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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藥集團原總裁吳建文受賄上千萬被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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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受賄30多次共1187萬餘元,年均受賄近120萬元;夥同他人侵吞公款500萬元;挪用公款3355萬餘元,至今仍有1485萬元未歸還;隱瞞不報境外存款港幣110餘萬元。上海醫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藥集團)原總裁吳建文因犯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隱瞞境外存款罪,11月8日被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上藥集團原總裁吳建文受賄上千萬被判死緩

作爲近年來上海市檢察機關在醫藥領域查辦的典型重特大職務犯罪案件,吳建文案暴露出的對國企高管監督制約乏力問題值得深思。

28歲任公司領導,31歲初次受賄

吳建文1991年畢業於復旦大學,曾先後擔任上海新亞藥業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新先鋒藥業公司總經理,上藥集團抗生素事業部總裁和上藥集團總裁兼新先鋒藥業董事長。從個人成長的履歷看,吳建文是一名難得的專業型國企人才、青年才俊

事實也的確如此。大學畢業後吳建文進入國有企業上海新亞藥業公司工作。在基層工作中,吳建文憑藉個人努力和專業知識,很快得到企業領導的重視,在參加工作6年後被提拔爲公司副總經理,是年28歲。當時,展現在吳建文面前的是人生道路全新而又燦爛的一面。

在前途一片光明時,不斷增大的權力是福還是禍?對這個問題,吳建文並沒有搞清楚。

因爲企業內部監督制約“不給力”,長期兼任企業董事長和總經理的吳建文,在一步步獲得更大權力的同時,也開始一步步走向墮落。

2000年,當時已是新亞藥業公司總經理的吳建文,通過熟人介紹,認識了做裝潢生意的郭某。當郭某得知新亞藥業公司有一辦公樓要裝修時,便找到吳建文提出想做這個項目。吳建文只向有關部門打了一個招呼,郭某就順利中標了。就在裝修工程結束後的一次過節前,郭某送給吳建文20萬元表示感謝。這是吳建文第一次收受賄賂,是年31歲。

對於一家國企來說,31歲的總經理是個非常年輕的年齡,然而這個年輕的總經理對如何應對生意場上的各種風浪並沒有準備好。對此,吳建文坦承:“剛開始收錢時很緊張,徹夜不眠。”然而,這筆權錢交易來得太容易了,從此吳建文一發不可收拾。

“half to half”,從受賄到索賄

吳建文出生在一個家境並不困難的家庭,經濟上負擔不重。擔任上藥集團領導後,他每月收入3萬元左右,屬於高薪一族,但他對此並不滿足。他說:“看到身邊的醫藥商人都發了大財,心裏難以平衡。因此,經不起誘惑鋌而走險,開始用權力換取金錢。”

2002年,吳建文對新先鋒藥業公司的供應商進行了一次全面考察,在考察過程中認識了山東一家制藥公司法人代表彭某。吳建文得知這是一家民營企業,彭某是最大的股東。爲擴大生產,雙方商定由新先鋒藥業公司投資控股這家制藥公司,由彭某負責經營。吳建文在產品開發生產、資金、貸款擔保等方面爲彭某提供了很大幫助,使這家公司獲得了鉅額利潤。

吳建文認爲,沒有自己的幫助和支持,彭某的公司這幾年不可能發展這麼快。所以,當他面對彭某送來的130萬元時,他拿得心安理得,認爲這是他應得的“報酬”。

吳建文受賄行爲發展到後期,已經不滿足於簡單的你給我收,而是直接向生意夥伴索賄。據重慶某醫藥公司負責人楊某回憶,吳建文曾向其明確表示“做生意要靈活點,要懂得做人,錢不能一個人賺,一個人賺錢就沒人幫你”。行賄人石某也透露,吳建文曾用英文告訴他“half to half(一人一半)”。而更讓人吃驚的是,2009年,吳建文在明知組織已經對其展開調查的情況下,還向他人索賄60萬元。

吳建文的墮落是從心理失衡開始的,這也提醒人們,作爲國企老總應該具備什麼樣的心理?應該與什麼樣的人比?有預防職務犯罪專家告訴記者,如果國企老總經常與私企老闆相比,自然會感到自己經營的本事不比他們差,收入卻少許多,但是他沒有看到私企老闆打拼市場的艱難和風險;如果他與國企的員工相比,他的收入是員工的許多倍,他的心理就容易平衡了。與誰相比,對於國企高管來說,是件至關重要的事。

隨着仕途的一帆風順,吳建文收受賄賂的對象和金額逐年增加。辦案檢察官分析說,吳建文走上犯罪道路,與其個人的貪婪無度和私慾膨脹密切相關。

認爲付出就應有回報,所以收受賄賂心安理得

吳建文把手中的權力視爲一種可以在“市場”上交換的資源,付出這個權力資源就須有回報,收受賄賂也就順理成章、心安理得了。

浙江建築裝潢老闆郭某知道吳建文平日裏喜好打高爾夫球,決定送輛越野車給吳建文。2004年初,郭某找到吳建文,說想買輛車借用一下吳建文的身份證。吳建文對此心裏非常清楚,知道這是郭某爲了做業務而和他做的交易,就“順水推舟”地提出要一輛豐田牌霸道越野車。拿到車用了近兩年後,有人反映郭某爲新亞藥業公司裝修的大廈質量不好,吳建文覺得越野車登記在自己的名下會出問題,就把車還給了郭某。

重慶某醫藥公司負責人楊某在吳建文的幫助下,獲得了意大利藥品“蘭菌淨”的代理權,該藥品每年的銷售額高達1000多萬元。吳建文認爲自己爲楊某在藥品代理、銷售等業務中出了力,先後6次索取、收受楊某的賄賂共計人民幣199萬餘元及美金1萬元。

吳建文在收取房地產商吳某的賄賂後,以新亞藥業公司的名義花1.53億元從吳某處購買房產,並補貼後者交易稅2400萬元,爲吳某在新亞藥業辦公樓租售等業務中謀取利益。僅在與吳某的權錢交易中,吳建文就先後6次單獨或夥同前妻獲得錢財共計270萬餘元。

對此,有心理專家指出,像吳建文這樣瘋狂受賄,實際上是出於一種滿足個人私慾的心理需求。他們並非完全是爲了物質生活需要,也不是因爲經濟發生困難而索取財物,而是把投資回報的市場經濟規則運用到行使權力的各個方面。這類人一旦形成這種心理,就會膽大妄爲,其受賄的惡性程度是常人很難想象的。貪慾這個人性的弱點,在失控的權力催化下無限發酵,最終將自身毀滅。因此,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和對市場經濟規則保持清醒的頭腦,對於像吳建文這樣的國企高管來說是極其重要的問題,手中管理國家資產的權力越大,越是需要釐清這個關係。#p#副標題#e#

貪污500萬元,不是手法高明而是監管缺失所致

在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中,吳建文除了受賄1187萬餘元外,在股權轉讓過程中,還將500萬元公款轉至外單位套取現金予以侵吞。記者在採訪中發現,出現這種結果,與其說是吳建文運作資金的手法高明,不如說是國企高管的權力沒有受到有效的監督制約所致。

2004年1月至2005年1月,上海“新亞逸馥”公司假借履行廣告合同的名義,從上藥集團下屬新先鋒藥業申請借款845萬元,吳建文利用擔任上藥集團抗生素事業部總裁和新亞藥業董事長等職務便利,個人決定將845萬元出借轉至“新亞逸馥”。“新亞逸馥”收到該款後通過開具銀行匯票等層層轉付套取現金。2005年6月,新亞藥業董事會決議轉讓其所持有的“新亞逸馥”股權,並對“新亞逸馥”進行資產審計評估。吳建文經與“新亞逸馥”負責人胡某商議後,將“新亞逸馥”從新先鋒藥業所借的845萬元由新亞藥業承擔500萬元。爲不在新亞藥業賬上出現應收款,以掩蓋侵吞500萬元的事實,吳建文指使下屬將新亞藥業、新先鋒藥業根據業務單位所付貨款的銀行票據,以及胡某提供的虛假廣告合同和500萬元虛假廣告發票,採用變造票據並重復入賬等方法制作假賬,用各種手法侵吞了500萬元。

據檢察機關查明,在此期間新先鋒藥業和新亞藥業均沒有在廣告合同所指的電視臺投放過廣告;“新亞逸馥”賬面給某廣告公司支付了845萬元廣告費,而該廣告公司根本沒有爲“新亞逸馥”代理過廣告業務。

爲了侵吞這筆500萬元鉅款,吳建文與他人合謀設計了一整套方案,如簽訂虛假廣告合同、開具虛假髮票、僞造財務憑證、設立虛假賬目等。整個過程吳建文都是在明知違反相關資金管理規定的情況下操作的,但卻一路順暢沒有受到任何質疑和阻礙。

記者發現,吳建文侵吞大量國有資金手段雖然高明,但令人驚訝的卻是在吳建文這個國企高管的權力面前,一切財務、資金管理等制度變得形同虛設。這纔是吳建文犯罪之所以能夠得逞的重要原因,也是我們真正需要警惕之處。

挪用公款借給他人使用,結果上當受騙

2006年,當時吳建文擔任上藥集團抗生素事業部總裁,併兼任新亞藥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一次偶然的機會,吳建文結識了商人陸某,陸某吹噓自己與某高層領導關係很深。吳建文爲能結識高層領導,當陸某以幾本個人的房屋產權證抵押向吳建文提出借錢時,吳建文擅自授意下屬多次將新亞藥業公司的經營資金共計2755萬餘元借給陸某,並收受陸某給予的好處費。

然而好景不長,不久陸某因涉嫌集資詐騙犯罪被抓獲,吳建文又擅自決定挪用新亞藥業公司公款600萬元,匯至陸某涉案的被騙單位,替陸某退賠騙取的贓款。

具有博士學歷的吳建文,被一個集資詐騙犯罪嫌疑人騙去了數千萬元,這件看起來匪夷所思的事情,卻能找到其背後的根源。預防職務犯罪的專業人士告訴記者,一個手握權力的人如果不受監督,並從權力中獲得了額外的好處,就如同吸毒很容易上癮一樣,會更加迷戀和追求權力。陸某就是利用了吳建文對不受監督的權力不擇手段追求才詐騙成功的。因此,只有嚴格監督權力,才能遏制人們對權力的瘋狂追求。

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國企高管被騙,吳建文並非個例。上海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先前查處的原華誼集團副總裁、雙錢股份董事長範憲也是一名具有博士學位的高學歷人才。和吳建文一樣,範憲在晉升提拔之路上貪污和受賄,倒在了監督制約無力上。

兩人的犯罪軌跡非常相似,在負責公司的經營活動中,都經受不住利益的誘惑和權力的考驗。同時,也充分暴露了部分國企監督制約制度的缺失,以及對企業高管任用和考評方面存在的問題。吳建文案再一次表明,進一步加強對國企高管用權的監督制約,深入開展預防工作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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