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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京天利證券虛假陳述成立 公司及董事長被判賠股民1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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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公司京天利及其董事長錢某因爲發生證券虛假陳述違規行爲被投資者告上法庭,股民要求對他們股票的投資損失進行賠償。

9月26日下午,北京一中院一審公開宣判,法院認定京天利公司、錢某連帶賠償陳某的投資差額損失14萬餘元。該案由北京一中院院長吳在存親自擔任審判長,採用“3+4”大合議庭模式進行審理。

A股京天利證券虛假陳述成立 公司及董事長被判賠股民14萬

圖爲宣判現場攝 通訊員 李佳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查明,京天利公司是一家在A股上市的公司,2014年9月23日,京天利公司對外發布了《招股說明書》,同年10月9日,京天利公司的股票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2015年5月18日,“價值線”微信公衆號刊發了名爲《“揭開妖股面紗”系列報道:京天利驚天騙局?》的文章,主要就京天利公司的業績、其與上海公司之間的關係及其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等問題進行了報道,隨後多家媒體對上述內容進行了轉載。

此後,京天利公司分別於2015年5月20日及5月21日發佈了《關於媒體報道的澄清公告》和《關於媒體報道的補充公告》。2015年6月23日,京天利公司發佈《立案調查公告》,該公告主要載明:京天利公司於2015年6月19日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因公司關聯關係及相關事項未披露,證監會決定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2016年6月28日,京天利公司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該公告主要載明:京天利公司於2016年6月28日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其在上市時未按規定披露關聯關係、在收購上海某公司股權時未履行關聯交易程序,原董事長錢某在京天利公司董事會會議及議案中,未告知其他董事、監事其與上海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係、本次交易構成關聯交易,被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針對原告陳某訴京天利公司及錢某就其因虛假陳述導致股票投資受損並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北京一中院認爲,本案的焦點在於以下四個方面:一是京天利公司虛假陳述所涉內容是否屬於司法解釋規定中的重大事件;二是本案虛假陳述實施日、揭露日如何確定;三是京天利公司的虛假陳述與陳某主張的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符合司法解釋規定中的因果關係;四是錢某是否應對陳某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具體而言,由於京天利公司屢次未披露關聯關係及關聯交易的行爲已嚴重違反上市公司信息公開義務,且被中國證監會處罰,京天利公司發佈的公告中所涉及的收購事項,對投資者購買京天利公司股票的意願產生了實質影響,亦對京天利公司股票的交易價格產生了影響。故京天利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爲具有重大性。

京天利公司上市前,於2014年9月23日發佈的《招股說明書》中未披露關聯關係,該日是京天利公司最早做出虛假陳述之日,故應確認該日爲虛假陳述實施日。由於在2015年6月23日京天利公司發佈《立案調查公告》後至2015年7月8日的十二個交易日,京天利公司的股票價格呈現了連續12個跌停板,已構成陡峭波動,足以對市場起到足夠警示作用,故該日應確認爲本案虛假陳述揭露日。

此外,因陳某所投資的股票爲京天利公司股票,其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後至揭露日前買入了京天利公司股票,並在揭露日後賣出了該股票併產生虧損,該情形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第十八條對於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三個要件。對於京天利公司所稱的其公司股價在2015年6月23日至2015年7月8日期間的下跌是由證券市場異常下跌等因素造成的,該因素屬於司法解釋規定第十九條第四項中規定的其他因素的抗辯意見,由於京天利公司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本案存在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故對於京天利公司提出的該點抗辯意見法院不予採信。

最後,依據證券法相關規定,錢某既作爲京天利公司時任董事長,又爲京天利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其對京天利公司、公司股東以及其投資者均負有信義義務,對維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秩序承擔重要責任,錢某應對陳某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此,北京一中院判決京天利公司、錢某連帶賠償陳某的投資差額損失140132.98元、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印花稅爲140.13元、佣金爲42.04元,共計140315.15元。

該案宣判後,京天利公司及錢某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記者 洪雪)

標題:股民訴京天利證券虛假陳述 公司及董事長被判賠1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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