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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寶馬肇事案一審宣判 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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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寶馬車肇事案一審宣判

瀋陽寶馬肇事案一審宣判 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判緩刑

被告人自首並積極賠償被判緩刑

本報瀋陽9月13日電 記者韓宇 今天下午兩點,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瀋陽寶馬車肇事致1死7傷案”在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和平區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孫磊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兩年,被告人孫磊當庭表示不上訴。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孫磊於2016年9月26日11時許,駕駛寶馬牌小型轎車在瀋陽市和平區文化路三好街路口處,因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機動車,致使自己駕駛的車輛與被害人周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及在此等候指示燈的行人信某、孫某某、馬某、李某某、王某、姚某某、孔某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孔某重度顱腦損傷及胸腹腔臟器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被害人周某、信某、孫某某、馬某、李某某、王某、姚某某不同程度受傷。經瀋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和平二大隊認定,被告人孫磊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被告人孫磊於2016年11月7日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孫磊與被害人孔某家屬,以及被害人周某、王某、姚某某、馬某、孫某某、李某某、信某分別達成民事調解,被告人取得被害人及家屬的諒解。

法院認爲,被告人孫磊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運輸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爲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案發後主動撥打報警電話,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人孫磊自願賠償各被害人及家屬全部經濟損失,並取得各被害人及家屬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標題:瀋陽寶馬肇事案一審宣判 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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