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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擬規定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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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今日在其官方網站公佈《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指出,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健康檢查的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衛生部擬規定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爲進一步加強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管理,規範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衛生部部起草了《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規定,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健康檢查的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徵求意見稿指出,職業健康檢查是對從事或可能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的健康狀況進行醫學檢查、監測的預防醫學行爲,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分爲接觸粉塵、化學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放射線或放射性物質及特殊作業人員等六類,每類職業健康檢查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不同設立若干項目。

徵求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提供職業健康檢查所需要的相關資料。勞動者認爲自己的健康狀況可能與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有關並要求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根據勞動者所在單位出具的職業史證明材料或勞動者自述的職業史,對其進行健康檢查。

徵求意見稿進一步規定,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包括勞動者個人健康檢查報告和本次用人單位職業健康檢查總結報告,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者個人健康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用人單位。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的,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及時通知用人單位,還應當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告。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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