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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中茵城地下室被私自擴建 有關部門已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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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中茵城地下室被私自擴建 有關部門已介入調查

針對3月27日,徐州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徐州市政府成立調查處置工作組,對徐州中茵城個別業主私自擴建地下室一事,展開調查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根據媒體報道,徐州中茵城3戶業主未經房管部門許可,進行室內裝飾、擅自在南側承重剪力牆上開門、毀壞草坪開挖採光井,其行爲違反了《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經查,3名涉事業主中有兩名爲徐州市城市管理局人員,分別爲下屬單位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支隊政委何衛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支隊十大隊大隊長謝麗國,兩人私自擴建地下室行爲屬實。

對私自擴建地下室所涉及國家公職人員相關行爲,徐州市紀委監委已介入調查。目前,徐州市委、市政府和市城管局黨委已分別暫停何衛東、謝麗國職務,責成配合調查。

此外,徐州將組織專業鑑定機構對所涉房屋安全狀況進行鑑定,依據鑑定結果制定加固方案,組織整改恢復,在鑑定、恢復施工過程中邀請羣衆代表參與,加強監督。同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類似事情發生。

徐州中茵城地下室被私自擴建 有關部門已介入調查 第2張

一、關於地下室的產權,屬於誰?

關於地下室的產權屬於屬於誰?《物權法》對地下室的權屬沒有規定。產權一般根據合同有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按共有的原則來處理。

我國目前的住宅樓地下室主要分以下3種使用情況:

1、作爲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到業主頭上。任何單一業主都不能自行對地下室進行租售,、改建等。地下室的管理權屬於社區的業主委員會所有。

2、有單獨產權或與房屋共同具有一個產權證的地下室。業主擁有地下室的產權,那麼業主可以出租、買賣等,當不能改建。

3、作爲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這是公益性質的,產權歸開發商所有。作爲公共設施的地下室,不能任意租售、買賣。

二、私自擴建地下室,違反哪些法律?

1、業主私自擴建地下室,業主這種挖牆腳的行爲,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定,物業服務公司有權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予支持。

2、地下室與其他業主房屋是同一棟樓,也就存在相鄰關係。業主私自改造地下室,違反民法,對其他業主構成侵權。情節嚴重的違反刑法,構成犯罪。

三、擴建地下室?如何審批?

1、根據實際情況,能夠地下室還是可以擴、改建的。不過,要如物業公司協商並得到無業公司的同意,還要與業主大會通過。

2、爲在原有項目的基礎上進行擴建,需要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變更,重新獲得批准。纔可進行擴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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