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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兒童樓頂拋石砸人頭 家長們均被判賠14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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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四頑童樓頂拋石傷人 其父母及房東均擔責

4名兒童樓頂拋石砸人頭 家長們均被判賠14萬多元

大洋網訊 四個小孩在出租屋樓頂亂拋石頭,不料其中一塊石頭砸中樓下一名在小食店吃飯的小男孩頭部,導致小男孩中型開放性顱腦損傷。於是,小男孩家長將四個小孩及其父母,還有出租屋房東、食店老闆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18萬多元。

法院審理認爲,因爲無法查明究竟是誰扔的石頭,四個小孩及其父母均要承擔責任,樓房的房東未能履行安全保障責任,也要承擔賠償責任。昨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報了這起高空拋物引發的侵權案件。

石頭從天而降5歲童被砸傷

2015年8月7日中午,5歲男孩小明(化名)和父親來到東莞市長安鎮一家小食店吃飯。父子倆坐在店外的空地上就餐。不料禍從天降,從該店所在樓房的樓頂突然拋下一塊石頭,正好砸中小明的頭頂。小明受傷後被送往醫院,醫生診斷爲中型開放性顱腦損傷等。後來小明輾轉求醫,花了4萬多元醫療費用。

2015年11月,經司法鑑定,小明的傷勢構成兩處十級傷殘,18歲後須行顱骨修補術,約需3萬元。

2016年2月,小明在父母的幫助下,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在樓頂拋石頭的四個小孩及其父母、房東以及小食店的老闆,要求對方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鑑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共18萬多元。

焦點

誰扔下了致傷石頭?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爲不明拋擲物損害責任糾紛。本案關鍵在於誰應對小明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以及責任如何劃分。

釀成慘案的這塊石頭,是誰拋下來的呢?事發後,當地派出所曾出警處理。法院調取了派出所的相關筆錄。經查,事發時,有四名小孩魏小小(化名)、李小一(化名)、李小二(化名)、吳小小(化名)在樓頂玩,樓頂有一堆石頭,四人都往樓下扔了一些石頭。

事發時,魏小小的父母看到小孩與其他小孩在出租房的一樓玩,但不知道幾個小孩上了樓頂。其他三個小孩的父母均不在事發現場。小孩的父母都說,不清楚到底是哪個小孩扔石頭砸傷了小明。

法院審理認爲,綜合派出所調查及各方當事人庭審陳述可知,四名小孩均實施了往樓下扔石頭的行爲,直接導致小明受傷,應承擔侵權責任。因小明不能確定石頭是上述四人中誰扔的,上述四人也未能證明是誰扔的石頭砸傷小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爲,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故四名小孩應對小明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爲,四個小孩均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事發時父母均不在場照看、未盡監護責任,因此四人的上述侵權賠償責任應分別先在其財產範圍內承擔,不足部分由其父母連帶承擔。

房東、小食店該擔責嗎?

案涉樓房的房東邱某稱,他在每層樓梯都張貼了警示語“嚴防高空墜物”。按管理規定,通向樓頂的門是不能鎖上的,樓頂作爲公共場所,也是消防通道、避難場所,且供整棟樓的租戶曬衣服、乘涼等,每月15日他會定期上樓頂檢查。樓頂的隔熱層在2015年7月15日左右損壞,有不規則的石頭掉下,尚未維修,這些石頭是堆放在固定區域的。

對此,法院審理認爲,房東邱某是出租房的管理人,對安全隱患應及時發現並消除,但未能及時清理石頭。在四名小孩到樓頂玩耍並扔石頭過程中,他也未發現並及時制止,未能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對小明的受傷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補充責任。

小明的家長認爲,小食店明知在居民樓下營業存在高空拋物的風險,但未採取打開雨棚等安全措施,應承擔過錯責任。

小食店老闆稱,未能預測到有高空墜物的意外發生,這已超出了其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範圍。

對此,法院認爲,事發時,小食店正常經營,即使小明就餐位置在店外,但樓頂扔下石頭是突發的,已超出了店裏正常經營的合理預見範圍,亦無證據顯示店裏處置不當導致小明損害的加重,故該店經營行爲與小明受傷無因果關係,無須擔責。

故意高空拋物或負刑事責任

法院認定,小明對其受傷自身不存在過錯。法院依法覈定小明的醫療費、後續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15萬多元。另小明因此造成身體兩處十級傷殘,法院酌定四名小孩及其父母需連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故損失總額爲16萬多元,扣減案發後部分小孩家長和房東已墊付的2萬多元醫療費,四名小孩及其父母還需連帶賠付小明14萬多元。法院酌定房東邱某以10%爲限承擔補充責任。

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四名小孩及其父母需連帶賠付小明14萬多元,邱某對四名小孩及其父母的上述賠償責任以10%爲限承擔補充責任。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上述案件是一起因高空拋物傷人引發訴訟的典型案例。承辦本案的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陳映華表示,我國對於高空拋物採取了特殊的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建築物上拋擲物品造成他人傷亡的,如果能確定具體的拋物者的,由該拋物者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不能查明拋物者具體是誰,除了能提出反證的,則該建築物上所有有可能實施該拋物行爲的業主或者其他管理人需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拋物者主觀上存在故意,造成嚴重後果的,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拋物者是未成年人的,則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陳映華建議,作爲父母,應當從小教育未成年人高空拋物的危害性及其法律責任。

文/廣報全媒體記者龍成柳 通訊員黃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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