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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服務應嚴謹 寵物死亡或走丟機構有錯當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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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服務亦應嚴謹致死走丟有錯當賠

寵物服務應嚴謹 寵物死亡或走丟機構有錯當賠

­隨着現代生活中飼養寵物家庭的增加,各種提供寵物服務的商業機構也隨之增加,除了寵物醫院外,還有諸如寵物洗澡、寵物寄養等各項經營服務。然而,在爲寵物提供服務過程中,由於寵物死亡、走失等原因而引發的糾紛也頻繁發生。

­從法律角度而言,顧客把寵物送交寵物服務機構,無論是寄養、治療還是美容,都在事實上與寵物服務機構形成了一種合同關係,雙方都應當依照約定或者誠實信用原則認真、妥善的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如果存在過錯並給對方造成損失,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從本期案例來看,與寵物服務機構相關的糾紛大多是由於寵物死亡或者走失所引發。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在本期的一個案例中,顧客伊某將鬥牛犬送到李某的寵物店中洗澡。送去時,寵物並無異樣,誰知第二天開門時發現寵物死亡。就賠償問題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後認爲,寵物店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經調解,李某賠償伊某7500元。

­目前,與寵物服務相關的規定還不完善,有關部門應當總結實際生活中出現的問題和糾紛,抓緊制定相關規定,使寵物服務市場更加規範和有序。同時,在服務過程中,無論是顧客還是寵物服務機構,都應當增強法治觀念和證據意識,出現意外情況及時協商處理,儘量避免矛盾激化。

­(胡勇)

­鬥牛犬寄養期間莫名死亡

­□ 本報記者 姜東良 本報通訊員 劉歆鑫 呂佼

­李某經營的寵物店提供洗澡、注射和寄養服務。2016年7月5日,老顧客伊某將鬥牛犬送到店中洗澡。送去時,寵物並無異樣,雙方約定下午5點接走。但伊某因公臨時出差,便微信通知李某寄養小狗至次日上午9點。誰知第二天開門時,李某發現寵物死亡。

­伊某接到通知後傷心不已,認爲寵物死亡系李某安置不當、屋內溫度過高導致。爲了防止屍體腐爛,伊某及時將寵物予以火化。事後,李某很內疚,雖未直接承認過錯,但同意另行賠償一隻泰迪犬。但幾經挑選,伊某都沒有中意的,最終拒絕接受領養泰迪犬。此外,伊某提出1.5萬元的賠償請求。

­對此,李某並不同意,他認爲自己並無過錯,同時認爲伊某的寵物本身健康有恙。雙方僵持不下,伊某起訴至法院,索要賠償。

­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爲,寵物狗已經火化,無法進行屍檢、確定死因,但雙方認可接收時小狗並無異樣,故法院認定寵物健康,寵物店應履行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確保寵物安全,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庭審期間,伊某提供證據證明鬥牛犬市場價格爲1.5萬元。

­據此,法院綜合案情後一審判令李某賠償伊某1.5萬元。宣判後,李某不服,提出上訴。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二審期間,結合李某在事故發生後自願賠償伊某的事實,對其應當擔責的部分進行了釋法,經調解,雙方一致同意李某賠償伊某7500元。

­法官庭後表示,當前寵物服務市場尚未建立健康跟蹤確認制度,因此寵物店接收寵物時必須同客人共同確認寵物是否健康,避免今後發生糾紛。事故發生後,應及時保留溝通證據如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以備爭議發生時,提供證據證明主張、分清違約責任。此外,目前市場上的寵物寄養行業暫無相關行業規範,導致每家寄養中心的服務水平和質量也存在差別。少數寄養中心在接受寵物時,甚至無需提供接種疫苗本,如果有病狗入住,將存在集體感染的危險。法官提醒,正規的寵物寄養中心一般需要寵物主人提供寵物疫苗接種本、簽訂寄養協議;好的寄養中心一般都是一犬一籠,統一餵食,每天定時遛,只有符合以上條件的寄養中心才能真正照顧好寄養的寵物。

­波斯貓注射疫苗不幸斃命

­□ 本報記者 黃潔

­主人帶貓到寵物醫院注射疫苗,離院不久後寵物貓死亡。爲此,貓主人將寵物醫院告上法院,請求賠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了該起財產損害糾紛案,醫院須向貓主人賠償相關損失2000元。

­2015年7月,鄭某到博望醫院爲其寵物貓注射疫苗。當日11時06分,醫院工作人員對貓完成注射;11時44分,鄭某帶貓離開醫院。但離開後,發現寵物貓躺倒、口吐白沫,遂立即返回醫院搶救。儘管醫院採取了一系列搶救措施,但寵物貓最終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後,雙方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鄭某將博望醫院訴至法院。

­鄭某訴稱,博望醫院診療人員郭某的獸醫師執業證發證日期是2015年9月9日,在給貓進行診療服務時還未獲得北京市獸醫執業許可。此外,醫院在給貓注射疫苗前並未告知少數個體會在注射疫苗後出現休克等過敏反應,故應對貓的死亡負有全部責任。鄭某要求醫院方面賠償其寵物貓購買、飼養及火化的費用共計39380元。

­對此,醫院方面辯稱,他們的診療行爲規範,並無不當。郭某於2015年7月向相關部門提交審覈材料,直至9月才下發證書;鄭某的寵物貓品種屬波斯貓,繫心肌病多發品種,且疫苗屬於會引起過敏型反應的物質,故貓的死亡與診療行爲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不應擔責。

­法院一審審理後認爲,關於獸醫師資質問題,因博望醫院工作人員郭某在爲寵物貓實施疫苗注射時並未取得獸醫師執業證,違反了動物防疫法的相關規定,因此認定獸醫師存在不具備執業資質、未在注射前就進行風險告知等過錯。但從過錯內容看,均屬工作瑕疵範疇,故博望醫院僅應就其工作瑕疵對寵物貓注射疫苗後的死亡承擔一定的責任。

­關於鄭某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法院一審認爲,因根據法律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原則上限於自然人的人格權和身份權受到侵害的情形,特殊情況下對於“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根據鄭某飼養寵物的時間長短等因素考慮,對精神賠償訴求不予支持。

­因寵物貓的購買和飼養在市場上並無固定價格,且鄭某亦未提交證據證明,故法院將參照市場價格,結合博望醫院過錯程度,一審判令博望醫院賠償鄭某損失2000元。

­鄭某不服一審判決,認爲原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稱寵物貓是通過網絡購買,沒有發票,但有匯款憑證及賣家證言,原審對寵物貓的價值認定有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爲,鄭某提供的出售人手寫證明中的出售人陳某並未出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進行覈實,轉賬記錄在一審期間就已提交法院,但相關證據無法證實寵物貓的購買價格。一審法院參照市場價格,結合博望醫院過錯程度,對於賠償數額酌情認定並無不當。據此,法院終審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診所看管不嚴致犬跑丟

­□ 範天嬌 王路陽 王鵬

­2016年10月30日上午,市民種先生髮現家養的泰迪犬“寶寶”身上有疑似皮膚病症狀,便叫女兒帶“寶寶”去一家寵物診所就診。

­種先生稱,該診所醫生說“寶寶”身上存在蟎蟲,要先洗澡。因該寵物診所顧客較多,女兒將“寶寶”寄放在診所後離開,但後來接到醫生打來的電話稱,小狗從寵物診所跑了。種先生及家人立刻前往診所,調取監控視頻顯示當天下午2點50分左右,小狗從診所跑出後,一直搜索未果。

­種先生稱,自己非常寵愛“寶寶”,在其身上也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費用,每年飼養成本大概是3000元。因爲和“寶寶”感情很深,它的丟失給自己和家人造成很重的心理負擔和精神打擊。

­於是,種先生以寵物診所侵權爲由,將診所及醫生起訴至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要求寵物診所賠償其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2.2萬餘元。

­對此,寵物診所表示,診所工作人員開籠子時,狗跑出來咬人,所以沒有人抓得住,不是故意放走的,且種先生沒有在診所辦理相關手續、支付相關費用,因此診所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該案開庭審理後,經法院向雙方當事人釋法後,雙方最終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由寵物診所賠償種先生5000元。

­車輛通風不暢致狗中暑

­□ 本報記者 黃潔

­邵先生家飼養了一隻薩摩耶和一隻德國牧羊犬,從2008年起,邵先生就定期將兩隻狗送到附近的一家寵物店進行洗澡、美容護理。有一次,邵先生聯繫寵物店,讓他們派車前來將兩隻狗拉到店中進行護理。但兩隻狗被拉走後不久,邵先生接到電話,稱兩隻狗中暑。因工作脫不開身的邵先生希望寵物店先幫忙進行搶救,但等寵物店聯繫到醫生趕來時,兩隻狗不幸死亡。

­事後,邵先生認爲,當天室外的氣溫高達39攝氏度,但寵物店將兩隻狗關在後備箱裏進行運送。並且寵物店距離其家不過15分鐘車程,寵物店卻在意外發生近40分鐘後才通知自己,導致兩隻狗因中暑死亡。

­邵先生表示,這兩隻成年犬在狗市的估價在3萬元以上。因此,邵先生向寵物店索賠財產損失4萬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兩萬餘元。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爲,寵物店的改造車輛存在安全隱患,通風不暢,且室外氣溫過高,導致兩隻犬中暑死亡,理應賠償邵先生因此產生的財產損失。但邵先生並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明事發時兩隻犬的實際價值及存在的增值價值。

­據此,法院參考其購買時的價值、寵物犬的種類及市場價值,酌情確定德國牧羊犬的價值爲8000元,薩摩耶犬的價值爲5800元,判令寵物店賠償邵先生兩隻寵物狗共計1.38萬元,並返還美容服務費,賠償搶救費用。

原標題:寵物服務應嚴謹 寵物死亡或走丟機構有錯當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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