一處長妻子收賄款 受審稱心臟不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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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借丈夫職權“辦事”收錢 妻子受審)

北京原民政局一處長妻子收賄款 受審稱心臟不太好

北京市民政局原副巡視員李士秀的妻子邵淑清,向丈夫轉達朋友請託,經李士秀利用職務便利“打招呼”,這位朋友先後分得兩套福利房和民政系統工作。事成之後,邵淑清收受王某給予的人民幣30萬元。

昨日上午,邵淑清被控受賄罪在二中院受審。面對指控其認罪悔罪,稱對丈夫如何運作此事並不瞭解,希望從輕處理。

另據瞭解,李士秀因涉嫌受賄等多項罪名目前正等待開庭,其案件已於前日被法院正式立案。

64歲妻子受審稱不瞭解被控罪名

昨日上午9點40分,頭髮花白的邵淑清被法警帶入法庭,庭審過程中她說話聲音很小,大多時間彎着背坐着。庭審開始前,法官問其身體情況,64歲的邵淑清小聲說“我堅持吧,心臟不太好。”

邵淑清是北京人,中專文化,案發前是順義區建築工程公司工作人員,因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於2016年6月23日被逮捕。

檢方指控,邵淑清於2006年至2013年間,利用其丈夫李士秀擔任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業建設處黨委書記、處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爲王某在工作調動、獲得福利分房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13年2月,邵淑清收受王某給予的人民幣30萬元。

檢方認爲,邵淑清夥同國家工作人員李士秀,利用李士秀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應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邵淑清稱,其對檢方指控的收受30萬元的事實表示認可,稱對指控自己的受賄罪名不太瞭解,隨後,法官當庭向其解釋了罪名的含義。

辯方認爲犯罪因“情感因素”

對於行賄人王某,邵淑清介紹說,王某比自己小12歲,4個月起就在自家長大,15歲才離開。

“王某管我叫姐,他託我調動工作,後來說想分一套房。”邵淑清說,李士秀工作繁忙,自己從不詢問丈夫單位的事,因王某身份特殊才幫忙。

通過李士秀,王某獲得民政系統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同時僅花費數十萬分得單位集資房和福利房兩套房產。至於李士秀是如何操作、找了哪些人辦成此事的,邵淑清稱不清楚。

邵淑清說,2013年王某給了她30萬,對收錢的事,自己印象裏也只跟丈夫提過一次。對賄款用途邵淑清稱,原本想支付自家購房款,後來全都買理財基金,這筆錢之後在紀委找她和李士秀談話期間退還。

分房單位多名工作人員證言證實,在李士秀打了招呼後,無任職資格和分房條件的王某獲得了集資房和福利房。

“這筆錢不僅僅是利益和金錢的交易,還有複雜的情感因素”,邵淑清的辯護人認爲,王某自小在邵淑清家長大,二人情如姐弟,因家庭條件不好且面臨失業,才找邵淑清幫忙,結合邵淑清到案後積極退賠犯罪所得並認罪悔罪,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此案未當庭宣判。

追訪

李士秀涉嫌多項罪名已被法院立案

李士秀退休後被查,妻子起訴書顯示其“另案處理”;受審時間未定

邵淑清受審,其丈夫北京市民政局原副巡視員李士秀的情況也受到關注。檢方對邵淑清的起訴書顯示,李士秀已“另案處理”。

公開資料顯示,李士秀今年63歲,北京市人,1974年5月入黨,1976年2月參加工作。其曾長期在基層任職,後擔任市民政局民政事業建設處黨委書記、市老年社區籌建辦公室副主任,民政事業建設處黨委書記、處長。

根據首都之窗網站2013年3月15日發佈的《北京市人民政府人事任免》,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16日第136次常務會議決定,李士秀任北京市民政局副巡視員。根據分工,其協助分管基本建設工作。

根據邵淑清起訴書所列時間,李士秀爲王某在工作調動、獲得福利分房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時,爲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業建設處黨委書記、處長。邵淑清收受王某30萬賄賂時,李士秀已任北京市民政局副巡視員。

新京報記者昨日從知情人士處獲悉,李士秀系退休後被查,涉嫌受賄、貪污等多項罪名,受賄金額不止與妻子共同犯罪的30萬,二中院已於前日對李士秀正式立案,開庭審理時間未定。

釋疑

起訴爲何不是“利用影響力受賄”?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邵淑清是因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逮捕,但檢方以涉嫌受賄罪提起公訴。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2009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

在量刑上,根據法律規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根據數額和情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受賄罪則根據數額和情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至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據《湖南日報》昨日報道,衡陽市原市委書記李億龍家從事保姆工作的胡興紅通過找李億龍打招呼、批條子,幫人調動工作、找工作,從中收受他人賄賂共計20萬元,被長沙縣人民法院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

邵淑清的情況與法律規定的情形及胡興紅的案情相似,爲何未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起訴?

二中院刑二庭副庭長楊子良介紹,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和受賄罪的區別在於,在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中,嫌疑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影響力,主體身份不是國家工作人員。

楊子良說,犯罪過程中,如嫌疑人涉及的錢權交易與國家工作人員無共同犯意,即對嫌疑人單獨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定罪,國家工作人員不定罪;如果嫌疑人與國家工作人員有共同犯意的話,那麼構成共同受賄,均涉嫌受賄罪。

記者瞭解到,邵淑清在公安機關供述中多次否認將收王某錢的事告訴過李士秀,且在案材料對李士秀知曉此事的證明力較弱,故邵淑清被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批准逮捕。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後,檢方經審查在案證據材料後,最終確定以受賄罪起訴邵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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