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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悚:女子乘摩的摔死 司機臥軌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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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悚:女子乘摩的摔死 司機臥軌自殺

記者昨日從南海法院瞭解到,近日該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不需對女子的死亡進行賠償。法官提醒,市民出行應儘量使用正規交通工具,因爲摩的大部分都沒有購買商業保險,發生單方事故則難以索賠。

事件回放

女子打摩的離奇摔死

2011年4月17日,來自貴州的趙小姐趁着廠裏放假,想從小塘車站去獅山白邊村探望同事,於是在車站附近打了一部“摩的”。而摩托車司機,則是年近六十歲的當事人朱某。

當摩托車走到小塘紅星路變電站路段時,趙小姐在車輛沒有發生碰撞的情況下離奇地從車上跌落路面,經送醫院搶救至同月25日死亡。

趙小姐出事後,朱某先是墊付了4000元醫藥費,但因爲無力承擔鉅額的賠償,他選擇了結束自己的生命,4月19日,朱某臥軌自殺死亡。

交警部門經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無法查清趙小姐從摩托車上跌落路面的原因,無法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趙小姐的父母就將司機繼承人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認爲司機方應按50%的份額承擔本次事故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12萬元,司機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連帶承擔交強險賠付不足部分的人身損害賠償9萬多元。

一審判決:

保險公司免賠 12萬賠償難追回

南海法院根據確認的事實認爲,這是一起機動車單方發生的事故。由於南海交警大隊因無法查清趙小姐從肇事車輛跌落路面的原因而無法認定當事人的責任,趙小姐家屬認爲肇事司機應按50%的份額承擔本案的民事賠償責任,其主張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許。

法院指出,趙小姐原屬肇事車輛的車上乘客,因此不能視爲該車輛以外的第三者,趙小姐的死亡損失不適用交強險限額賠償範圍理賠對象,故法院採納被告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保險公司在本案中不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近日,南海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司機繼承人還應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賠償12萬多元予趙小姐父母。

不過,記者瞭解到,朱某的家人在朱某自殺後,已經不知所終,連判決都無法送達,最後要採取公告送達的辦法,因此趙小姐家人所索要的12萬仍難以執行,遙遙無期。#p#副標題#e#

各方說法:

保險公司

車上人員不予理賠

被告的保險公司拒絕進行賠付。他們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肇事車輛在該公司只投保了交強險。

根據交強險條款第五條的規定: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人身受傷或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

根據交警的事故證明,本案死者趙小姐是由於從車上跌落地面,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其應屬車上人員。

故根據條款的規定,趙小姐的死亡不屬於交強險的賠償範圍,保險公司請法院駁回趙小姐家屬對於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司機家屬則沒有到庭,也沒有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主審法官

要選擇正規交通工具

該案主審法官提醒市民,出行儘量選擇公交車、出租車等正規的公共交通工具。

因爲公交車、出租車等除了按照法律規定投保交強險,還會購買其他包括車上人員責任險在內的商業保險。

這樣即使機動車單方發生事故,乘客也可以從保險公司獲得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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